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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纳税筹划策略(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29 共8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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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 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服装企业拥有上、下游完整的产业链,涉及的存货品种繁多,采购与供给任务非常庞杂,对于大型服装企业已经开始应用 ERP 管理系统,而对于一些中小型服装企业也开始实施低端的、功能模块较少的 ERP 管理系统。ERP 管理系统的实施能够准确的反应当期实际的存货量,为存货管理部门及时的补货与出货提供依据。存货计价法作为存货管理内容的一部分,选择何种计价方法对服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是至关重要的。存货计价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的工作量大、难度大,服装企业很难做到,因此,这种方法不适用于服装行业,所以在此文中不讨论个别计价法。

  (1)先进先出法。发出存货的单价是按照先入库的存货单价作为发出存货的成本。因此采用先进先出法,当物价上涨时,会高估企业的当期利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所得税负也会随之增加;反之,当物价下跌时,则会低估企业的当期利润和存货价值,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所得税负也会随之减少。

  (2)加权平均法。在确定存货的单价时,以期初存货数量和本期各批购人存货的数量作为权数的存货计价方法。这种方法下存货的单位成本平均化,存货成本的分摊比较折中,无论物价如何变化,都不会高估企业的利润和企业所得税。所以当物件上涨时,选择加权平均法要比选择先进先出法更有利递延所得税的缴纳。相反,则应当选择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金额+本期购入金额)/(期初结存数量+本期购入数量)

    (3)移动平均法。根据库存数量以及库存金额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价,每购入-次存货就计算一次平均单价。随后发出存货的数量按这一平均单价计算出发出存货的金额。移动平均法与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方向是相同,影响程度因价格变化和时间有所差异,移动平均法能够更加及时的缓解市场价格变化对单位成本的影响。

  移动平均单价=(本次购入之前结存存货金额+本次购入存货的金额)/(本次购入之前结存数量+本次购入存货数量)

    不同方法的选择将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利润,也就会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恰当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便成为服装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纳税筹划工作。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计价方法一经选择,就不能随意更改,因此企业在选择计价方法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再进行选择,只有合理的选择计价方法才能增加服装企业的税收利益。

  4.2.4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自身价值的基本途径,成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并直接影响当期的损益,从而影响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折旧额的多少取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方法。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选择的纳税筹划

  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是人们根据自己经验估计出来的,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年限的期限是可以改变,这为合理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折旧年限越短,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加速成本收回,前期会计利润后移使得企业推迟部分税款的交纳,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盈利期间服装企业应尽可能按照规定的最低年限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相反,在减免税期间,应尽可能采取较长的折旧年数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服装企业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分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各年度的损益相对均衡。双倍余额递减法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内所计提的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则所缴纳税额是逐年递增的,这种方法具有滞后纳税期限的作用,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年数总和法与双倍余额递减法相似,折旧额也是逐年减少,但没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速度快。在服装企业处于正常纳税期的情况下,服装企业优先选择的折旧方法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再次是平均年限法。相反,在服装企业处于减免期时,服装企业优先选择的折旧方法是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4.2.5 互惠定价纳税筹划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有权对自己销售的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只有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就可以进行商品的交易。服装产业是个复合体,不仅包括服装设计与生产,还包括上游的纺织原料、下游的零售,服装企业可以利用自身这一优势合理的运用互惠定价来进行纳税筹划的开展。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原材料、产成品及固定资产等商品进行交换来改变销售价格,其主要手段是采取“高进低出”或“低出高进”,以此来影响收入和费用的转移。二是通过相互提供劳务时高报、低保或不报劳务费用,关联企业之间以此根据需求转让利润,尽而达到减负的目的;三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租金、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权转让费、贷款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等方式调整价格来转移费用和利润,使关联双方整体利益最大,所承担的税负总额减少。例如,甲、乙企业为关联企业,其各自税率不同,可以将利润从税率高的企业转移到利润低的企业,有利于降低关联企业整体的税负。当甲企业适用税率高于乙企业税率时,甲企业可以将货物采取低价的形式出售给乙企业,再以高价形式从乙企业进货的方法,将利润转移给乙企业,减少应纳税额;当乙企业适用税率高于甲企业税率时,甲企业可以采取从乙企业低价进货,高价出货的方式,将利润转移给甲企业,减少应纳税额。

  运用互惠定价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企业的交易价格不是企业随意制定的,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的,如果不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那么税务部门有权利对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价格进行调整,所以企业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价格的设定,以免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麻烦。

  4.2.6 品牌经营的纳税筹划

  服装品牌是区分不同服装企业产品的主要标志,品牌价值是服装内在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品牌服装的品牌价值相差较大,所以服装价格也有较大的悬殊,尤其是高档品牌服装,品牌的知名度越高,品牌价值也就越高。因为高档品牌服装融入了服装设计者的心血和智慧。因此,即使同一质地和款式的服装,高档品牌服装因其含有较高的内在价值,可以赢得较高的市场价位,售价高,企业获得的利润也丰厚,所以高档的品牌是服装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服装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手段进行品牌经营的纳税筹划。主要的方法有:第一,当联营方的税率低于本服装企业的税率时,将特许经营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联营方;第二,服装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入股方式享有联营方的股权,然后通过购销交易或投资分配关系间接体现特许经营权收益。

  4.3 重组阶段的纳税筹划

  服装企业重组阶段的纳税筹划可以选择 WO 发展策略,外部环境为企业提供了有利的机会,但由于企业内部劣势妨碍了企业机会的发挥,使得企业的优势得不到发挥。企业可以利用外部机会抑制内部的不足,促使企业存在的劣势转化为企业的优势。笔者主要是从企业合并、分立两个方面来介绍服装企业重组阶段的纳税筹划。

  4.3.1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服装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业务分离出去,最终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企业用自己的部分财产成立一个新公司被称为派生分立;另外一种是企业将自己全部财产分为几部分并从新设立几个新企业被称为新设分立。不论企业采取哪种方式进行分立都不需要清算。企业分立前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和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这为服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立的筹划:一是将一家服装企业分立成多个纳税主体,形成具有相互关联的企业群体,进行集团化的管理以及系统化的纳税筹划;二是服装企业分立,可以将具有混合行为或兼营行为中的较低的税率业务或零税率业务独立出来,降低税负;三是将适用累进税率的服装企业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

  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要点在于产权分离过程中的资产增值课税负担与资产减值损失抵扣的筹划,这涉及所得税;以及分立引起的纳税人身份变动,这不但涉及所得税,而且涉及增值税。但是由于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把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了 25%,所以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主要是以增值税这个税种为主的。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1)分立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率为 3%的专用发票。服装企业具有较高的销项税和较低的进项税,增值税的税负很重。这样情况下,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征收税率为 3%,虽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整体增值税税负较低。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的此类企业可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对于规模较大的此类企业,由于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考虑分立出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业务由此分立出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交易,这样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2)分立成立销售公司的纳税筹划

  服装企业存在很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而不能在税前全部扣除的现象,若把企业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以原企业的名义列支上述费用,这样原本超额不能列支的费用就可以在销售公司列支了,从而起到降低企业整体所得税税负的作用。

  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成本和收益,企业分立不能单纯地以追求税收利益为目的,还应考虑分立后的成本和收益、市场、财务、经营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全面分析后,才能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如果企业分立的成本小于因分立而带来的降低税收负担的好处,那么分立就是企业经营的最佳选择。

  4.3.2 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

  服装企业的合并主要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被本企业吸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并取消法人资格,本企业续存。新设合并指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的原理基本相同。企业通过选择合并出资方式的进行纳税筹划。

  服装企业合并按出资方式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换股票的出资方式对服装企业股东来说,就是免税合并。因为,在合并过程中因交换而获得合并企业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利得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而以现金购买的出资方式,是应税合并。因为,被合并的企业在收到合并企业的现金时会产生资本利得,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就其利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服装企业因尽量选择以股票出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

  4.4 清算阶段的纳税筹划

  服装企业随外部环境的恶化或经营能力的不足,或企业管理者之间意见分歧导致企业分裂,或因产品开发失败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为结束债权、债务和其他各种经济关系,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邀请专门的机构依法对企业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服装企业清算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包括两方面:

  (1)清算日期的纳税筹划

  清算企业在清算当年分为生产经营纳税年度和清算纳税年度两个纳税年度。在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时,生产经营年度和清算纳税年度需要分开纳税,清算纳税年度是一个单独的纳税年度,该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如果企业准备清算时还有大量的盈利,可以考虑采用适当推后清算日,用该期间发生的费用来冲抵其盈利,从而减少清算所得,实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增大所得税的抵减额

  这种方式主要集中在资本公积项目。对于资本公积金,除企业法定时资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记入资本公积,无需缴税,只在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进行缴税,相当于对企业进行了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服装企业应尽可能创造进行资产评估的条件,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4.5 小结

  本章根据服装企业处于不同阶段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创立阶段的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方案和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方案;经营阶段的物料采购的纳税筹划方案、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方案、存货计价方案的纳税筹划方案、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方案、互惠定价的纳税筹划方案和品牌经营的纳税筹划方案;重组阶段的企业合并和分立的纳税筹划方案;清算阶段的纳税时间的纳税筹划方案和增加所得税抵扣的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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