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角度审视与完善立法
1.立法理念定位在消费者至上。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都需考量其所需保护的客体。重新审视食品安全立法的定位,应从食品消费者能否真正获得安全这一层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顾客是上帝”不再是一句华而不实的口号,进而通过行之有效地顶层设计和立法框架加以重构,对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投诉权、举报权、报案权、追偿权等一系列权利加以体现、尊重和保护。
2.以重典入刑。对一些国外食品犯罪打击的先进立法理念和条文,可以大胆地取其精华,剔除糟粕,加以借鉴和吸收。从国外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比较分析来看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并实际宽泛行为模式,是许多国家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①相比国外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损害公共卫生犯罪或造成公共危险犯罪,我国只是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并在刑法分则的第 143 条和第 144 条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定罪量刑,可见立法的初衷只是作为市场经济秩序加以规范,并未上升为公共安全的高度加以定性和惩处。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客观方面成立的前置条件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而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难度较大,各地标准不一,执法权威容易受到挑战。笔者以为,目前从我国国情出发,可以不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刑法分则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作为第 143 条适用的前置条件可以取消或用更易司法操作描述进行规定;同时建议将刑罚量刑门槛降低、适用范围扩大、惩罚幅度提升,以增大犯罪成本,减轻打击压力,达到震慑犯罪。
3.现行法律优化。现行法律之所以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中有时显得苍白无力,其关键是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优化。一方面,要提升惩罚力度。除在刑法中加大量刑条款外,对犯罪行为的生产、制造、销售等过程中的原料、产品以及使用工具都应当视情节增加没收财产刑;要按照 2015 年 10 月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凸显“惩罚性赔偿与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做到标准更严、监管更严、处罚更严、问责更严。另一方面,要细化法律规制。针对新常态尤其是互联网时代食品安全犯罪发展的新特点,要从网上、网下两个层面考量,厘清容易滋生食品安全犯罪的各个环节和问题重点,对网上新产品发布、支付结算平台,网下生产许可、货物流通环节等都要详细地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食品安全保护有法可依、有法能用、违法能究、执法能严。同时,要以法律形式强化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得,使食品安全更加透明,消费者更加放心。
4.行刑衔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是社会管控的保底性工程,需要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以法律形式,统一、刚性规定衔接程序,避免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受领导的重视程度或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性等因素影响,防止日常监管松懈、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刑和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
(二)全覆盖防控与惩治犯罪
1.狠抓源头治理,在“防得住”上下功夫。在加快职能转化的基础上,食安、农业、工商、质检、食药监和公安等部门要逐步树立信息共享、源头共治理念,主动将关口前移,从食品产业安全的基础和源头入手,严密防范措施。其一,要注重检测食品生产、加工中有否非法添加违禁药物,会否直接造成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食品源头环节污染,会否直接危及食品产业安全、危及群众餐桌安全、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其二,要注重对生产经营食品作坊、企业加强联控联查,力争及时查处违法经营的黑作坊、黑工厂、黑窝点。其三,要注重对流通渠道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展销促销会、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及时排查、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其四,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抬高网络售卖食品的注册和开店门槛,合理划定销售禁区,规范网上销售行为。大型电商平台、即时通信平台、网络支付平台、搜索引擎等互联网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许可证件审查、实名登记、交易监控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食药安全预警系统,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最大限度地挤压制假售假者的网上活动空间。
2.狠抓风险监测,在“控得紧”上下功夫。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前瞻防控体系,是现阶段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比较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尽快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制,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和鉴定评估,确定评判标准并作为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科学增设监测点,最大限度扩大监测种类和范围,全面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研判,严格监测质量控制,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的预警能力和水平。
3.狠抓机制创新,在“打得准”上下功夫。其一,注重摸规律。通过个案解剖、系统分析,从中发现和研判出带有普遍性的、趋势性的、动态性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大胆揭开和突破行业深层次的潜规则,及时摸清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新措施、强化新打法,不断提升打击能力和水平,努力构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长效机制。其二,注重出重拳。要以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始终坚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对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关主体责任人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使企业不敢违法;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增强震慑效果。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的组织者、获利者,对发现的一些隐蔽性强、危害大、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要及时介入,主动防控和打击,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其三,注重打重点。食品安全犯罪点多、线长、面广,在目前机制不顺和警力有限的制约条件下,全面出击、面面俱到不现实也不太可能,需要分门别类,找出重点,各个击破。当前要紧紧围绕群众天天都需要消费和最为关注的食用油、肉类、酒类、调味品、水产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民俗特产等市场热销食品,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等食品安全案件,集中优势警力,严查、严管、严打,快侦、快破,提升打击针对性,努力打出新成效。其四,注重强机制。要进一步增强网络思维,建立健全网上网下共同治理工作机制,通过运用网络技术和网络手段,实现互联网海量信息与公安专业信息有机关联,将传统侦查手段与互联网技术手段有机结合,推动银行、网购、电信等各方面信息整合共享,全方位巡查与防控,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跟踪追查、固定证据,依法严惩,掌握打防工作主动权。同时,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更趋隐蔽化、网络化、动态化和复杂化,要建立食品安全技术侦查机制,充分赋予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犯罪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权力,为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三)全方位配合与协作共治
1.公共治理。维护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根本,必须坚持群防群治、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强化共治思维,积极依托部门监管和各方力量共同防范、打击和治理。一方面,行政和司法监管等专门部门要不拘一格,主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协作工作机制,在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日常联系、执法保障、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落实鉴定的机构、结论和费用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之间日常要定期与不定期、多形式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及时发现苗头性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之间对移送涉及食品犯罪案件的案件和线索,要深化沟通协调,力争有案必查,有移必破,有诉必追,并及时研究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依法从快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民力无穷,大力发挥群防群治优势,积极相信群众、发动群众、宣传群众、依靠群众,让全民广泛参与到食品安全共同治理当中,形成维护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2.警力合成。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食品犯罪的“拳头”作用。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内部指挥情报、治安、经侦、刑侦、网安等各警种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职能定位,做到任务明、责任清、分工细,有效整合警种资源、统筹警力分配,确保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注重打整体战、合成战、信息战,切实提升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整体作战能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树立全国公安机关“一盘棋”思想,重点加强区域性警务协作,合力开展重大专项行动,要善于联勤联动,深入经营食品犯罪案件,做到同步开展案侦工作,最大限度地扩大战果,切实形成整体联动合成、协同作战的良好打击食品犯罪格局。
3.信息共享。一方面,在各部门间要进一步夯实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基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为一体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各部门要将掌握的食品安全和执法办案等信息适时、完整录入,并及时将销售假劣食品卖家信息列入黑名单,实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的及时有效对接,努力做到信息对称共享,快速发现苗头、快速查处问题、快速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作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主力军的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情报信息引领警务实战理念,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及内部各警种之间要建立定期化、常态化会商研判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分析案情、排查梳理线索,力求打得精、打得准、打得深、打得狠。
4.宣传培育。食品安全在社会形成共识,并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治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性工程。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资源,有效推进网络以及微博、微信、微视和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平台应用,多渠道、全方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其一,要大力宣传培育业主的食品自律意识。对其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促进其牢固树立诚信和守法经营为荣和以贪小利、失信和违法,甚至蒙昧良心生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为耻的社会意识,切实增强业主自律性,有效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食品发展环境。其二,要大力宣传培育百姓的食品安全意识。要多渠道披露食品安全犯罪相关信息,普及百姓食品安全知识,通过以案释法形式揭示食品犯罪手段和方法,不断增强百姓食品安全观念,提高警惕性。其三,要大力宣传培育全民食品维权意识。现阶段要大力推行举报有奖制度,激发全民维权热情,增强全民维权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学会收集、保存证据,勇于投诉举报,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行政司法机关及时调查取证、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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