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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产业财税政策运行状况(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4 共53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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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的投融资政策的缺乏和滞后,投融资环境的缺失,限制了文化产业的资金来源。我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参与文化领域的市场竞争时,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毫无疑问,这有利于不同性质的文化企业在文化领域展幵公平竞争。但是,政策中提及的领域,要么是民间资本早已进入、市场已经饱和的领域,要么是市场风险较高、需要长期补贴的领域,由此可以看出,民间资木可以涉猎的文化产业领域仍然很狭窄。加之相关优惠政策不够完善,致使文化产业发展尚不充分。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离不开财政支持。为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政策力度还不够。财税优惠政策对投融资主体的吸引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本流入到文化产业。

  3.3我国文化产业税收政策运行状况

  3.3.1文化产业税收政策

  (1)不同税种中的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课税中。

  表3-4列举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4】

  
  (2)针对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2009年8月,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针对文化体制改革作出了细致的规定,对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科学、明确的解释。针对改革试点单位,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条件、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气
  
  (3)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9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从事限定的文化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一是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四是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根据不同介质不同年限,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七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规定,对符合标准的动漫企业进口的某些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3.2税收政策存在旳主要问题

  (1)缺乏完整的文化产业税收体系

  文化产业较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连贯、系统的产业政策对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至今,我国仍没有建立一套长期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且便于执行的税收政策激励体系。有关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不仅严重缺乏,而J立法层级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税收政策体系。

  从地方政策层面看,地方政府逐步认识到文化产业发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纷纷推出了地方性的优惠政策。然而,各地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地方短期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各地区的文化资源,导致文化产业的“条块分割”.分散的地方性优惠政策,不利于发挥文化地区优势,阻碍了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进程。由此可见,文化产业急需建立规范的、完整的产业税收体系。

  我国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大多是临时性的,缺乏连贯性与持续性。现行税收政策中,大部分限定了适用期限,不利于引导文化企业长期投资与经营。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35年就能够完成的。对于一个产业而言,税收扶持与激励的期限过短,不利于有效激励产业的成长。

  (2)税收政策缺乏针对性

  现行税收制度中,对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是普遍适用性的。然而,文化产业所涉及的行业范围极广,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很大。现行的文化产业减免税措施,既不能体现文化产业的产业特性,又不能反映出不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不同性质,因而不能有效的激励文化产业的发展。实现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就需要制定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税收政策,而不是泛泛的不加以区别的笼统的税收政策。有针对性的、符合文化产业特征的税收政策,能够更好地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

  (3)税收优惠措施单一

  文化产业是一个链式产业链条,企业设立、产品研发、产品销售、文化服务提供等都是其中重要的环节。而现行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文件列举出的文化产业门类,忽视了其他文化领域。同时,在运用税收政策引导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优惠政策以直接的税收减免为主,很少采用间接的税收优惠。这种单一的税收优惠措施,忽视了文化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配合,不利于文化产业链条的形成和发展。除优惠措施单一外,优惠政策执行难度偏大。某些优惠政策需要层层审批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使得只有少数文化企业才能享受到相关的优惠,这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文化产业整体发展。

  (4)文化产业税收负担较重

  我国文化产业的税收负担较重。文化产业不同于传统的产业门类。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人力资本的投入。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知识水平和创意思维在文化产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化产业的资产,多以无形资产的状态展现,包括品牌价值和人力资源等。在文化产品研究和开发过程中,人力资源的投入至关重要。一个好的文化创意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的智力的投入。但是,从增值税来看,智力成本在企业纳税时是不予以抵扣的。换言之,文化企业所购入的诸如知识产权、价值品牌、商标等形式的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导致文化企业在生产销售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时,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问题。

  重复征税加重了文化企业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从纳税人构成来看,我国文化产业中小企业所占比例较高。即便是上海这样文化产业发展较快的城市,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旳企业所占比例亦在70%左右。据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初,上海市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的企业有12. 86万户。其中,小规模纳税人8. 81万户,占68. 5%.推动小型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小型文化企业发展活力,意义深远。发展小型文化企业,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推进科技进步,带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和谐。

  然而,相应税收政策的缺失,严重限制了小型企业的发展。小型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即便是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种情况仍没有得到缓解气在个人所得税中,个人从事文化产业,除稿酬所得享受优惠政策外,大都与其他行业从业者一样,没有区别对待,税负较重。文化产业的税收负担较重,不利于文化投资,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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