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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各级政府的管理、推进市场机制建设(4)

来源:未知 作者:李编辑
发布于:2017-07-10 共143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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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善自然产权制度。
  
  (1)完善资源划分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以及马克思的自然资源价值思想,指导我们消灭传统的资源价值观,加建立多元化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也是是完善我国自然产权制度的基础,由于自然资源产权的多样化,建立相应的多样化所有权体系是必然的,对产权较为明晰的自然资源,在平衡利益的前提下,将其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国家、企业或个人;对于产权界定较为模糊的自然资源,将其所有权划分给统一的公有管理部门,以防止政出多头的现象发生。
  
  第一,对于可再生的非生物自然资源,主要包括水、土地等,即使没有生命,但是具有可再生的循环使用特性。在我国,水与土地都是紧缺资源,所以其所有权还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对于一些紧缺型的资源还可以针对其用途以拍卖的形式对企业及农民,促进其长期投资;第二,可再生的生物性资源,主要包括动植物、微生物等生态系统,这些资源的多元化以及可循环利用的特点,可以满足人的不同需要,在这方面的划分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其生态效益的作用来划分所有权。对生态森林、生态草地、珍惜动植物等生态效益大的归国家所有;一般性的森林与草地等的划分可以多元化,主要是进行拍卖或授予的方式,以促进各主体的积极性;第三,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如煤、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归国家所有,企业可以获得使用权。
  
  在自然资源的使用方面首先要划分清晰的使用界线,用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承包经营的面积大、分散且没有划清明确的界线的资源方面,尽快设置划分明确的界线;对尚未被承包的资源,应鼓励各主体承包。其次在使用权长短的问题上,适当的延长使用期限,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周期匹配,为避免自然资源使用者擅自对资源进行改变,实施相应的管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但除了必要的管制之外,也不得以任何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
  
  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完善的情况下,并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资源使用与废弃物排放的数量标准,例如,在用能设备上建立能效标准、在对于用水的重点企业建立定额取水标准、对耗能行业的设计规范、强制性能标志等。政府通过制度与循环经济法律相应的标准制度,不仅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标准,而且在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资源监管方面提供了科学的合理依据,可以避免政府官员因为标准模糊利用权力做出腐败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循环经济的落实。
  
  (2)健全自然资源的价格机制。
  
  要想使自然资源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合理性,就需要政府和市场作用相结合。美国在自然资源的定价方面比价成功,美国在形成自然资源价格机制过程中主要依靠市场的交易来确定的,在以市场价为基础的同时,政府再做出适当的调整。在我国,可以先适当的减少政府的干预,使合理的竞争机制得以形成,利用价格的信号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为了使自然资源能够公平、有效地开采与使用,自然资源的价格必须是在政府的监控下,反映出生产者的开采成本与利润,以及由开采资源带来的所有利益与危害,统筹国内外的发展,加速自然资源的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重要战略自然资源的期货市场,建立多元的自然资源供应体系。
  
  5.完善自然资源交易的市场机制。
  
  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新的制度框架,其核心就是要在市场机制的运行中加入新的生产要素,即生态环境。在此制度框架下,建立一个既能解决社会经济系统中资源配置问题,又能解决其对生态系统的干扰与破坏,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不仅能使资源进行有效地配置,而且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自然资源交易市场还处于不健全状态,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不明确,如地下水、空气、河流、阳光等资源,其流动性的特征,致使在使用过程中成为了人人都可以开采和免费使用的公共物品,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打破传统的自然资源产权无偿获取的安排制度,改变公有公用的运行方式。要完善我国的自然资源有偿机制,就要在政府制度的配合下,先明晰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再具体的对自然资源的价格机制进行完善。在产权制度明确的前提下,自然资源的相对价格就会在市场的交易中被反应,使自然资源的市场价格接近其相对价格。
  
  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自然产权交易市场,就要对市场主体进入的条件进行明确。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市场主体应具有独立的产权条件,是否具有独立化的产权,是企业能否作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也就意味着其不具备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同时也就无法对其行为负责,如果类似企业参加产权交易,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还会对资源的价格产生变动。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企业自身要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对生产技术进行改进,以便使资源性资产发挥最大价值创造条件。政府作为交易的监管主体,在实践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且不得干预交易的过程。在资源性交易市场中,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通过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由于企业的多样化,政府部门经常采取差别对待的监管,有失公正,对是企业对市场交易的热情降低,从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要求政府不得直接参与交易的过程,而是在外围提供制度的需求,以便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健全中介机构资质,在资源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中介是促进双方达成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特定机构,其对资源性资产的产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也要严加控制。
  
  另一方面,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出发,结合马克思的自然资源价格理论,规范自然资源交易的资产转让流程。自然资源的产权转让与一般商品的转让不同,由于其产权价值较大,且涉及利益主体广泛,因此在流转的过程中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在转让前期的准备工作中,要做到使资源产权的关系明确,对资源的价值进行专业性的评估,为转让提供价格基础,对其生态补偿成本进行评估,以便为其再生产提供资本。准备工作完成后,进行转让交易,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审核,出让申请被受理后,产权交易所应根据其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公报,以便保障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最后根据招标、拍卖、竞争等方式进行交易。
  
  6.完善碳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
  
  碳排放的交易市场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但从交易的体系与规模方面看,还是很不完善的。在借鉴世界各国碳排放交易的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的交易问题,可以通过采取下列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1)建立碳排放总量标准。
  
  建立碳排放总量标准是为了满足各个区域的环境要求,而对碳排放浓度的控制的一个标准。通过总量标准控制碳排放上限,为促进源头控制、全程控制、排放控制提供可能性,此外,在对碳排放量的浓度控制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环境容量的有限性,避免对环境资源造成破坏循环,我国在制定碳排放总量标准时,应注意以下几种因素:第一,自然条件的变化会导致环境容量的变化,因此,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并不是恒久不变的,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措施;第二,避免历史数据的干扰,应借助于科学并向成功经验国家借鉴学习;第三,总量要由高质量的数据作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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