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概述
食品安全指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现实或潜在侵害的一种状态,也指为确保这种状态而釆取的各种管理政策、策略、方法和措施,或者指所有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危险都不存在,因而是一个绝对概念(任端平等,2006)。然而,这样一个绝对概念近年来在中国被三聚氰胺、地沟油、苏丹红、瘦肉精、毒胶囊、毒饺子和黑豆芽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严重打破了。食品安全关系到当前中国社会的四个重大国计民生问题,即国民身心健康、社会稳定、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及国际形象与农产品出口竞争力问题。据《2010-2011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称,90%以上的中国消费者认为中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近70%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现状“没有安全感”.而且,食品安全问题构成当今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下降的直接原 因(谢国娥等,2013)。贸易竞争力影响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因此,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 .
仅重要,而且迫切。|尽管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世界性难题(柯文,2013),但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在国际上显得尤其突出,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分别从生物学、食品工程、信息科学、农学、精细化工、精密制造、经济学、管理学、公共管理、法学、传播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领域涉足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和商务部等多部委,及地方政府纷纷资助该领域的立项和研究。归纳起来,这些研究成果有四个明显特征:一是多视角观察,二是多学科交叉,三是多领域重叠,四是多方法并用。
然而,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系统复杂性、矛盾多面性、焦点突发性、风险滞后随机性的特征,现有理论成果就单一问题或领域而言具有不断深入的趋势,但整体上缺乏从食品安全质量链视角形成协同治理成果,难以支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建立高效的协同决策与监管机制。因此,有必要从食品安全质量链的整体视角开展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研究,构建食品安全质量链的产品链、信息链和制度链三要素,通过食品生产、加工、物流和销售诸环节的企业、政府、消费者、媒体、行业组织、社区团体等多主体多中心的技术与制度混合治理,来研究食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探讨食品安全质量链及其协同效应,提出中国食品安全协同管理与控制的策略,将有助于改善中国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的以下四个难题:一是食品安全多部门参与监管造成多龙戏珠,难以避免出现多层次、多领域的监管空白点;二是多部门共管造成制度性抵消,易于形成监管效率低的结果;三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安排相互脱节、互不匹配,造成技术重复投资,制度难以落实,信息无法共享,形成监管难、取证难和执行难的现象;四是基于重复博弈结果,监管对象在技术和制度领域形成多种防御性行为,但监管机构、监管技术和制度没有随之变化和提升,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技术和制度现实中普遍滞后于被监管者的行为特征而出现监管失灵、技术失灵和制度失灵现象。
二、质量链与食品安全质量链
(一)质量链及其协同
Troczynski (1996)综合质量管理理论、供应链、工序性能、产品特性值及工序能力等质量概念提出质量链的概念,Juran (1999)从质量环的概念出发强调了同一问题。对于什么是质量链,一种观点认为,质量链是组织群共同参与实现的质量过程集合体,是质量流以及信息流、价值流运行的载体(唐晓芬等,2005)。另一种观点认为,质量链是产品固有的或隐含的质量特性在设计、制造、交付和服务等过程中的定向流动和有序传递(刘恒江,2007)。唐晓青和段桂江(2002)提出质量链管理的三维集成模型:企业内部的质量流程之间构成横向集成,企业不同层面的质量结构之间构成纵向集成,供应链成员企业之间的质量流程构成轴向集成,同时强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质量链协同机制和质量链综合管理机制在质量链中的核心技术平台价值。金国强和刘恒江(2006)认为质量链以确定关键质量特性或质量改进目标、识别关键链节点、分析耦合效应和评价质量链绩效为主线,强调质量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在质量链中的支撑作用,提出质量链由内部质量链(公司层、执行层和基础层质量控制)、质量流程(质量链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及供应链间的组织群质量链构成。
可见,质量链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和技术,而且涉及到企业内部决策层、执行层和操作层的质量管理视角、理念及技能,同时涉及跨组织间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质量视角、理念、流程和技能。因此,组织内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同层次上的视角,以及跨组织间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视角,乃至组织文化和价值观,都会对质量链形成的协同效应或耦合效应构成不同程度的制约影响。其中,不同的生产结构、组织方式、劳动契约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差异,不同的技术特征和生产工具,尤其是不同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其实现手段,也会对质量链形成协同效应构成重要影响。显然,质量链协同效应是建构在基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假设前提下多主体多中心协同运作的结果,不是单一主体或单一中心集成运作的结果。
从价值生成角度看,协同效应一般由资源或资产的共用效果、互补效果和同步效果构成,当组织或流程在多主体多中心间跨界运行时,由单点的规模节省或规模经济扩展到多点间的范围节省或范围经济(邱国栋和白景坤,2007),质量链正是这样一种由单点的全面质量管理思想扩展为多点甚至全链条的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的结果。因此,理论上质量链必定是一个多主体多中心能动的质量管理体系,而不是一个被动的质量体系。其中,多主体多中心间的分散化形成协同效应:一要依靠构建激励机制,形成不同利益相关者间或者趋利的协同效应,或者趋义的协同效应,二要通过构建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不同利益相关者间的行为协调,形成协同效应。乌云娜等(2013)就提出,质量链协同包含愿景、贡献、信任与失信惩罚三要素。质量协同愿景要素的目的是改变质量管理的协调性,质量协同贡献要素指构建协作贡献的奖励机制,信任与失信惩罚要素是质量链运作的保障。其中,贡献、信任与惩罚支撑质量链的愿景,质量链愿景是指导和规范利益相关者协调行为的方向和原则。
(二)食品或农产品质量链及其协同
单汨源和张人龙(2009)认为,食品企业大规模定制质量链是以大规模定制食品企业之间质量协同来满足食品质量个性化要求,且以产品预先控制为主的链式质量管理体系,以订单为驱动和以质量链各个节点的经济性为原则,在精益思想指导下通过敏捷、快速反应形成的动态网络结构,是质量流、工作流、信息流和价值流的集成体。孙世民等(2009,2011)提出供应链环境下猪肉质量链的定义:是养猪场、屠宰加工企业和超市共同参与实现的猪肉质量过程集成体,是猪肉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延伸产品的质量特性在饲养、屠宰加工、储运和销售等环节的定向流动和有效传递。此外,也可以从关键控制路径视角来定义食品安全质量链,如基于过程能力与质量损失的关系视角,按照农产品食品链质量过程控制路径,采用运筹学中的PERT/CPM技术,将各个质量过程相对质量损失最大的路径视为食品安全质量链的关键路径,并可以求解规划模型(张东玲和高齐圣,2008)。
食品或农产品质量链与制造业质量链之间旳主要差异,一是前者的生产组织流程更加非标准化和非程序化,结构性特征弱,后者有更高的生产组织流程的标准化和程序化,结构性特征强。因此,后者比前者更容易实现信息化与生产自动化的匹配,更易于实现大规模定制下的质量链协同效应。二是后者的跨组织质量链多呈现以生产企业为单一主体或单一中心的特征,而前者的跨组织质量链呈现出生产、加工和零售等多主体多中心的特征,因而食品或农产品质量链形成协同效应的难度比制造业质量链度更高。
(三)供应链视角下的食品安全质量链
在供应链视角下,食品安全质量链包含生产、加工、物流(储运)和销售四个主要环节。
无论这四个主要环节中的哪一个子环节,都存在合格品、不合格品和废品三种产品管理方式。
在食品安全质量链中,合格品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副产品、畜产品等,不合格品如超过安全标准的农副产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废品如变质农副产品、病死猪肉等。可以说,产品链构成食品安全质量链的最基本要素,由合格品、不合格品和废品三个子要素构成。在食品安全质量链的闭环供应链物流中,合格品的物流为正向物流,不合格品和废品的物流为反向物流,包括退货、召回、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例如,2008年,为迎接世博会的召开,上海全面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一收集制度。2013年,农业部针对“死猪浮江”事件,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针对不同规模的养殖场确定不同的处理机制等。
现有食品安全质量链研究侧重对合格品物流及管理的研究,缺乏将不合格品和废品物流及管理纳入食品安全质量链中的研究,如对超期食品和病死猪等处理往往就事件本身进行讨论等(唐晓纯等,2011;张跃华和乌小撑,2012)。强化对不合格品和废品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退出和处罚机制,是对食品生产者生产合格产品的制度激励。尽管政府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严厉查处地沟油、黑猪肉等方式来控制废品管理环节,但多属于事后控制。只有将地沟油、黑猪肉等废品生产企业、商家或个体户纳入国家食品安全监控与管理体系中,通过补贴等形式,使废品有严格的规范处理渠道,才有可能从废品源头上控制废品供应链的关键环节,使地沟油、黑猪肉等废品加工作坊失去原材料采购渠道,且面临高概率的被查处的机会时,地沟油、黑猪肉等废品加工者从中获取的机会收益远低于机会成本,且法律风险高,才有可能较好地扼制住废品加工者的违规行为。因此,食品安全质量链不仅要关注正品的运作管理,而且要将不合格品和废品管理纳入质量链框架内。
食品安全质量链的第二个要素是信息链,包括可追溯信息、抽检信息、监测信息、加工监控信息和媒介信息等的传递与传播。其中,食品可追溯信息系统构成信息链的基础传递系统,如美国农产品全程溯源系统、欧盟牛肉可追溯系统、日本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及澳大利亚牲畜标识和追溯系统等。根据2007年IBM发布的食品安全调查报告,通过食品生产溯源系统形成食品信息可溯性,以此帮助食品企业提高食品生产的透明度,可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
但是,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对不同层次的可追溯食品有不同需求,收入与可追溯食品层次性需求呈正向关系。因此,在可追溯食品的推广初期,政府需要通过财税补贴方式使食品生产者可以降低可追溯食品的生产成本,扩大低收入群体对可追溯食品的需求以提高社会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吴林海等,2013)。但是,食品供应链可追溯性对上下游企业的利润构成较为明显的影响,增强食品供应链中任一环节的信息可追溯性,可以促进该环节的企业提高产品安全水平,并使供应链上其他环节的企业提供更加安全的产品。在这种情形下,销售者虽然可以从供应链可追溯性的提高中获益,但农场和整个供应链的利润会有所降低(龚强和陈丰,2012)。同时,报纸、新闻、互联网、微博、微信和短信等社会媒体构成食品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尤其是短信、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中不合适的负面报道,对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构成更加广泛和深刻的影响,既可以发挥消费者参与作用起到稳定大众情绪的效果(洪巍等,2013),也有可能出现煽动公众情绪的负面效果(张志坚和黄绍水,2009)。因此,食品安全质量链中的信息链不仅包括可追溯等信息,而且应当将社会媒体等大众传播方式纳入食品安全信息链中。
食品安全质量链的第三个要素是制度链,制度链既包括契约、法规等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信任、关系、权威、口碑或声誉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在正式的制度链中,既有总体的食品安全法规,也有商品抽检、检测检疫制度,以及召回制度、保险制度和补贴制度等。例如,2012年中国21个省份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广州市和石家庄市分别从市财政中安排举报奖励资金600万元和300万元,陕西和湖南分别设立500万元和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其中,北京和浙江的最高奖励金额达到30万元。在非正式的制度链中,声誉机制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选择,声誉机制的威慑可以影响企业的长期经济效益,阻吓企业放弃潜在的不法行为,分担监管机构的部分执法负荷,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社会执法。但是,声誉惩罚的前提是信息高效流动,当前中国食品行业与公众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自发形成强有力的声誉机制,建立全程整合信息生产一分级一披露一传播一反馈的制度系统,可以确保企业违法信息迅速进入公众的认知结构,为消费者及时启动声誉惩罚奠定基础(吴元元,2012)。因此,在食品质量链的制度链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很关键,因为食品安全保证是社会的公共责任,食品安全缺陷检测等正式制度的不充分性不可能满足社会对食品生产加工各环节的全面要求。正式制度的监管不能仅仅依靠对产品的监管,还应当要求与企业相联系的各个交互组织之间形成共同努力,对法律所允许的免于监管的环节进行非正式制度的控制(Unnevehr & Jensen, 1999)。
综上所述,食品质量链的产品链、信息链和制度链三者之间构成的三角关系如图1所示,产品链为最基本的要素,信息链的信息传递与传播构成质量链运作的协同基础,基于食品供应链诸环节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制度链,及利益相关主体间的非正式制度链构成食品质量链运作的协同保障。
三、多主体多中心食品安全质量链及其协同
(-)多主体多中心食品安全质量链概念模型
食品安全质量链形成机制的基本学术思想是:食品安全质量链是以下两种环境规则的协同演化结果:一是多主体的元胞自动机,二是多中心的遗传算法。首先,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行为特征非常吻合元胞自动机的关键特征--这里将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个相关者视为单一元胞,单一元胞可以是个体户、小作坊或大企业,可以是政府部门或媒体机构,也可以是消费者或行业组织和社区团体,由此形成多主体的元胞。元胞自动机是由单一元胞组成的网络,每个元胞都根据邻域的状态来选择是否进行食品安全生产、加工、配送、销售、消费、监管、执法、报道和评论等行为,形成多主体的自组织特征。所有的元胞都遵循同样的更新规则,即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或道德风险,因而元胞易于形成正向的自组织复杂行为(如蚁群),也易于形成反向的群体性败德行为(李新春和陈斌,2013)。元胞自动机的主要特征是:一是由大量简单个体组成,不存在中央控制或中央处理机制,每个个体只与少量的其他个体进行交互。例如,食品安全违规者或犯罪者多具有“机会驱动”的特征(有机会就违规或犯罪,没有机会就等待或转向),多数情况下不属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违规或犯罪行为,行为具有随机性、分散性和隐蔽性,违规者或犯罪者往往只与少数的其他社会成员进行单线联系,导致查证或追踪困难;二是简单的元胞之间的交互行为能够涌现出非常复杂的行为结果,这些行为结果很难甚至不可能通过其更新规则来预测(Mitchell, 2009)。例如,从单一的食品安全事件来看是简单的逐利行为,但这些简单的逐利行为通过媒体传播后在全社会可能涌现出非常复杂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社会不稳定情绪高涨后形成对现有稳定机制的强烈冲击,因而,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影响很难甚至不可能通过确定的规则来预测。
其次,每个元胞都遵循自身的遗传算法(GA)规则来寻求最佳的演化路径,形成多中心的元胞。遗传算法的输入包括候选程序群体和适应性函数两个部分,通过适应性函数来确定候选程序的适应度。遗传算法的基本思想是在初始群体中选择一定数量的适应度最高的个体作为下一代的父本和母本,再将选择出来的父本和母本进行配对,伴随一定的随机突变概率产生下一代群体。之后不断迭代,直至新的群体数量达到与初始群体数量一致的规模时,新的群体成为当前群体,然后循环回初始状态再次循环。在食品安全监管博弈中,每个元胞作为一类主体都存在合规与违规的博弈选择,因而每个元胞在同一时点都有可能从合规转变为违规,或从违规转变为合规。这样,如果被监管行为方呈现多主体多中心的行为特征,那么,监管行为方的最优博弈策略也应是呈现多主体多中心的行为模式,因为针锋相对策略是重复博弈中稳定的最优策略之一。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埃斯特洛姆(2011)也认为,中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高度集中化,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又是十分分散的,全国各地可能生产品种繁多的食品,多主体的食品利益相关者间相互博弈,使食品安全监管难以进行集中统一化管理,因此,多中心治理可能会有效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例如,通过运用不同方法来打破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垄断,让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各界开放,改变食品安全监管的“自上而下”模式,逐步转换为消费者参与的社会监督形成的全社会信息揭示机制,构成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Feddersen& Gilligan,2001; Inner, 2006)。尽管揭示信息会增加单个企业的成本,但整个行业的可信度得到提高后会增加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最终行业利润有所提高,形成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转型激励。同时,政府的价格管制虽然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但会导致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下降,降低社会总福利(龚强等,2013)。
根据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利益主体包括企业、政府、消费者、媒体、行业组织、实体社区、虚拟社区团体等。每一类主体都有可能形成各自的中心主体甚至多个中心,如以生产企业为中心的供应链成员群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中心的监管体系、以意见领袖为中心的社会媒体网络等。这些利益相关主体与食品安全质量链三要素结构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质量链概念模型(参见图2)。
图2展示的食品安全质量链不仅有企业、消费者、政府、媒体、行业组织、实体社区及虚拟社区团体等多主体,而且有生产环节、加工环节、物流环节、销售环节等一级关键节点构成的质量控制中心,以及每个关键环节内部从供应商到合格品生产、不合格品检验与召回,及废品处理等二级关键节点构成的质量控制中心。同时,有从生产、加工、物流、销售直至消费者的制度链和信息链传递而形成的不同的质量控制中心,如社会舆情控制、消费者认知能力教育、食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等。
(二)多主体多中心食品安全质量链的三要素协同
多主体多中心食品安全质量链的运作管理要点,一是如何将基于产品链的信息链和制度链衔接起来,形成从生产、加工、物流、销售到消费者乃至全社会公众的信息可追溯基础设施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每个关键节点的内部制度,以及不同制度间如何形成制度的衔接或配套。二是产品链、信息链与制度链三要素间如何形成协同效应,尤其是信息链与制度链之间如何围绕产品链形成技术与制度的混合治理。根据Orlikowski (1992,2000)提出的结构理论,食品质量链中的信息链与制度链之间存在结构二元性,一是基于可追溯信息系统等技术本身的结构,二是企业或社会组织在釆纳这些技术过程中个体或群体行为的结构,且这两种结构之间会互相影响。根据DeSanctis & Poole (1994)的调适性结构化理论(AST),企业内的可追溯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的结构性关系,会映射到信息技术(IT)与产业结构乃至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其中,社会结构包括了H的采纳过程和组织内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流程两个方面,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结构特征会影响到企业的IT釆纳过程和特征。当IT的结构特征与个体或群体行为结构之间相互调适匹配后形成新的社会结构,会有更高效率的社会绩效。这种更高效率的社会结构类似于哈肯(2010)协同论中的自组织,或复杂系统理论中的元胞自动机。
食品安全治理的研究几乎都强调信息在其中的价值(吴元元,2012;龚强等,2013),或者强调制度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性(李新春和陈斌,2013;崔焕金和李中东,2013),对信息链与制度链相互匹配如何影响食品安全信息和制度发挥作用的机制认识不清。汪鸿昌等(2013)通过建立供应链视角的数学模型来分析信息链与制度链相互匹配如何影响食品安全治理的有效性,表明食品安全质量链的协同管理框架需要以信息链与制度链的混合治理为基础。在制度经济学研究中,私人治理分为市场治理契约、企业治理契约和混合治理契约三种方式。其中,市场治理指买方不满意卖方食品质量而转向其他卖方;企业治理指为规避机会主义或资产专用性导致的供给不足而将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到组织内部,形成纵向一体化;混合治理指以特许经营权、合资及各种非标准化契约等为工具,供应链成员之间形成长期食品安全管理议协的治理形式。显然,现有制度经济学讨论的混合治理依然限定在契约等正式制度和声誉等非正式制度范畴内,与我们讨论的上述技术与制度混合治理的内涵和形式不同,因为技术是一种有别于制度的不同属性的社会资源,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间属于同一属性的社会资源。诚然,也可将信息系统视为一种技术契约(肖静华,2009),发挥类似于经济契约或社会契约的功能,但技术与制度之间毕竟存在不同属性的差别。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食品安全治理问题不会是一个很快能够得到彻底解决的社会问题,因为中国食品安全涉及到企业、政府、消费者、媒体、行业组织、实体社区和虚拟社区团队等多主体,食品安全从生产、加工、物流、零售,乃至到消费者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食品监管不到位诱发的机会主义行为,食品违规者或犯罪者类似于元胞自动机,主要依靠邻域的信息或行为来调整或改变自主的行动,使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分散性和隐蔽性,依靠更新规则或政策激励来预测食品安全发生行为是困难的。而且,食品违规者或犯罪者的元胞还会与环境和政策快速协同演化,形成防御监管、检查或执法的防御机制,使监管、检查或执法更加困难。因此,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体制上可以考虑两手抓的策略。一是以政府监管为中心,发挥食品安全治理的“正面战场”作用;二是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监督的多中心制,发挥社会媒体尤其是实体社区、虚拟社区团体等社会资源的力量,通过联防联控等方式,开辟食品安全治理的“敌后战场”.或者说,既然食品安全违规者或犯罪者类似元胞_动机,那么,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最有效对策之一,就是在基层社会组织中大量培育与之针锋相对的食品安全监督元胞自动机来抗衡,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质检机构、公安执法机构等“中央处理器”的威慑功能,支持基层社会组织中的食品安全监督元胞自动机,形成对称性的治理手段。2012年中国部分省份启动有奖举报制度,就属于一种监督元胞自动机制度,但这些措施还不够,还需要通过类似联防联控等基层社会组织手段来监督食品安全。
第二,食品安全治理不仅需要依赖企业自身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规范,以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更需要通过信息可追溯等技术来促进食品质量信息的传递,通过社会媒体、行业组织、虚拟社区团体等多主体来形成共同监督的社会治理模式。通过促进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广泛传播,及政府积极釆取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形成食品质量信息的社会共享机制,不仅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违规者或犯罪者被发现的概率,而且加大了食品安全违规者或犯罪者被社会舆论谴责的心理成本和声誉损失。例如,近年来部分省份或城市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行为,对食品安全违规主体构成震慑。如果监督部门能够对黑名单企业的后续生产销售行为进行长达10年甚至20年的每年重点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形成长效制度上的可追溯体系,将比一次性公布黑名单具有更高的社会震慑力。这就需要食品安全的信息系统与制度体系之间实现调适性结构匹配,使基于可追溯的食品安全信息与企业、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媒体传播、行业组织自治、基层组织或社区联防联控,虚拟社区团体经验交流与声誉谴责等相互匹配,形成互补效应、同步效应等协同效应。同时,需要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质检机构、社会媒体、消费者及行业组织等多主体的重视和推动。这不仅涉及到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从“自上而下”体制转变为“上下结合”体制的变革问题,也涉及到跨部委之间、不同层次机构之间的协同效率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对现代产业经济结构的重新认识和发展规划问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但是,通过对多主体多中心食品安全质量链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问题,需要我们以复杂系统的视角来思考、调整和优化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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