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论文第四篇:云南省社会化养老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摘要: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传统的养老方式已经很难满足我国当代老年人对于养老的需求,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介入来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问题,而社会化养老方式是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必经途径。我国的老龄化呈现出不同的地区差异,目前老龄化较为严重的主要是东部发达地区,老龄化严重程度由东部向西部地区逐渐减弱,但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养老问题也随着时间的推移日趋严重。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较多的地区,解决好云南地区的养老问题对于地区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基于此,针对云南社会化养老发展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当地社会化养老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其未来发展的社会化养老的意见及建议,以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社会化养老:云南;
一、社会化养老的概念
社会化养老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雇佣劳动制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为经济基础。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老年人在家庭中处于比较重要的地位,家庭赡养因此成为老人养老的主要方式。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家庭不再是独立的生产方式,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转变。同时,原有的家庭教育功能逐渐被普及化的、大规模的现代教育体系所替代,加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的出现,如托儿所、幼儿园,使老年人在家庭教育方面对晚辈的影响减弱。随着老年人地位及作用在家庭中影响的降低,家庭养老的功能也相应发生变化,社会化养老成为趋势。
我国将社会化养老模式主要分为:居家养老模式、社区养老模式及机构养老模式。
1. 居家养老模式。
居家养老模式是指老人居住在家中,由老人的子女亲属提供生活供养、身体照料和精神慰藉,并由政府或社区来提供一些其他补充服务(如上门心理辅导、夜间应急热线等)的一种养老模式。这种模式的服务人员主要以家庭为主,政府及社区服务为辅,服务对象主要以生活能够自理,但生活能力低的老年人为主,可以弥补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的不足,更好地丰富老年人在生活上、精神上的各项需求。
2. 社区养老模式。
我国的社区养老模式主要是指以社区托老所或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通过社会参与及政府扶持,部分环节实行市场运作机制的养老服务模式。这种养老模式的服务人员是以社区及其他组织机构为主,家庭为辅,老年人仍处于熟悉的生活环境之中,是一种半集中的养老模式,不仅可以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还能不脱离亲情的关怀。
3. 机构养老模式。
机构养老模式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养老方式,该种养老模式需要老人离开家庭居住到养老机构当中,主要依托于养老院、托老所及老年公寓。这种养老模式以营利性收费为主,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并且养老机构还会根据收取的费用及老人的身体状况将老人分为不同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以长期的综合照料及康复护理为主,适合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二、云南省社会化养老发展现状
云南省于2000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进入老龄化社会较晚。云南省人口老龄化人数分布不均,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普遍高于城市水平。2019年,云南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为692万,老龄人口人数不断增长,当年老龄人口总数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14.24%,其中约有3.6%的老年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的老年人需要适度照护。由于云南省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相对较晚,对老龄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反应也相对较慢,云南省社会化养老的发展较慢,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
2010年,云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中首次对社会化养老中的居家养老建设提出了设想,提出要将市场化有偿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建设与志愿者公益服务为一体的居家养老体系,这不仅是对云南省居家养老服务提出构想,更是省内探索社会化养老体系建设的起点。2016年,云南省政府提出要在“十三五”期间实现社会化养老设施、服务覆盖全部的城市社区及大部农村地区的目标。2018年以来,全省45家社会兴办养老机构获补助,带动社会资本约8.11亿元。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截至2020年8月,全省共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90家,预计在年内开展“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15家。被列为国家PPP示范项目4个,其中省老年公寓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2 600多万元,已正式运营。
虽然云南省政府不断通过各种政策扶持云南省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但目前云南省的社会化养老发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距离满足省内人民养老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如何更快更好地发展省内社会化养老事业对其具有重大意义。
三、云南省社会化养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社会化养老城乡发展差距大,服务内容单一。
从目前云南省社会化养老政策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省内社会化养老在发展中存在城乡差距大的问题,城乡发展极不均衡,昆明市和其周边城市的发展优于偏远地州。2018年我国的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云南省农村有口有3 000多万,占全省人口比例的65.28%,60岁以上老年人口农村地区有340多万,约占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70%。此外,根据相关调查发现,目前云南省居家养老中提供的服务大部分是家政服务或一般生活照料,以社区日料中心和上门服务为服务的主要方式,开展最多的是基本生活护理、社区订餐、送餐上门等服务,服务内容单一,无法满足身体不能自理、独自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对日常生活长期照顾的需求。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足。例如,云南省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信仰佛教、伊斯兰教等,但在居家养老中社区文化中心仅提供文体娱乐方面的内容,对于有信仰需求的老人在精神生活方面就略显不足。云南省未建成城乡一体居家养老服务圈,居家养老服务无法惠及偏远地州及农村或居住偏远的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单一,无法实现针对性服务,这些均极大地限制了云南在社会化养老事业中的发展。
2. 社会化养老机制不健全,社会参与度不高。
云南省在发展社会化养老的过程中,虽然全面开放了养老服务市场,但是由于政府对于社会参与发展社会化养老的机制体制不健全,导致社会参与社会化养老的程度较低。2014年,云南省民政厅发布《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该办法中规定企业或者私人参与社会化养老设立养老机构,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多种审批手续,如卫生防疫报告、产权证明、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报告等多项材料,材料种类纷繁复杂,办理时间长。近年来,能够达到政府规定要求审批通过设立新建的非公办养老机构极少。此外,非公办养老机构由于建设前期投入大,短期内很难得到较大收益等原因,导致很多原想投入到社会化养老发展中的企业或私人在面对手续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打消了进入养老产业的念头。
3. 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社会化养老缺乏指导制度。
由于法律法规在社会的发展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云南省政府在制定社会化养老发展政策方面容易缺乏法律作为相关依据。例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37条第一款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等服务,但是关于“精神慰藉”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并未说明,具体实施标准要求也未形成。此外,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养老机构在老人入住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做了相关规定,但规定得也较为模糊,造成入住老人与养老机构发生矛盾时责任划分不清,矛盾长期无法得到解决。因为法律、行政法规方面的缺失,一些接受养老机构服务的老人或老人家属只能向社会寻求帮助,如向媒体曝光或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诸如此类的解决问题方式容易导致不明真相的网友胡乱猜测,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不仅会对该养老机构后续发展不利,还会影响到整个养老服务行业的未来发展。
四、云南省社会化养老发展的意见建议
1. 建立社会化养老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扩大养老服务面。
云南省作为老龄化发展日益严重的地区,在社会化养老方面面临着众多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城乡社会化养老中,政府应当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首先,要坚持城市与农村协同发展,现阶段,将社会化养老设施建设及养老公关服务向条件较为成熟的偏远地州和农村地区倾斜,逐步减少昆明周边城市与偏远地州和城市与农村的社会化养老发展差距。省内偏远地州及农村地区社会化养老专业服务人员缺少,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养老政策,加强对入镇入村养老服务人才的激励,通过政策扶持相关人员自愿投入到省内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进程中。其次,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会化养老发展中所承担的责任应划分清楚,避免遇到问题时出现各职能部门间互相推脱的情形。最后,针对云南省社会化养老中服务内容单一的问题,以居家养老为例,可以鼓励社区养老中心与社会其他相关机构合作,扩大养老服务面,丰富老人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的生活。例如,在饮食方面,可以与餐饮机构合作,为老人们提供多样化的餐饮,老人可以根据需求选择适合自己口味的饮食。在少数民族地区,对于有信仰需求的老人也可以与各个宗教机构合作,满足其在宗教信仰方面的需求。这不仅可以使他们感受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利好,还能使老人不与社会脱节,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在全社会营造社会尊老爱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更好地推动云南省内社会化养老的进一步发展。
2. 健全社会化养老发展机制,提高社会参与度。
云南省在发展社会化养老的过程中,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社会化养老的规定和办法。在社会力量参与兴建养老机构时,政府部门简化许可的审批流程,设有专人进行相关的政策解读或答疑。同时,适当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初期设立养老机构的成本,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活力。此外,对于经济条件较为良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老人群体可以留给市场化的民办养老机构来解决其养老,这样可以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社会化养老的发展动力。
3. 制定合理、科学的社会化养老指导制度。
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维护人们的正当利益,其实施的要求是必须存在可操作性。因此,云南省要想更好地发展社会化养老,就应制定切合云南省当地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首先,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根据全国的普遍性问题和情况制定的,这些法律在实施上每个地区可能面临的情况不同。因此,云南省在发展社会化养老的过程中,要将云南地区少数民族等特殊性区分出来,对国家法律进行针对性的细化理解,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指导实施意见,以便在省内各个地区落实。其次,针对法律中社会化养老服务实施过程中责任标准不明的地方,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收集在社会化养老中存在的养老机构与老人之间存在问题的原因、情况,制定可以在省内普遍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弥补上位法存在的不足。例如养老服务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无具体规定,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养老服务合同的特性,对合同中的主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规定,或者可以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的指导性范本,对合同的各方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促进省内养老纠纷的解决,还能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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