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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主要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2-02 共21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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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宁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主要问题分析

  虽然经过多年发展,宁夏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特别是对伊斯兰信托事件的成功处置和城市信用社时期遗留不良贷款的有效化解,实现了全行不良资产的显着下降,维护了宁夏银行的利益和资产安全,多年来不良资产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但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改进提髙。

  4.1 管理方面的问题
  
  4.1.1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不健全

  作为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宁夏银行起步晚,发展步伐较快,相应的制度体系和内控机制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宁夏银行经营发展的需要。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宁夏银行制度建设尚不健全,目前仅对资产核销、以物抵债处置方式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其他资产处置方式未能通过制度予以明确,不利于各分支机构在实际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操作。此外,内控机制不健全。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全过程缺乏监督和制约,个别不良资产处置没有相应制度约束和决策审批,有可能引发资产贱卖的风险。二是对已核销资产缺乏有效管理。虽然己核销资产帐销案存,继续保留对相关被执行人的追索权利,但由于管理跟不上,已核销资产台账遗漏情况较为突出,后续追索工作弱化。三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的不合规操作不能有效控制。如在法律诉讼、债权清收环节,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和专业人员的指导,存在的一些不合规操作可能会引发权利丧失或债权损失。

  4.1.2 管理架构不合理

  一是决策流程长,决策效率低。按照宁夏银行当前的管理架构,不良资产处置的审批流程最长需要经过7个层级,时间长达9个月。而在不良资产处置实际工作中,个别不良资产处置事项对时间及时性要求很高,如发现了可执行财产,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止资产被转移。若审批流程过长,将会丧失最佳的处置时机,极有可能拟查封资产已被转移。此外,风险处置决策流程长,风险处置措施保密性也难以保证。

  二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部门设置不合理。目前宁夏银行设置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业务对口部门,其中法律合规部负责所有涉及法律事项的管理及审批,包括法律诉讼、保全等。风险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的日常管理、考核。包括己转入执行阶段的不良资产清收。由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日常业务工作分解在两个部门,不利于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整体管理和控制,又增加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量,影响了业务处理效率。

  4.1.3 专业化的人才缺乏

  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需要涉及法律、税务、资产交易等多方面的业务知识。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清收成为当前不良清收的主要手段,需要不良资产处置人员熟悉掌握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因为不良资产处置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置时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若法律运用不当,放弃了本应主张的权利,可能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宁夏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专业化人才缺乏,储备不足,严重制约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4.2 经营中的问题

  4.2.1 处置方式单一

  目前宁夏银行主要采取法律诉讼、贷款重组、呆账核销等常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这些手段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宁夏银行仍有一些存量不良资产并没得到有效解决。2012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的传导影响,国内经济一直处于调整和恢复期,部分行业和地区经营形势恶化,不良贷款管控压力加大,新增不良贷款有快速增长的趋势。若不能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拓宽不良资产处置通道,积累的不良资产将严重制约宁夏银行的进一步发展。从不良资产处置的外部环境看,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问题越加复杂,处置难度不断加大,原有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耗用时间长、处置成本髙等问题更加凸显。宁夏银行依靠传统处置已无法快速、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控制目标。

  4.2.2 考核激励不健全

  宁夏银行目前在两个方面对不良资产处置进行考核激励。一是将不良资产控制目标纳入分支机构经营绩效考核。二是对收回的不良资产,按照一定比例予以现金清收奖励。从宁夏银行现有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奖励看,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考核不细致。为了考核的方便,宁夏银行对不良资产激励的对象主要是面向分支机构,而不能对应到有功个人,不能有效增强全行员工开展不良资产处置的积极性。二是在考核的层次和标准上不尽合理,存在“套利”嫌疑。当前宁夏银行对不良资产清收奖励标准是按照逾期时间和风险分类标准确定,逾期时间长、风险分类接近损失的不良资产收回奖励标准高,逾期时间短、风险分类接近正常的不良资产收回奖励标准低,这就存在分支机构套利总行的嫌疑。如清收一笔不良资产,支行为了获得更多的奖励,存在拖延清收时间,等待不良资产下迁后再清收的可能,与不良资产清收奖励的初衷不符。

  4.3 法律、政策不支持问题

  宁夏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法律、政策障碍。如对企业是否能够减免本金、利息,在立法中未能明确。根据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贷款利息。考虑到资产的安全性,在实际工作中宁夏银行也存在向客户让渡利益,减免贷款利息的情形。对贷款本金的减免,必须经过资产核销程序。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不允许进行核销处理。因此在客户仍然保持经营情况下,银行主动减免贷款本金是不符合当前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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