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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理论下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探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3 共6100字

  3.2.3 序参量对子系统及其要素的政策支持和宏观调控

  (1)主体系统的内部要素协同。政府一方面作为主体的要素之一,参与主体要素之间的合作;一方面作为序参量,对体系进行调控。作为主体时,政府配合其他主体,参与农业信息的生产和供给;作为外部参量时,政府发挥其行政功能,通过授权、命令或政策制定等,来刺激、监督、协调和保障主体系统的发展。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来吸引和鼓励企业等主体参与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中来,引导主体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协作与竞争,为农户提供全方位的农业科技信息,如市场信息、技术信息、人力信息、政策信息、解决方案和一些综合信息等;供应多样化的信息渠道,如农业书籍、光碟、网络和电话咨询等。

  (2)农业科技信息资源的协同管理。信息资源是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的核心内容,保证科技信息服务高效进行的关键即在于信息资源的协同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科技信息共享操作平台的建立和信息的采集、分析、整合及存储等。

  操作平台的建立包括硬件平台和软件平台的建立,政府可以在现有信息化设施的基础上,建立各个行政级别的信息中心。首先是国家级农业信息中心,一方面负责引进国外先进思想和技术;另一方面负责对国内各个级别的信息中心进行管理;其次是各个省市级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省对与省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学习和创新,对于乡村级信息中心,可以选择在示范村开设信息中心,建成纵向管理,横向整合的服务硬件平台,如图3所示;然后在充分考虑当地环境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硬件和软件,建立当地数据库和网络基础设施。在平台基础上,各大信息中心应当大量招募信息和农业等专业化人才,并按照信息活动的过程将人才分成采集类、分析类、整合类和传播类等类型,制定多样化的信息采集和服务途径,运用科学的方法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归纳和整合,存入数据库,通过咨询、检索和媒介发布的方式将信息传达给受众。

  (3)客体系统的内部要素协同。我国的地理面积大、形态复杂,政府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各地区用户分为大型农户和小型农户、发达区农户和贫困区农户以及知识型农户和普通型农户,定期将各个层次的农户邀请到当地的信息中心,举行农业科技交流会议,交换经验,引导用户主动地向信息中心提供需求,如图4所示。当然,目前更重要的一步是制定切实的农户培训方案,提高农户的信息素养,如对基层农技人员的定期培训等。

  (4)服务方式系统的内部要素协同。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腾讯QQ、新浪微博和BBS等信息交流平台被广泛的应用,信息的传播已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各级信息中心可以结合当地环境和农户特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和下乡的科技人才等现有资源,为农户提供现场培训、多途径咨询、多途径检索、多途径发布和接收的综合服务方式,向农户配送全面、准确和及时的农业科技信息.

  (5)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协同。目前,我国主客体的信息意识普遍不高,政府可以制定宣传、教育和奖励等政策,调动双方的积极性,让双方在利益的驱动下,主动的交流信息,形成互动的服务模式(见图5)。例如,发挥县乡信息服务组织和农村信息员的力量,组织主客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农村信息服务示范户,吸引其他农户上门学习和模仿;鼓励农超对接项目,即超市向农户提供农产品需求信息,农户向超市提供生产信息;派遣干部下乡考察,与当地农户进行面对面交流,获取农情;联合中国电信,降低农村通信和网络费用,吸引农户上网等。

  (6)体系与环境之间的协同。系统中环境要素主要包括科技、地理和人文环境等方面,一个体系的正常运转需要与外在环境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不同的地区拥有不同的环境要素。在我国,一线地区的科技、地理和人文环境较好,二三线地区的对应环境要素发展较为落后,对科技较发达地域,农户更多需要的是法律保障;对于欠发达地域,农户更多需要的是科技支持等。政府附属机构或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院等机构需要根据具体的地域,制定一对一的帮扶政策,通过在特定环境的地区开设示范基地,定期进行综合绩效考核,通过对比和分析,动态调整各个地区的体系政策,以增强农业体系对环境的适应性.

  3.2.4 协同 ASTISS 的优势功能协同ASTISS强调政府的农业行政职能管理部门的能动作用,在政府的积极调控下,体系在基础性建设、协调性、标准化和创新性等方面的问题可以一一得到解决,朝着协同的方向发展。

  4优化协同ASTISS的建议

  目前,我国仍然处在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的探索和建设阶段,为了使我国ASTISS朝着协同的方向发展,政府需要提前营造适宜协同ASTISS建设和发展的环境。政府的农业行政职能管理部门是协同体系的序参量,在对体系的建设和调控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向政府的农业行政职能管理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和完善体系的基础性建设。基础性建设主要体现在信息化方面,一方面,政府需要进一步处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升级和完善现有的信息化设施,如定期引进或开发实用的农业技术和设备。

  (2)规范ASTISS中的子系统和要素。目前,我国存在多种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由于缺乏规范,不同的农业科信息服务体系具备不同系统要素,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传递,政府应针对此问题,对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中的各个子系统及其要素进行范围界定,使得体系的子系统和要素在数量和类型上具备一定的标准,以方便各级政府将来对体系的规范化管理。

  (3)重视对体系中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性的研究和调控。体系的发展建立在子系统和要素的发展之上,政府应针对子系统和要素所处的环境,分析它们之间的适配度和利益关系,从而调整好子系统、要素和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体系营造良好的信息交流环境.

  (4)建立利益驱动机制,引导主客体积极创新。政府应推出一些切实的农业科技信息相关项目,吸引相关主体和客体共同参与。主体和客体在使用体系平台的过程中,向有关部门反馈体系的不足之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寻找问题的原因。

  (5)健全我国在农业信息方面的法律机制。立法机关应建立并完善农业相关领域的信息立法,鼓励合法竞争,规避非法盗取农业技术和市场信息等行为,保障主客体的基本利益。只有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体系才能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5结 语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ASTISS的研究与发展现状,提出了基于协同理论的ASTISS构建思想,建议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序参量,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动态完善和调整体系中的各个子系统和要素,引导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协同发展,期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ASTISS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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