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2008年10月7日,申芝电梯公司因订购材料向汇通金属公司开具票号为GA0108317113、GA01 08317116 的银行承兑汇票二份,出票人为申芝电梯公司,收款人为汇通金属公司,出票行为某银行,金额分别为 50 万元、5 万元,到期日均为 2009年 4 月 7 日。因合同未实际履行,汇通金属公司就将二份承兑汇票背书后退还给申芝电梯公司。第二天,倪某谎称能从某单位免息兑换汇票,从申芝电梯公司骗得上述承兑汇票,在他人处兑换用于归还债务。同年 10 月 23 日,申芝电梯公司以上述汇票遗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 60 日内申报权利。
案例 1.对于票号为 GA01 08317113 的汇票,经流转取得该票据的持有人新航程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芝电梯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与新航程公司及其上手背书人未有业务往来,更未将汇票赠予新航程公司及其上手背书人,新航程公司系非法持有票据,要求返还该汇票归其所有并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 2.对于票号为 GA01 08317116 的汇票,因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于 2009 年 1 月 4 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申芝电梯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申芝电梯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2009 年 6 月 18 日,经流转取得该票据的持有人华伟包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除权判决。2010 年 12 月 8 日,法院认为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而不是普通诉讼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程序也应当是特别程序的范畴,故裁定驳回起诉。2011 年 1 月 13 日,华伟包装公司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除权判决。5 月 11 日,法院认为申芝电梯公司系基于虚构的理由提起公示催告,由此作出的除权判决应予撤销。2012 年 7 月 25 日,华伟包装公司诉请判令申芝电梯公司、某银行赔偿 5 万元承兑汇票本金及利息合计 55000 元。
上述案例起因于票据贴现纠纷,票据持有人委托他人贴现票据后,受托人未能接约将票款返还,然而委托人并未向受托人主张权利,而是径行虚构失票理由,伪报票据丧失,利用公示催告制度寻求救济。失票人利用这种方式寻求救济的目的有时能够得逞;即使公示催告程序因持票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失票人也并未善把干休,仍从实体法角度主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所持票据因公示催告被除权后,其如何救济自身权益,在制度上也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障碍重重。这些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在于对票据以及失票救济相关制度的理解和认识。票据(本文主要指银行承兑汇票)是商品经济和社会信用高度发展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已成为支付结算与资金融通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前通过法定程序和条件得到资金,票据这一融资功能通常是通过票据贴现实现的。近年来,由于政府为抑制通货膨胀,采取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宏观调控政策,从而导致银行银根紧缩,市场流动性资金过少,票据使用较多,而许多问题如支付工人工资、交税等需要用现金才能解决。与此同时,民间资金充裕,需要寻求投资渠道,于是就出现了一些主体通过买卖或者贴现票据获得资金的现象。出卖人和申请贴现人在将票据交付给买受人或者贴现人后,因未能依约获得票款,又伪报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致使在后取得票据的票据持有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发生障碍,遂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本文即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展示伪报票据丧失现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并从法理上寻求规制此一问题的法律对策。
第一章 伪报票据丧失现象的实证分析
伪报票据丧失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在此,我们以苏南某基层法院2009-2014 年审结的票据纠纷案件为样本来进行分析。该院 2009 年-2014 年审结的票据纠纷案件数分别为 6 件、1 件、6 件、12 件 1 件、1 件,合计 27 件,相关数据统计如下。
从表 1 中我们可以看到,涉及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纠纷很少,只有 2 件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占案件总数的 7.4%.其余 25 件案件均涉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纠纷,直接或间接与票据贴现相关,占案件总数的 92.6%.
在这 25 件与票据贴现相关的案件中(见表 2),有 6 件系因出卖人交付票据后起诉贴现人要求支付对价的债务纠纷;有 2 件为票据贴现未获得对价,而票据已经多次背书流转于他人,失票人起诉持票人要求返还票据;其余 17 件均与公示催告程序相关,占票据贴现案件的 68%.在与公示催告程序有关的案件中,有的系公示催告期间因申报票据权利后引起的案件,有的系公示催告期间结束除权判决后引起的案件,分别为 2009 年 5 件、2010 年 1 件、2011 年 4 件、2012 年 6 件和2013 年 1 件。
上述 17 件申请公示催告案件分为 3 类(见表 3):一类为票据被盗窃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数量为 1 件,即 2010 年的一起案件;一类为票据遗失而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数量为 1 件,即 2013 年的一起案件;一类系嗣后经查证系伪报票据丧失的案件,数量为 15 件,占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 88%,其中 2009 年 5 件、2011 件 4 件、2012 年 6 件。
上述 15 件伪报票据丧失的案件中(见表 4),1 件为单位员工将从业务单位领取的用于支付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侵占,私自贴现给他人,单位发现后以票据遗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其余 14 件为将票据交由他人贴现,贴现人并没有支付相应的票款,而是将收取的票据用于填补债务窟隆,贴现人的行为有的已涉嫌诈骗,虽然申请贴现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贴现人没有偿还能力,申请贴现人遂伪报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 218 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44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若干规定”)第 26 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上述规定,对于保障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明确合法的票据持有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总体来说,在票据案件中,公示催告程序是对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的一种权利补救和保全程序,其为非讼程序。根据公示催告制度的性质和上述法律规定,一般认为,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最后持有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其有效控制,不落不明。如前述案例中单位员工占有票据,系基于单位的委任或者雇佣而辅助占有票据,员工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未返还票据,明显与票据丧失有别。其余 14 件虚构票据丧失理由提起公示催告的案件,如本文开始介绍的案例 1 和案例 2,则是因申请人采取贴现的方式将票据交付给中间人,其票据并未真正丧失,属于票据转让原因有无瑕疵的问题,与票据丧失无关,可以依据票据法以外的基础法律关系寻求救济,不符合法定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究其实质,是当事人滥用票据法的规定,以伪报票据丧失的事实申请公示催告寻求救济,属于诉讼欺诈行为。
综合上列四表所呈现的案件类型可见,票据纠纷案件绝大多数与票据贴现相关,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涉及公示催告,而涉及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绝大部分系伪报票据丧失的事实而申请公示催告,并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定情形,失票人的行为侵犯了正当持票人的权益,影响到票据流通及交易安全,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那么,为什么为频频发生伪报票据丧失的情形呢?就笔者的理解而言,“利益”是其中最为关键的驱动因素。下章我们即以利益分析的视角,来审视这一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