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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建立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6-11-14 共28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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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从法律上建立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保护
  
  3.1 建立以宪法为根本,以配套法律为保障的生育权完善保护体系
  
  法国人托克维尔曾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了“多数人的暴政”观念,多数人的观念反映了在一个民主制的国家中,有这两种压迫与不平等,一种是统治者与公民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这可以通过公民联合起来予以抗衡,发出代表自己权利的呼声,另一种则是社会成员当中的不平等,一部分社会成员拉拢另一部分成员,从而形成人口多数与人口少数两派,当人口少数派,力量过于薄弱时,立法,司法,统治者都无法听到其呼声,无法对其平等的权利予以保障。真正的公平法治是所有人的公平法治,不是多数人的观点,是源于一种正义的观念。而平衡多数人与少数人不平等地位的利器便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权力。
  
  作者认为要保障司法权力真正的能够起到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立法则是不可忽视的正义之源。在单身女性生育权这个问题上,单身女性就是如今的少数派,社会上的大多数观点,人们的传统思想无法接受未婚生育。大量的男性认为这是过激的女权主义,甚至很大一部分女性也将单身女性生育视为偏激,不守伦理道德。在这一社会形势下,通过立法来树立正确的公平法治观念,引导一种正义观,对少数人的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就显得甚为必要。法律应当源自民情,但又应当超脱出民情,它是社会正义之源,它是社会公平的最高权威。
  
  宪法作为我国拥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并没有关于公民生育权利的规定,仅仅在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公民具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宪法中的权利与义务时应当相互匹配的,有按照国家法律生育的义务,国家的强制性法律也应当赋予国民相应的权利。并且应当看出赋予公民生育权,与现阶段的“计划生育义务”并不想冲突。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即生育权应当赋予公民,但当公民行使生育权的时候不得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生育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可进行。
  
  其二是将生育权作为一项人格权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列入民法关于人格权的列举之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民法史上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的更为完善,而民法对每一个公民,对一个国家影响是意义非凡的,就经济层面而言,民法目的在于保障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就社会秩序而言,民法在于维护公平有序,和睦有爱的生活秩序,从而建立起一个保障人权、重视民主、公平法治的现代化国家。
  
  民法的不断完善,标志着国家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大进步,也标志着国家对司法的重视,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而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神圣不可剥夺又与公民息息相关,因此民法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也应当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切实建立起对公民保护的完善法律体系,尽最大可能让公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篇首先声明了其立法目的,即“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需遵守宪法们不能违背国家的根本大法,向下需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生育秩序,同时也要保障每个公民合法的生育权利。其在生育调节一章,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里应当明确加上公民包括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也包括婚姻外的公民个人,包括未婚女性。
  
  3.2 同时也应当对生育权的行使有所限制
  
  我国宪法第 51 条已明确规定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行使也并非完全自由。生育权这一项牵涉到社会中复杂的亲属关系,社会保障,代际养育,家庭模式的权利,其形式是对法律的挑战,对传统社会学,伦理学甚至经济学的挑战,同时其实现也依赖于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因此该项权利必须严格限制其行使,生育权应当赋予给公民,但是公民不能肆意行使,毕竟生育权利的行使不可逆,我们不能冒着给生命带来悲剧的风险。
  
  1.权利主体的限制
  
  首先实现生育权要有生理基础,生理上满足适婚,有生育能力条件,无论是已婚未婚生育都应达到了适婚年龄,且有生育能力的条件。以此排除年龄不满足法定结婚年龄,即 20 岁以下的女性。同时也应当排除因年龄过大而不能生育的单身女性。生育权应当像宪法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样,对公民的生理年龄有所限制。年龄不足 20 岁的女性,并不能否认其在未来年龄满足后的生育权,但只是该项权利在未满 20 岁时不得行使。20 岁是否是单身女性可以主张生育权的一个界限有待商讨,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的赋予需要被赋予者有相当的权利能力。赋予过小年龄的单身女性以生育权是对女性身体健康的不负责,也是对下一代的养育不负责。女性年龄过小生育,母亲与胎儿将面临着生长不完善,而易带来严重的健康损害,同时,单身女性也有可能因为年龄小而心智不够成熟,关于生育的问题没有思考清楚,而仓促决定生育,以及生命的降临意味着巨大的养育责任,如果母亲年龄小,这样的责任面前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或许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本意来看,应该将单身女性生育的年龄限制提高,作者只是以个人观点进行建议或者可以调至 25 岁?以满足确定单身主义选择,而又想繁衍后代,的女性愿望。
  
  同时应当满足的生育条件还包括相当稳定的生活。稳定的生活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而且需要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单身女性实现生育权首先应当有着一份经济来源。单身女性生育意味着,她将面临一个人承担起传统意义上两个人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问题。或许她有生活伴侣,有着愿意为期分担责任的同居爱人,但是没有了法定婚姻的保护,除了单身女性本人,任何人对其孩子的保护都不是一种法定义务,而只是一种道德行为,或是一种友爱的表现,这种关系是不具有法定强制力,其存在与消失也就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单身女性生育孩子压力的增大也就对其经济来源,身体健康,心理素质等提出较高的要求,毕竟我们不能拿一代人的生命质量冒险。
  
  2.注重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间的平衡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和其他个人的利益,这一宪法的精神应当贯穿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每一项权利行使,每一项行为做出的必然受到约束的准则。生育权的行使尤为如此。首先从生育数量生育间隔上,单身女性生育应当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相匹配。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社会承载力不够,因此对人口生育实行了限制,单身女性也应当遵从法律的规定,关于生育数量应当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生育”既包括“生”也包括“养育”的过程。如果单身女性只是单纯的想繁衍后代,延续自己的优良基因,而不愿意承担养育孩子的义务,将对社会保障产生更大的压力,也是对孩子的不公平,因此单身女性在行使生育权时,也切实冷静思考,慎重决定,要综合自身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生活环境,对社会负责更要对下一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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