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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益维护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8-05-02 共27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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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2014 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五条第九项中将实用艺术作品独自列入作品类别中,实用艺术作品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之热点。与实用艺术作品拥有相似客体的是外观设计这一产品类别。本文认为,作品符合着作权法的维护范畴,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下,因两种保护制度实际上相互独立,对其进行有限制条件的双重保护是合理的。将该种保护模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并不当然与其设计的着作权人相一致,对同一主体的同一侵权行为不应重复处罚,且实施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对其着作权不构成侵犯等问题。
  
  本文认为,作品除应可复制外,还需在实用功能和艺术价值上相独立,且独立出的艺术价值仍符合着作权法对独立创作的要求,才能称为实用艺术作品。因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其自身特殊性的约束,它只拥有非常限定的美学创作空间,并且法律只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间,较之纯粹的美术作品而言时间短暂,故对其审美程度之要求应当适当宽松于纯美术作品。
  
  最后,经由对最具代表意义的美国制度研究及实务探索的分析,尤其是观念中的分离性区别判断的方法。在具体分辨时参考该方法进行。一方面考察涉案产品艺术成分设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追求实际使用,却在于作者对美学价值的表达,另一方面该艺术成分在物品使用中仅能起到装饰的作用。假设同时满足上述目的与作用的要求,则具备观念上可分离,将其归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反之就不具备,对不能够分离的该类作品给予二十五年的着作权法权益保障时间。
  
  法律制度的核心内涵是分配人们享有之权利并设置其负担之义务,在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着作权法保护时,它表现为对物品创造者、行业竞争者乃至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限定与规范。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制度的追求也偏向为不同的价值,面临曾经没有注意过的新问题时,就需要对缺乏的规定进行重构,对不妥的规定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一)着作类

  [1」刘波林译。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吴伟光。着作权法研究一一国际条约、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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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探。着作权基本理论批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
  [5〕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版。
  [6〕卢海君。版权客体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
  [7〕韩赤风、李树建、张德双等。中外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评析「M].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8〕蒋强、李自柱、吴江。着作权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9]许辉猛。着作权基本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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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张广良。外观设计的司法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3〕陈锦川。着作权审判原理解释与实务指导「M].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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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朱和庆主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与实务「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二)期刊类

  [1〕管育膺。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路径探析一一兼论着作权法的修改「J}.知识产权,2012年第7期。
  [2〕周云川。实用艺术品的着作权保护「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3年第4期。
  [3〕丁丽瑛。实用艺术品着作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4〕吴汉东。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J}.法商研究,2012年4月。
  [5〕马荣。论实用艺术作品“概念可分离标准”的适用一一兼论歼十战机的着作权属性「J}.中国版权,2015年第4期。
  [6〕冉崇高,赵克。着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与冲突一以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1年第21期。
  [7〕钱翠华。失效的外观设计不再受着作权法保护「J}.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
  [8〕凌宗亮。失效的外观设计仍受着作权法保护「J}.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
  [9]张涛、黄春燕。实施己失效外观设计专利不侵犯该外观设计图片的着作权「J}人民司法,2014年第18期。
  [10〕范云程。实施己失效的外观设计不构成着作权侵权「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9月10日第8版。
  [11〕李燕,韩赤风。实用艺术品着作权保护研究一一兼评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4年第27卷第8期。
  [12〕卢海君。美国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制度及其借鉴「J}.知识产权,2014年第3期。
  [13」吕炳斌。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J}.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3期。
  [14〕陈晓宇。从我国玩具产业的发展谈实用艺术品的着作权保护「J}.中国版权,2016年第4期。

  (三)学位论文类

  [1〕毛禾枫。《论我国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体系构建》,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2〕李林。《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法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3〕林丹丹。(( 3D打印技术的版权问题》,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4〕李洁雯。《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5」吕莹。《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6〕陈宇杰。《论分离性判断在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中的运用》,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四)裁判文书类

  [1]北京市(2002)高民终字第279号判决书。
  [2]北京市(2005)高民终字第1564号判决书。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4]浙江省(2013)浙嘉知终字第5号判决书。
  [5]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雨知初字第142号判决书。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民)初字第537号判决书。
  [7]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49号判决书。
  [8]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07号判决书。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知)终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

  (五)外文文献类

  [1] Esquire. Inc. v. Ringer. 591 F. 2d 796 (D.C. Cir. 1978)。
  [2] Kieselstein一Cord v. Accessories by Pearl, Inc. 632 F. 2d 989 (2d Cir. 1980)。
  [3] Carol Barnhart Inc. v. Economy Cover Corp,773 F. 2d 411(2d Cir. 1985) (Newman}  J.,dissenting)。
  [4] Raymond M. Polakovic}  Should the Bauhaus Be in the Copyright Doghouse? RethinkingConceptual Separability}  64 U. Colo. L. Rev. 871,875(1993)。
  [5] Darren Hudson Hick  Conceptual Problems of Conceptual Separability and the Non一Usefulness of the Useful Articles Distinction,57 J. Copyright Soc'y U.S.A. 37,41-42 (20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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