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现有金融监管存在的缺陷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从金融法规的建设、机构的调整、队伍的部署、手段的开发等方面看,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认我们在金融监管方式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只有正视这些缺陷与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经验,改进监管方式与手段,探索出一条既适应市场发展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才能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曰趋完善,从而迈上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由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存在旳缺陷进行分析:
(一)金融监管在监管模式方面的缺陷
在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它是根据机构性质划分监管权限的多边监管体制,即所谓的"分业监管"是其最大的特点。在该监管模式下,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为法定主体的监管部门,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财政部、审计部、国家发改委等一起,共同确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这种体制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专业化监管较为突出的优势,在加强金融监管、解决秩序混乱的问题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这种监管模式的缺陷也开始显现出来。
1.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
机械的分业监管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客观上使得国内金融市场的金融业务被局限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形成了一道行政性的防火墙,起到了阻止国际金融危机向国内渗透的作用。诚然我们可以为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中只受到较少的损失而感到庆幸,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金融业在金融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如在一些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上我们就落后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这可能导致在未来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后,我们会受到分业经营的严重束缚而丧失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机会。金融危机中有"危"也有"机",美国虽然屡屡遭受金融危机的重创,但是每次的金融危机都使美国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在海外国家的金融市场监管者都通过进一步加大开放金融市场来提高本国市场竞争力的时候,我们却在固守传统的监管模式而受到人为的壁垒束缚,等到我国的金融市场有了更广大的发展需求时,希望不要出现因为我们缺乏抵抗风险能力而只能眼睁睁地将市场份额拱手让人的一幕。
2.分业监管体制造成金融创新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采用的分业监管体制在社会经济建设过程中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分业监管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客观的限制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优势互补。使得证券公司不能利用商业银行的资金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无法利用证券公司拓展其业务范围。直接造成了具有转移风险及套现保值功能的金融衍生产品不能在金融市场中立足,这是造成证券机构内部运作受到影响从而出现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的主要原因。同时,分业监管机制还限制了保险业和证券业投融资渠道的拓宽,直接影响了其同行竞争力的提升,使它们内部恶性竞争加剧。这些都最终导致了我国发展金融创新目标的难以实现。
如果缺乏足够的金融创新能力和研发金融衍生产品的经验,这类局面一直不被打破,我国的金融体系就只能永远开展低端业务。只有通过金融创新的全面发展,才是目前我国提高金融业竞争能力的关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本身存在既搏弈又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如果运用得当,可以使市场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又能推动金融监管的发展。不但使金融机构获得更多效益,也能使监管主体的监管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而目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二者对立起来。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才能从根本上为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拓展空间,从而带动整个金融系统的快速增长。
3.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加强
分业监管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就是监管协调性差。我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设立的,属于某一类别的监管主体无权干涉其它类别的金融活动。加之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都是平级的,在实际监管的操作中各司其职、自成体系易形成部门利益。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着信息沟通不足、共享程度低的问题,没有形成一个组织严密、高效规范的全方位的监管协调机制。导致监管过程多头、脱节和磨擦,形成分业监管和违规混合经营之间的矛盾,造成监管真空和重复,给一些利用监管漏洞的单位或个人以可乘之机。
因而,也就无法从源头上对整个金融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和防范。例如我国近年发展起来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既有复杂的法人结构,又涉及经营甚至跨国经营多种金融业务;既从事银行业务,又从事保险或证券业务,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这就增加了专业监管当局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困难。若其中某一项业务发生风险,就会出现各监管机构想管又管不了或者由谁牵头管,由谁做最终决定等一系列实际问题。这中间如果信息沟通不畅,很容易形成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盲区。随着混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缺陷将更加明显。不仅造成了监管效率的极大损失,也不利于今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
(二)金融监管在监管目标方面的缺陷
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监督和管理行为的帝J度,为了确保金融监管可以在金融市场中发挥其作用,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第一条和第三十条就对金融监管的法律地位予以确定:包括正确制定国家货币政策及保障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力度,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虽然金融监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明确,但是在金融监管目标方面却还有很多模糊不明晰的地方。就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法的执行目标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单纯的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是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中监管目标综合性和多重性都较强要求的体现,但是究其本质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一规定也引发了金融监管工作中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相混淆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产生,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货币政策的目标,但是客观上却弱化了金融监管的目标,使得金融监管目标界限模糊不清无的放矢,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监管在金融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从而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执行力度,最终会导致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下降和金融监管工作效率的降低。
(三)金融监管在监管措施方面的缺陷
1.监管覆盖范围片面的缺陷
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金融业务活动都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而目前我国把监管重点放在了市场准入,却没有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监管的主要内容仍然是对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审批,本应该重点实施的日常运营合规性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还不高;尤其是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体系建设,基本上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如此就导致了在金融稽查和监督行动中往往仅釆取单一的行政性手段,所以金融监管覆盖范围的片面性势必影响金融市场的和谐、良好发展。
2.金融监管标准不统一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标准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等。
因为这些规定是于1994年参照《巴塞尔协议》制定的,很多监管标准与实际监管行为并不匹配,所以有很多方面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主要表现在这些规定缺乏对金融机构审批和日常经营状况衡量的具体标准,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往往遵循的是数量控制,表现出随意性较大的情况。所以缺乏一套统一完整、科学有效的具体量化标准,势必会造成我国监管规范性程度的降低,是制约金融监督管理水平提高的关键性因素,不利于对金融业经营发展趋势进行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也不利于构建我国金融全球一体化蓝图的实现。
3.金融监管手段不力的缺陷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我国一直以来却主要以落后的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辅。究其原因我们可以将目光追溯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上,由此形成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以来一直依赖行政命令、计划、处罚等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手段为主的常态。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依靠行政管理体制"上行下效"的方式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长期来讲,就会导致以下情况的出现:一是致使实际监管行为与金融法律法规无法衔接;二是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造成金融监管手段在实际的监督管理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理可参"的尴尬境地;三是监管操作工具滞后,导致执法部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挑战。
除此之外,我国金融监管手段不力还表现在我国金融监管方式手段的单一性。外部监督一直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方式,然而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督却被忽视了。所以仅在单一的外部监督作用下,就无法实现调动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约束力的目的,由此导致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企业内部自律性、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管理、自律机制流于形式,不仅仅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自我监督机制的建设,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活动监管的成效,如目前我国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企业的检查就因为金融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弱化而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这一点就可得到较为明显的验证。
(四)金融监管在人才供给方面的缺陷
1.改革幵放至今,我国的金融体系建设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局面,尤其在金融学教育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实现了一些金融学科目零的突破。并且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高等教育院校纷纷根据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制定了一系列依据金融机制在市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而创建起来的学术性科目,基本实现了高等教育的金融学科目覆盖金融各行各业的发展目标。为了满足我国各项社会事业对金融知识型和理论实践型人才的需要,我国在鼓励高等院校积极开设金融学科目的同时,还针对我国金融人才储备严重不足的局面,大力鼓励高等院校金融学专业的招生,以实现金融专业人才储备的目的。
2.虽然我国发挥了宏观调控的主观能动性,针对金融学知识领域的人才培养计划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措施,通过鼓励政策促进了金融人才计划的落实。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速度过快,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凸显下,我国高等院校中一些金融学培养科目和专业的发展就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金融学专业的发展不能满足对社会事业建设全面辐射的要求,以及金融人才的供给不能满足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全面渗透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业表现出业务内容逐渐复杂的趋势,所以金融市场对金融人才的要求各有特点,所需要的金融知识面也更宽更高。
比如作为宏观调控部门的中央银行需要的是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能参与金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人才;商业银行需要的是懂管理能够熟练进行业务操作、善营销能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精于财务分析能有效规避风险的人才。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以目前金融专业发展的水平,在金融学学科和教育内容方面都很难满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对金融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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