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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级政府的管理、推进市场机制建设(5)

来源:未知 作者:李编辑
发布于:2017-07-10 共143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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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强政府的引导政策。
  
  在碳排放总量可控制的条件下,对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合理分配,对带头采用先进技术来减少碳排放的企业进行分配,以确保其利益。在此方面,可借鉴欧盟在排放权分配方面的政策制度,对现有企业可以免费获得排放权,而对于新进的企业,要根据其生产技术以及各种条件来给予其适当的激励政策,如有偿分配、补贴等。如果各企业在之后的生产中,在收入方面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并且对于多余的碳排放量还可以在碳排放的交易市场中进行出售,以获得额外收益。如此可以将企业间的碳排放量差距缩小。此外,碳排放许可制度的建立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
  
  (3)实行公开拍卖。
  
  碳排放得一大部分由政府进行分配,其余小部分可以在碳排放市场上进行拍卖,相对于其他的有偿分配方式,拍卖的方式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拍卖的形式成本较低,并且在交易上形式较为透明、高效,通过竞争机制,使碳排放的使用权流向减排绩效高的企业,更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拍卖的形式是出价高者获得使用权,而经济效益高的企业在减排技术上具有较强的实力,可以推动碳排放交易的发展。
  
  (4)提高碳排放中介组织地位。
  
  碳排放的中介组织包括核证机构、评估机构、排放权交易所、仲裁机构等交易机构,在碳排放交易的过程中交易成本,如合同磋商成本、合同执行成本、信息获得成本等,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企业预期获得的收益,从而使交易主体的积极性降低,对交易市场产生阻碍作用。碳排放交易的中介机构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特性,在交易过程中,能够有效降低成本,从而促进交易市场的发展。
  
  7.完善生态补偿市场交易。
  
  (1)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原则。
  
  第一,要以生态系统的功能为基础原则。所谓生态系统的功能就是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利益的功能,生态补偿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此类生态系统提供保护,因此,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基础是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功能。第二,建立“谁保护,谁受益”原则。由于生态保护外部性经济的特点,生态保护者无法直接获取收益,因此要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奖金补偿,提高保护者的积极性,这样生态保护就不再是政府的强制性以及社会的公益事业,而转变成为了投资和收益相对称的经济行为。第三,受益者补偿原则,即享受利益的个体或社会影响提供者付费。第四,政府为代表,企业、公众参与原则。第五,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获得补偿后,要将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
  
  (2)建立标准的生态补偿核算方法。
  
  首先,对生态保护区域内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即在保护生态系统的过程中,保护者所受到的直接损失。比如,野生动物对当地居民农作物破坏后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对此进行合理的估算。其次,为了保护生态保护区域内的生态功能,不得不放弃的经济发展的机会成本。由于个别生态保护区的特点以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导致此区域范围内必须放弃一些产业的发展机会,例如,在一些水域保护区内,不可以发展污染性的产业;在沙尘暴的控制区内,不可以放养会限制牲畜的数量等,由这些因素所造成的经济间接性损失带来的当地居民经济收入受损,对此种情况的补偿应参考当地的土地租金来确定。最后,在生态保护去的投入方面,要测算出对生态保护的直接经济投入额,如对草、退耕还林、湖泊的补偿等、天然林业的补偿,以及其它的为了生态保护而做的物质投入、管理费用、劳动投入等。
  
  (3)完善生态补偿的方式。
  
  按照实施补偿的主体和机制可以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种类型。在政府补偿机制中,其实施和补偿的主体是国家或者是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区域以及农牧民为补偿对象,虽然是以国家为主要付费机构,但其运行的机制是灵活、多样的,如在公共资金以外,可以利用一些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来参与补偿活动;以市场机制为补偿标准,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为克服政府在运作中的低效率以及不作为等行为,使非政府组织及中介组织参与到补偿计划中来;对补偿人范围的扩宽等,对顺利实施补偿标准和补偿计划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做法如下:第一,财政转移支付,即对重点生态补偿区的财政需求大现象进行财政转移,已解决受保护区域的资金短缺问题,对基础设施加大建设,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二,项目支持,扩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建设项目的支持范围;第三,征收相关补偿税,通过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可以促进环保与建设投入的社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4)建立生态补偿责任机制。
  
  首先,对行政责任方面进行完善,对违反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由国家特定的法律机关对其进行制裁;在对于违反生态补偿法律或规定的相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由于没有很好执行生态任务的政府部门,造成危害后果的,亦应予以行政处罚。其次,对生态补偿的民事责任也要进行完善,若民事主体违反法律,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生态补偿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最后,建立生态补偿的刑事责任,对生态环境建设与恢复进行妨害,根据其情节规定相应刑罚,根据其责任大小来划分刑事的种类。
  
  8.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
  
  在完善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方面,应对国家范围内的污染源实物量以及环境污染的价值量进行核算,统一核算方法与核定技术,使各地区各行业的污染治理的成本得以明确;在企业的污染信息方面,建立合理的污染数据库,使污染排放交易的管理机构得以完善,使其充分发挥监督与审核的职能;在交易的平台上,在电子交易与核算系统、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方面不断完善,及时公开排污指标的交易主体与指标的交易量;污染物监测平台要具备独立性,建立更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打破管理的局限,逐渐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促进公民、法人等对排污权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通过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排污权交易,是促进企业主动实行减排的重要手段,使排污主体在相关环保部门的监督下,以排污指标为依据而进行的交易。企业在实行减排的过程中可以使治理成本有所降低,并且可以将多余的排污量通过许可证的方式进行交易,获取相应的收益,用以弥补减排以及治理的成本。同时,对于没有实施减排技术或者减排较少的企业,在排污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到排污交易市场中去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不仅可以控制排污的总量,又可以使治理的成本有所降低。
  
  在排污交易过程中,首先,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排污总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向各企业分配相应的排污权。排污总量标准的制定,可以使一个地区的排污总量得到有效的控制,企业通过对过剩的排污量进行交易。企业在允许的情况下,排污群就成为企业对环境的使用、处置以及收益的权利。其次,在排污权的分配、监测、监督方面,要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以促进排污权交易的准确、合理分配。最后,利用政府与市场融合的作用,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系统,使交易成本降低,建立合理有效地交易方式,明确各种制度政策,尤其是处罚类的制度。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使各排污主体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调剂排污量的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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