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XX 区公安分局绩效考核的创新机制
我们在前面的章节就 XX 区公安分局绩效考核机制创新做了总体构想。应该看到,贯穿这些绩效管理与考核机制的核心因素,乃是考核的目标或业务。就 XX 区公安分局而言,考核的业务无疑就是公安安全治理或社会安全治理的水平、能力和效果。
可以认为,只有把上述机制的总体构想赋予考核的业务内容--也就是实际治理的水平、能力和效果,我们的整个研究才真正具有它的“灵魂”,创新的“血脉”才能流动起来。因此,我们将在本章着重论述如何基于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要求,对设置绩效考评的创新机制展开论述。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考察如何基于治理现代化理念创新绩效考评机制,接着分析治理现代化绩效考核的在分局、各科室所队和个人层次的划分,最后论述如何把治理现代化绩效考核纳入整个分局绩效考核及其监督体系。
6.1 基于治理现代化理念的绩效考评机制
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实际就是治理制度与治理执行力之间的关系,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一个良好的治理体系,需要提高相应的治理能力。反过来,只有提高了治理的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效力。
那么,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什么标准呢?学界普遍认为,治理现代化至少包括以下几点标准。第一,制度化,也就是治理权力运行的制度化;第二,民主化,也就是公共秩序的制度安排必须保障公民权利;第三,法治化,有关法律法规应该成为公共秩序的最高权威;第四,效率化,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第五,协调化,现代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协调的整体。
具体到公共安全治理领域,特别是本研究论文的研究对象--xxXX 区公安分局的安全治理,我们可以大体地依照上述理解和标准,从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对分局绩效机制进行创新研究。换言之,就是依据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和要求,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方面对分局绩效机制进行评价,并使之成为衡量绩效管理、绩效监督的基本政策依据。
6.1.1 治理体系与绩效评定
为“平安中国”建设做出切实贡献,XX 区分局需要把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作为分局绩效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具体而言,分局应该在各职能大队、科室所有针对性地构建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共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把三项治理体系与分局绩效评定进行挂钩。
6.1.1.1 治理体系的设置依据
为使上述三类治理体系发挥最佳效果,使绩效评定在分局各科室所队得到公平、公正对待,治理体系的设置应语句 XX 区分局的既有基本结构而进行。实际上,分局各科室所队的职能各有差异。比如,指挥中心、政治处、警务保障室、法制科和户籍科侧重承担日常机关和公安管理服务,6 个派出所则承担分局在各村镇的行政职能,刑警大队、督察大队、巡特警大队、治安大队、经济侦查大队等大队则履行专业化的公共安全职能。
因此,不同的治理体系应该设置到行使不同职能的科室所队,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措施。
具体而言,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科室所队:6 个派出所、巡特警大队、治安大队、户籍科;公共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则应该涵盖各派出所、巡特警大队、治安大队、户籍科和法制科等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则涵盖分局所有科室所队。户籍科可以以自身业务为基础,通过人口流动等事务为有关安全隐患、安全预防控制治理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因此,各职能部门的绩效评定,应该结合它们在整个治理体系分类当中的职能和作用,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展开。这样,治理体系的具体设置,就能够做到实体化,而不会流于形式化、空心化,避免“扯皮”、“踢皮球”等不良现象。同时,把分类和归类落到具体部门,也能激励各部门明晰权责、更有针对性地展开日常工作,为公共安全治理现代化作出切实贡献。
6.1.1.2 治理体系的绩效比重
除了需要把不同的治理体系具体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我们还需要对整个治理体系在总体绩效考核当中的比重,同一治理体系在某一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当中的比重进行合理的设定。实际上,隐患排查、安全防控与综合治理是公共安全治理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存在特别精确的划分,也不存在孰轻孰重的情况。我们之所以做出有关划分,主要目的一是在于体现治理的现代化,二是为了保障考核的便利。
因此,我们需要把上述三类治理体系纳入分局绩效考评当中,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此外,在具体职能部门内部,治理体系也应该占到各部门绩效考核的相应比重。
6.1.2 治理能力与绩效评定
如果说治理体系是既定的运行轨道,那么治理能力就是在既定的运行轨道上推动实际治理的动力。没有轨道,则有失方向;没有动力,则空有目标。只有既有轨道、又有动力,社会治理的“列车”才能平安前进。如果说治理体系是一种静态描述,那么治理能力则是一种动态规定。
可以说,只有把治理能力纳入绩效的评定范畴,绩效评定才不会流于形式,或蜕变为一劳永逸的架子。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励公共安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的职能服务和安全治理保持不懈的心态。
6.1.2.1 治理能力的认定标准
诚然,早期排查、及时预防和综合治理并没有特别明显的界线,而是一个统一的连续体。不过,正如“早期”、“及时”和“综合”等所显示的那样,它们实际意味着人们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对问题的处理。人们的反应会存在较为明显的时序之别。因此,我们可以以事中为中心,对早期排查、事后综合治理以及防范再犯等情况,作为判定实际治理能力的依据。简言之,我们需要从立体化的防治体系--早期排查和预防、事态治理和事后根治--的角度,对公共安全职能部门的治理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认定。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技术的成熟度、现代化程度,对治理能力的层级、优劣进行相应的认定。在信息化、高科技时代,公共安全威胁也呈现信息化、网络化、科技化等特点,公共安全治理必然也需要有相应的甚至更高的信息化、科技化等手段,确保有效制衡、治理现代公共安全威胁。
具体到各类治理体系的治理能力的标准,我们则需要结合各科室所队的职能性质、职能侧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认定。在其中,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效率化和协调性都是治理能力的重要认定依据。比如,公共安全部门在履行治理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制度化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程序、依法、高效且有协调性的进行,而不能通过不当程序、暴力、非法等方式展开。
此外,公共安全部门在治理履职时时序性,也是我们认定它们的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比如,早期排查发现问题后,负有排查和预防职责的部门如果不能高效地把事态控制在早期状态,而是使之向后期严重性地步发展,那么这些部门的治理能力将受到怀疑,它们的治理能力就可以判定为低下。类似地,如果事态发展到实际治理阶段,酿成继承治安、犯罪、安全事件,综合治理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和化解,或者暂时化解而不够彻底,上述事态事后又重新出现,那么综合治理部门的治理能力同样是要受到批判的。
6.1.2.2 治理能力的绩效比重
在总的原则上,由于治理能力上承治理体系的实际运作,下承治理效果的实际状态,因此,我们在通过治理现代化对绩效考核进行评定时,应该适当地突出治理能力在整个绩效考核当中的比重。换言之,我们一方面要把治理现代化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又把治理能力作为治理现代化的主要指标。
在具体的评定上,由于各科室所队的职能、治理侧重点都各有不同,我们需要结合不同治理体系、不同的治理效果,在遵守总的原则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为各科室所队在治理能力一项设置合理的绩效比重。
6.1.3 治理效果与绩效评定。
6.1.3.1 治理效果的认定标准
治理的效果既包括治理体系的有效性、治理能力的实效性,也包括治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总之,公共安全的治理效果具有综合性的内涵。
显然,公共安全本身涉及较广的领域,既有经济安全,也有社会安全,还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安全。因此,公共安全治理必定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领域,以维护正常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
在设置和运行必要的治理体系,保障现代化、高效的治理能力的情况下,我们大体可以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对公共安全部门的治理效果进行相应的认定。具体到 XX 区公安分局,各科室所队可参照自身的职能重点、工作环境,合理地制订相应的治理目标,并按照目标的达成度进行效果认定。
6.1.3.2 治理效果与配比设定
为实现公共安全治理现代化,公共安全职能部门自身要有一套现代化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具备现代化的公共安全治理能力,这样才能满足现代化公共安全治理的有关要求,取得良好的现代化公共安全治理效果。可以说,治理体系是前提基础,治理能力是中坚关键,而治理效果才是最终目标。
如前所述,治理能力具有上承下启的作用,因而占有较大的绩效比重。但是,归根到底,我们仍然需要把治理效果放在第一位,在突出绩效管理的过程导向的同时,保证绩效管理的目标导向的优先性。
6.2 基于治理现代化要求的绩效考核的层次划分
以上,我们分别从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效果三个维度,对如何基于治理现代化理念为 XX 区公安分局创设绩效考评的创新机制进行了论述。本节则具体地分析 XX区分局各职能部门、个人如何在本级本岗落实上述绩效考评机制。
6.2.1 分局层次的功能与职责
分局层次主要发挥好领导的职能,总揽治理体系的设置、治理能力的认定和治理效果的评价。那么,怎样才能算好的领导,怎样才能发挥好的领导职能呢?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它们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领导环境有清晰的认知,二是对领导任务有深刻的领悟,三是具备较高的领导素质。
首先,对领导环境有清晰的认知。顾名思义,领导环境就是指领导者实施领导所面临的周围境况,也就是影响和推动领导者展开活动的各种自然要素和社会要素的总和。在 XX 区公安分局领导基于治理现代化理念,对分局员工实施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过程中,分局领导一是要深刻地领会和切实地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分局公共安全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关系,通过较高的政治觉悟、政治自觉,意识到把治理现代化理念和要求融入分局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性,二是要全面了解和把握本分局各机关单位、职能部门的相关情况,把外部环境的认知与分局内部环境的认知结合起来,从而对领导自身的特质有更清晰的认知,为搭建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做出切实努力。
其次,对领导任务有深刻的领悟。作为主政分局的领导,能够确切地了解自身的任务,乃是事关领导成败的关键所在。一个好的领导,必定需要对党情、国情、社情和本单位部门的情况有深刻的把握,凡是有利于上述各情协调发展的事情,一定会去做;反制,凡是不利于上述情况的事情,则坚决不做。在遇到各情之间的冲突时,必定能够顾全大局,做出合理的取舍。具体而言,一是深刻领悟党的大政方针,二是深刻领悟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势和特点,三是深刻领悟新时期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
最后,具备较高的领导素质。所谓领导素质,也就是基于一定的先天条件,经过后天学习和实践锻炼而形成的,在实际领导过程中起着经常性作用的基础条件和内在要素的有机总和。一般而言,领导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食、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管理能力等几大方面。可以认为,完善、良好的领导素质,乃是领导所以称其为领导、发挥好领导职能、带领和管理好一个团队的关键。这些素质,又可以归结为情商、智商和不为人重视的“逆商”--身处逆境或挫折时的心理、行为反应方式。只有这样,好的领导才会具备良好的号召力和较强的行动能力,敢于迎接挑战、引领变革并塑造美好愿景,而不会变得退缩、守旧和缺乏魅力。
6.2.2 室所层次的功能与职责
科室所队层次主要发挥好组织的职能,具体组织治理体系的实际运作、组织治理能力的应用和改善以及组织治理效果的中层管理。
实际上,科室所队往往需要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同时又处于直接组织管理具体个人执行的中坚位置。各科室所队既各司不同职责,又富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共同使命,因此,它们在组织本科室所队成员明确本职工作、切实履行份内职责的同时,也需要与其他科室所队保持良好的协调、沟通,以确保整个治理的协调性、高效化,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相互间的激励和监督。
6.2.3 个人层次的功能与职责
个人层次主要发挥好执行的职能。在既定的治理体系下,分局及各科室所队的个体都应具备相应的治理能力,为实现相应或特定的治理效果而坚决地履行职责。在各科室所队当中,各派出所和各职能大队的成员往往行走在社会公共安全治理的第一线,他们的实际作为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绩效水平和绩效效果,而且也直接关系到所在部门乃至整个分局的治理现代化水平。因此,这些有更多机会身处一线的队所成员,应该具备更强的治理现代化素质和能力,严格地按照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效率化和协调化等标准约束自己,并通过自己及团队的实际表现,最优化地向社会展现这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