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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殡葬制度改革中问题成因剖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2 共54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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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重庆市殡葬制度改革中问题成因剖析
  
  殡葬事业中的问题关乎每一个社会“人”的切身福祉,基于从社会学角度对这些主要问题的观察,笔者结合福利社会学等基础理论,在展开深入调研后,对表现的问题进行了成因分析,既有针对性地阐述问题产生的根源,也须从整体上把握主要问题之间的衔接性。笔者发现,殡葬制度改革中的殡葬事业问题,关键在制度,而理念偏差致使殡葬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使得殡葬法规体系不健全。职责不清导致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失调,殡葬管理体制定位不当,没有完善的监督体系,政策难以落实到位,殡葬中介得不到良好规范与发展。政策的公平性缺失、服务主体的利益驱使导致服务导向不均等,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受到浓厚的殡葬传统守旧心理的影响,群众生态葬观念落实,文明进程推进缓慢。
  
  3.1 理念偏差导致殡葬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追溯殡葬制度改革中殡葬事业问题所产生的根源,首先要归根于殡葬制度本身,由于我国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所以设计者的理念至关重要,直接决定着殡葬事业的发展方向与进程。理念偏差造成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缺陷。
  
  第一从福利社会学理论看,它属于应用社会学体系范畴,通过运用社会学的理论方法,从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社会福利进行分析,以促进社会整合和社会公平。世界范围内大多学者强调关注底层社会,坚持“大福利论”.社会福利往往将资源稀缺的社会风险作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它不仅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殡葬制度是社会福利的组成部分,公民有权获得国家提供的殡葬福利和保障。
  
  所以,从我国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来看,殡葬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和底线公平理念,覆盖所有群体,建立普遍主义殡葬福利模式,增进人民福祉。但是,由于一些因素,致使殡葬制度的设计定位出现问题。首先,社会福利作为社会建设的基础,不能过多考虑政治因素,错误地把殡葬制度建设当做政府政绩;其次,社会福利不能经验化,不能盲目地把国外的殡葬制度往中国实际上靠拢;最后,社会福利建设和研究不能应急化,由于我国国情复杂,殡葬制度建设容易缺乏整体设计,不利于增强公平性,要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性。从责任意识看,殡葬制度改革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殡葬主体没有积极主动承担责任的结果,没有形成合理的责任分工、责任共担和责任落实,更没有主体间的联动机制。正如中国福利社会学代表人物景天魁在全国第三届社会福利论坛上说到,社会福利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中央、省、市、县、乡(镇)政府)、市场、社会(企业、民间组织和社区)、家庭和个人。责任的配置原则就是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当然,明确政府应承担责任底线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边界很重要。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来看,在吸取经验教训后,我们得知很多问题其实出在这里[39].
  
  第二从法社会学理论看,埃利希法社会学的核心理念是实际生活中的法即“活法”.他提出,无论是何时,制定法律的出发点不在立法、法学或司法判决,重点在社会本身[40].此话似乎包含陈述法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实质。
  
  从实际殡葬制度设计来看,我国及重庆殡葬制度设计没有因时因地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一开始就出现端倪。从殡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来看,殡葬法规都是自上而下发展的。国家在此过程中建立了一套话语,认为火葬是节俭、是先进、是文明、是科学,而传统的土葬则是无知、是落后、是迷信、是浪费。从现代殡葬制度的根本点来看,坚持实施火葬这一原则并未充分考虑到绝大多数社会习俗与心理因素,也正是借助于这种主观设定的价值判断,国家才强力推进了殡葬改革,推行火葬破除土葬。显然,这里的国家法规与传统习俗是相互冲突的。正如苏力所说,每当这种所谓先进文明的法律规范触碰甚至取代所谓落后守旧的乡规民约时,树立后面这种价值取向的主体势必会进行抵制,往往会采用某种对策或途径来规避法律,坚守所处地的传统习俗,这看起来并不是他们不懂法,却是做出了一种合理选择[41].费孝通也指出,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礼和法都是行为规范,二者的区别在于使用手段不同,礼靠传统约束行为,法律靠国家权力强力推行[42].社会制度建设的首要出发点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给予制度运行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正是由于殡葬制度设计者思路偏差,导致重庆市殡葬法规体系不健全,无法从根本上规范殡葬秩序和行为。没有完善的殡葬法律法规体系,才从根本上导致殡葬制度改革中殡葬事业社会问题的出现。只有把制度设计思路和秉承理念作为分析出发点,才能从宏观上根本地把握制度问题产生的缘由。
  
  3.2 职责不清引起政府职能部门角色失调
  
  殡葬政策措施应实行“大福利”导向,以所有社会成员为对象,满足其基本福利需求。社会组织是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而关系网是由基本社会角色编织而成的。正确的角色扮演可以促使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遇到障碍或失败,就会出现角色失调,阻碍事物的正常发展。在实际殡葬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作为提供福利支持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主体,无论是重庆市各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或是殡葬主管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都出现角色紧张、冲突、不清和中断等,这种角色的失调致使殡葬政策的实施举步维艰。
  
  第一,政府在殡葬中的角色不清。“生、老、病、死”是每个人必须经历的人生大事,殡葬关乎基本民生。由于深受中国殡葬传统守旧文化的影响,死亡(殡葬)已经成为人们不愿意提及的一个话题。政府需要提高角色认知,明确责任底线,尤其在殡葬立法、经费投入与宣传方面。此外,政府将殡葬改革的重任托付给力量极其薄弱的民政职能部门,造成角色紧张,虽然殡葬具体事宜隶属民政部门监管,但其已被剥去行政执法权,致使其在殡葬中的角色中断,使得前面所具有的行为规范与后来将要扮演的新角色发生冲突。在调查中发现,每当殡葬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丧事扰民等投诉电话时,工作人员也尽力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但最终无济于事。遇到问题时,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成熟的联动执法机制,相关执法部门相互推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第二,职能部门在殡葬中的角色错位。作为殡葬改革主管部门,须着手处理好改革具体事宜,扮演好自身角色,达到人们对这一角色的要求与期望。但是,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职能部门角色定位不当,社会角色错位,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职能部门角色不当,没有充分认识殡葬立法在殡葬行为规范方面的重要性。虽然职能部门没有立法权,但也应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完善重庆殡葬法规体系。二是职能部门角色不清,没有准确定位各级殡葬管理角色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例如,石桥铺殡仪馆是重庆市民政局直属单位,与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平级,这使得它拥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力,在政策方面,也远比其他殡葬服务单位受益多。此外,职能部门在殡葬活动中角色认知、角色领悟不够,裁判不公,甚至因为“兄弟关系”放纵它的一些离轨行为,作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同时还享有某些特权,这种不当的政策偏袒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殡葬业市场秩序,导致殡葬业市场机制失衡,不利于殡葬业的正常发展。三是职能部门角色错位,没有充分发挥殡葬管理职能。政体不分,管理层次混乱,造成角色冲突。有的区县直接由社会事务科来管理殡葬服务单位,有的区县将管理殡葬服务单位权限交给事务科下设的殡葬管理所。实际上,由社会事务科直接管理殡葬服务单位或由殡仪馆承担管理事务工作,会造成所、馆合一,权责不明。这样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殡葬管理处(所)不能集中力量推进殡葬改革,加强规范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殡葬服务单位失去了改善经营、改进技术与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群众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以潼南县为例,潼南县民政局成立社会事务科,却没有专人从事殡葬事务管理,直接由殡仪馆馆长承担殡葬改革管理工作。
  
  正是由于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和角色失调,疏于对殡葬行业的重视,没有健全完善殡葬监督体系,政策难以落实,殡葬中介盛行,扰乱市场秩序。
  
  由此可见,职责不清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角色失调,造成殡葬管理体制不顺,使得惠民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同时也是殡葬中介得不到良好规范发展的因素之一。
  
  3.3 公平性缺失引发殡葬服务非均化缺陷
  
  福利社会学的核心观点是要建立公平、正义、福利均等化的社会。由于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等造成的差异,人生前会有不同地位等级,但在死后,应该是平等的,所以,殡葬服务对象应是全体社会大众,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势在必行。但是,由于受到错误理念和价值观的影响,出现非均等化服务导向,致使殡葬事业发展方向与改革之道背向而驰。?
  
  第一,制定执行政策主体的导向偏差。在制定政策时,没有考虑到各区县的实际发展状况,有的区县硬件设施设备极其落后,甚至有些区县至今都没有火化殡仪馆,造成地区间不均等化发展,给当地群众带来不公平的服务。另外,政策的制定应以服务对象为本、以社会大众利益为重,群众遇到问题时,政策却往往难以向群众倾斜。在执行政策时,一些殡葬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没有扮演好第三方角色,没有建立完善监督体系,督促政策落实到位,保证底层社会群体切身利益。
  
  此外,政策执行者没有引导好殡葬服务提供主体的思想与行为,没有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适时考察业务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使其树立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更多地考虑广大社会群体的利益,提供均等服务。
  
  第二,提供服务主体的服务理念偏差。鉴于各区县服务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服务单位的经营理念有所差别,服务设施、服务理念和业务素质的区别都会影响服务的均等化,给群众带来不均服务。此外,服务单位主体受利益驱使,更多地把重心放在中上等层次人群身上,以赚利为目标,修建中高档治丧厅堂和墓地,并不过多考虑底层社会大众的实际需求和现实收入情况,没有针对中低收入群体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这样也是造成服务不均因素之一。绝大多数正规服务单位还与中介相勾结,共同欺诈群众。此外,殡葬中介利用封建迷信说法劝诱殡葬家属,漫天要价,扰乱市场秩序,致使很多中低收入群体办不起丧事。
  
  政策制定执行的不公和提供服务主体受到利益的驱使,使得殡葬公平性缺失,造成服务导向非均等发展缺陷,社会大众得不到平等对待,不符合我国倡导“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3.4 传统守旧文化心理影响殡葬文明进程
  
  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曾提出:“文化或文明是一个繁杂的整体,涉及知识、道德、风俗、信仰、艺术以及个人通过社会学习所获取的能力和习惯。” 殡葬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名词解释,它是人们在殡葬操作、观念或实物中寄寓和隐藏的含义[15]14.几千年的殡葬习俗已经使得殡葬构成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价值认知体系,这种传统守旧的文化意识早已经深深渗入国人血液里,影响深远,是造成殡葬文明进程推进缓慢的主要原因。当然,重庆也不例外,具体从以下四方面说起。
  
  第一是入土为安心理。中国是农业大国,受传统农耕文化的影响,世世代代的炎黄子孙与土地有着不可分割的特殊情感,再加上受到灵魂不死观念的影响,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大都选择死后入土,讲究落叶归根,这使得花葬、树葬和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很难推广。除此之外,中国人自古以来都重视家族势力大小,生死亦是如此,在家人死后,亲人会选择把亡者与祖先按辈分葬在一起,家族墓逐步形成并壮大,成为炫耀社会地位、显示社会等级的象征,也发挥教化人心和维系代际联系作用。
  
  第二是传统孝道文化。在原始社会,孝包括赡养父母、尊敬父母及父母的后事处理。在农业社会,为了农业生产的持续进行,要求儿子在父母身边从事农业生产。在家长制下,父亲有绝对权威,因为父母给予自己生命,所以要听从父母、赡养父母,为父母死后在另一个世界也能生活富裕而操心尽孝是理所当然的。经历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国人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说,哀是丧事的灵魂;孔子主张在精神层面悼念亡灵。这种观念对后世影响深远,两汉以后的历朝历代都遵照儒家“孝为天下先”孝道观,认为丧重于孝。从图 3.1 可以看出,有 29%的调查对象由于内心对死者不安而不选择生态葬,这也是孝文化在观念上的表现,所以,中国人一直说,悲伤莫过于生死离别,这也是丧礼的心理根源。
  
  第三是宗教文化。中国封建社会遵照儒家学说,强调厚葬。在汉代,黄老将道教带入社会生活,本来主张薄葬,随后却受到迷信学说影响,参入神仙说和民间巫术,通过置放镇墓兽求得吉祥。唐代佛教传入,三种教义学说都被不同程度地介入殡葬中。宋元时期,国人的丧葬价值体系形成,表现在信奉“死后十王审判”上。明清至今仍在持续发展,殡葬习俗由儒、道、佛教相融合。随着殡葬习俗越来越繁杂,丧事程序增加,丧葬费用也越来越高[15]56.人民给殡葬披上神秘的宗教外衣后,将死者的安葬与生者的福祸相结合,使得丧葬变得神化起来。因此,现代社会大操大办、讲究风水、做法事、烧纸钱等,都深藏着宗教文化的心理。
  
  第四是攀比心理。中国人办事情注重“面子”,丧事亦是如此。从图 3.1 可以看出,有 30%的群众顾及面子不选择生态葬,正是受到从众攀比心理的影响。丧事原本是作为缅怀亲人的方式,但有些人却着眼于显示社会地位、炫耀社会财富,即使家庭贫困,也要将丧事办得风光。在调查中发现,购买墓地时,由于内心不安、怕遭人议论、风水迷信等等因素的影响,人们追捧材质优、面积大、风水好、价格高的墓穴,还要立碑铭文,购买石狮等雕塑,有些人甚至建造豪华墓、活人墓,而不选择绿化环境、节约土地的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经济实惠的生态葬。
  
  丧事家属的不理性消费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家庭和谐并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因此,正是受到传统守旧文化心理的影响,使得遗体火化率低,群众生态安葬观念落后,殡葬文明进程推进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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