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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社保制度改善分析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10 共26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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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1.1 选题背景

  我国的家庭在遭遇整体社会的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结构、功能发生了巨大变化,滋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家庭责任感淡漠、离婚率上升,家庭呈现不稳定性态势;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导致居住空间距离的增加,农村留守老人、儿童数量增加;儿童照看、看护过分市场化,成长过程中家庭父母的陪伴和教育缺失;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导致家庭的供养中心主要沉降到第三代人,赡养老人的功能弱化,空巢老人情感无法得到保障。家庭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小众问题,已经上升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极具复杂性,单靠家庭本身已经无法解决,根据西方国家在解决工业化进程和社会思潮中引发的家庭问题的先进做法,国家应当在对家庭的保障之中充当更为积极的角色,以提供经济补助和社会服务的形式帮助家庭维持基本生活,进而帮助恢复家庭的基础保障功能,发挥家庭这一社会资源的重要福利作用。

  国家在"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提高家庭发展能力的政策体系要求,其中自然也包括建立健全与家庭有关的各项法律制度。回顾目前我国有关家庭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立法理念不清晰,制度之中对家庭缺乏科学定位,无法有效应对各类家庭问题。表现在立法主体多元、法律位阶低、操作性制度缺乏,就具体内容来说,保障对象分散、覆盖范围狭窄、保障水平较低的问题也十分突出,难以实现家庭自身的发展,与我国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也严重不符。

  1.2 研究意义。

  论文以"论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为题,拟对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地研究,以期为日后完善我国目前有关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一定理论支撑和现实借鉴。研究意义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家庭社会保障的内涵外延、制度的不同模式的特点、发展的历史沿革以及价值和功能几个方面对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地阐释,为日后丰富和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2)对我国目前现有的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体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详细介绍了法国的家庭福利津贴制度,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以及家庭政策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文本支撑;(3)对完善目前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理念原则、法律框架和具体内容几方面的建议,有助于促进和实现家庭的全面发展,让家庭有效地履行本身的角色,将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纳入法治化轨道。

  1.3 研究现状。

  "家庭社会保障"最初是由郑功成先生在其 1991 年出版的《国际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出,他对这一概念从保障主体、保障对象、保障的形式以及实现的目标进行列举,尽可能的涵盖了家庭社会保障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研究意义深厚,同时对有代表性的国家以家庭为单位的保障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地阐述。胡伟略在《人民日报》1994 年 10 月 5 日第五版发表的《我国家庭社会保障问题探讨》一文也专题讨论过中国的家庭社会保障问题。但这一时期的研究多集中在对国外制度内容的引述,并且带有年代的局限性。

  2000 年之后有关家庭的社会保障研究多集中在对家庭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分析研究之中,梁祖彬在《家庭服务与儿童福利》中探讨了家庭福利与儿童福利制度的关系,描绘了家庭福利制度框架范围与结构。张秀兰、徐月宾在 2003 年发表的《建构中国的发展型家庭政策》中,根据西方国家的家庭福利政策,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在强调家庭责任的同时应重视国家对家庭的支持,在家庭政策之中注入发展的成分。目前我国赋予了家庭重要的社会保护责任,但对家庭的支持非常有限。作为发展型家庭政策提出的先驱,发展理念对完善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有着指导作用。刘云香在 2009 年发表的《儒家文化圈背景下的家庭价值观与社会保障制度》中提出,我国受儒家文化影响,注重家庭观念,在社会保障政策的设计中应该融入家庭价值观,维护家庭的保障功能,减轻国家社会保障的负担,来度过人口结构变革的危机,其基于对其他儒家文化国家特别是新加坡有关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但由于新加坡的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并未取得制度预期所达到刺激生育率的目标,并且制度忽视了现代家庭的多样性,也没有公立的托育系统,其具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有待考究。

  国外有关家庭的社会保障研究也多集中在家庭政策的研究,20 世纪 70 年代之后进入了研究的黄金时期,比尔森(Berelson)在《发达国家的人口政策》中指出了国家支持家庭的具体政策措施,但由于其从人口政策出发,仅仅列举了某些国家在生育、避孕和堕胎法上采取的具体措施,理论概括和经验总结上还比较薄弱。卡曼与卡恩(Kamerman&Kahn)作为家庭政策研究的先驱,在其 1978 年出版的《十四个国家的政府与家庭》一书中通过具体案例,揭示了国家家庭政策发展的重要途径及其异同点,根据政策的目标、动机、相关制度以及工具的不同提出了家庭政策的三种分类,为之后的学者的家庭政策研究提供了一种相对客观的视角。之后有关家庭政策的研究着作大量出现,在理查德森(Richardson)于1991 年出版的《家庭政策:基于欧洲的研究视角》一书中,明确地将家庭政策视为以家庭社会福利为政策内容并对家庭产生直接影响的政策与项目。韩蒂斯和玛丽特雷斯(Hantrais&Marie)在《欧洲的家庭与家庭政策》中提到对家庭支持需要依赖各种手段,如普遍补贴、目标津贴、补助服务与各种特殊规则。西方的学者研究成果较多、研究时间较早、研究范围也比较广泛,主要吸引着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目光,缺乏从社会法学角度出发将家庭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深入分析研究,现有的研究也多集中于阶段性或者局部研究,缺乏对有关家庭的制度的系统考察。

  1.4 研究方法。

  本文以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着手,结合现代社会中家庭问题,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提出对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包括:首先,价值分析方法,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实现实质公平以及效率的价值,可以维护家庭的稳定性,进而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形成了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次,法史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改革的历史轨迹进行研究,得出各国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尊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基础上来寻求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为家庭科学定位;再次,实证分析方法,分析目前现有的有关家庭的社会保障立法内容,结合复杂的社会问题,剖析其在目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用以及弊端;最后,比较分析方法,即通过对法国的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上改革发展取得的经验教训、面临的挑战以及具体制度内容进行分析,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相结合,寻找到适应我国目前建立家庭的社会保障最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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