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现行法律制度对某些收人或者某些情况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在这个灰色地带上的收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边界不清楚,这部分收人可以称为灰色收人;第二,收人的来源实际上是非法的,但是暂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认定它是非法的,所以也需要把这部分收人纳人灰色入的范围之内;第三,收人的来源是合法的,但是没有纳税,为了逃税隐藏了的这部分收人也可以称为灰色收人。针对前两种灰色收入类型,政府当局当务之急是在法律上明确这些收入的法律地位,从而采取相应的的规范措施对这部分收入形成该有的控制约束,有效抑制这部分收入的过分膨胀,而不是讨论对其如何征税的问题。对于第三种灰色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流失治理工作的重点。
3.1.2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
近10年来,我国居民家庭收入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收入来源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过渡。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从2000年的71%下降到2011年的64%,转移性收入从23%提高到24%,经营净收入占比从3.9%提高到9.2%,财产性收入占比从2%提高2.7%.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倾向更为明显,劳动所得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呈现下降趋势,相反,非劳动所得近些年的增长速度却不可小觑。同时,我国一些发达地区还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群体。
下表为我国官方公布的20072011年五年来最高收入户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透过表中数据我们知道:近五年来最高收入户的工资性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从2007年的67.42%逐年下降到2011年61.77%,减幅十分明显;经营净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了 11%,其中2011年将近达到了 13%的高点,高出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大致相当于全国一般水平的2倍,财产性收入中财产(房屋)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占财产性收入的40%和30%左右,成为财产性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财产性收入中利息收入、股息和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它投资收入这四项收入来源形式属于投资行为产生的收入,这四项收入之和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超过了 50%,由此可见,投资性收入已经成为我国高收入群体取得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出售财物收入主要以出售住房收入为主,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较大,2009年和2010年出售住房收入较多,反映了当时楼市良好的状况。2011年整个楼市不振,出售住房收入也大大萎缩。【4】
3.1.3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特性
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具有形式复杂和渠道多样的特点,多元化倾向明显。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资性收入形式复杂,名目繁多,各种形式的补贴或附加福利很大程度上导致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的不一致。
其次,财产性收入在高收入群体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其主要集中于金融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金融投资工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与此同时,我国高收入群体的投资性收入来源更加多样化,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等等都成为重要的投资渠道,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程度也越来越大。
再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系统发展滞后,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相对较低,经济中现金交易量大。税务机关对这些收入中的灰色部分很难进行有效监管。
最后,个人收入的隐性化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要想科学完整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收入结构更加困难。一些单位以实物、购物券等形式发放福利,使税源具有不确定性和隐蔽性。缺乏规范化管理的公司管理层将个人开支随意列入单位成本的现象很是普遍。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统计难度较大。
综上所述,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与上述高收入群体收入呈现出的多元化、隐蔽化、非货币化有很大关系。
3.2 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渠道
目前我国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不仅数额较大,而且渠道隐蔽多样,收入形式复杂多变,现金交易普遍存在,这些都为其偷逃个人所得税带来便利。相关调查研究别名,目前我国高收入群体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手段如下:
3.2.1利用收入均摊逃避税收
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及形式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工薪所得之外,还存在很多其它不同形式的非固定收入,金融、地产领域的投资所得,第二职业获得的收入等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加大,然而利用个人所得税对这些应税所得项目扣除费用的优惠,使得收入化整为零,从而各个纳税期内保持所得均衡,避免在某些月份适用按较高税率,还能更多的利用税法提供的费用扣除、减免等优惠,从而减轻纳税负担。
3.2.2将应获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避税
更多的高收入者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进行投资,虽然我国税法规定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为征税项目。单高收入者要想使投资所得不被征税,往往将投资所得留存在公司账上,将其作为对公司的投资,公司通常把这笔个人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其名下,这样既避免了纳税义务,又保障了个人收入与财产的完整性与增值性。
3.2.3利用高福利低工资使个人收入隐性化
一些集团公司通过变相补贴、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方式来为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附加福利,比如为高管提供配车、配房、赠送人寿保险、提供旅游、出国考察等“额外补贴”,将本应支付给个人的收入转换成以发票报销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等形式,从而帮助高管实现享受福利补贴和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目的。
3.2.4私营业主利用个人公司逃税
私营业主往往通过将个人收入转入本人所开的公司,个人及家庭消费拿到企业报销,将这部分资金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从公司列支,取得的收入采取现金交易;釆取利润不分配,通过借款方式将其转换成个人收入等形式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3.2.5利用实名制登记不健全的漏洞
很多高收入个人从事金融活动,没有进行实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个人大额存量财产也没有采取实名制,税务机关掌握高手者收入情况的难度加大。另外,高收入者的财产租赁所得大部分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且大都采用现金支付,没有任何相关凭证;这样只要纳税人不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申报,就能轻松的逃脱监管。
此外,高收入群体还通过不如实申报在外兼职的劳务报酬、在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以现金方式交易、同扣缴义务人串通实行“双合同”制等手段来偷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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