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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沿革及改革原则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4 共37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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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沿革及改革原则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沿革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大的历史时期,这一发展路经基本上是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相适应的。

  第一时期(1949年一1983年):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全国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以中央统一的计划管理为主要方式进行,企业在融资上是通过中央的指令计划获得信贷资金。财政主导制度下的资金供给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垄断性手段,而对于具有资源配置作用的金融市场没有足够的需求,遂相继关停了新中国成立后设立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直到1978年以前,全国只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金融机构。作为垄断性国有金融产权的唯一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既是执行吸收储蓄和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又是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政府机关。这一时期,没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更没有履行经济学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职能。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大批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像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得以恢复和设立。此时的人民银行同时扮演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双重角色,金融监管主要依靠行政监管,以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执行统一的信贷计划进行管理为主要方式,辅之以财务监管和专业监管。它虽然负责全国金融业的管理工作,但并不以监管为中心,也没有在其内部成立行使监管职能的专业部门,在这种状态下,人民银行很难发挥监管作用,监管处于一种较为弱化的状态,形成了 "强财政、弱金融"的金融监管格局。

  第二时期(1983年一1998年):社会转型时期的金融监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人民银行继续承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与管理的职能,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作为管理全国金融事业国家机关的领导地位,并负责研究和制定金融方针政策,保持货币稳定。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央银行之前承办的信贷与储蓄业务交由专业银行办理,并在其内部专门设置金融监管和业务稽核司,这是首次明确赋予人民银行以金融稽核职能,标志着人民银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单一监管者的身份确立起来。此后的198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政策规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相关的政策规范,全面监督与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所有金融行业与机构,并授予其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年检等营业准入的审批权。

  由于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建立金融业市场竞争机制,在国家和地方两级,更多的新型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相继被批准设立。继四大国有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去之后,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中小银行也相继成立。八十年代,保险市场中多家保险公司被重新恢复与建立。在证券市场方面,1990年和1991年分别成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到1991年,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新型金融组织体系。但由于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行政与商业职能还没有完全脱离,监管经验相对不足,综合监管能力欠缺,监管手段仍主要依靠计划经济下行政性的管理手段为主,致使混业经营风险逐渐彰显,于是政府部门幵始在政策中逐步确立分业经营的思路。1992年10月,国家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专业地监督管理。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监管的要求。随后在1995年,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信托法》、《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和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及相关责任,同时也从法律上确认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至此,中国分业监管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第三时期(1998年至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业的风险控制与监管受到了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加快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的步伐并进一步坚定了我国坚持分业监管的选择。首先在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来的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成对地方证管部门具有垂直领导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审批监管权也一并归入中国证监会。由此,证监会成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形成了以证券监管为主和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
  
  同年11月,又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把原来由人民银行监管的保险业移交给保监会以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1999年,为摆脱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独立性,中央银行打破了按地域面积设置行政区划的传统,取销了省级分行,跨省区设置了 9大区分行。2003年4月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银行监管业务和货币政策业务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促进了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增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使其能够腾出更多精力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至此,我国金融业"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与格局正式形成。但在分业监管格局下,"一行三会"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为了避免监管真空与重复及信息交流上出现障碍,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3年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三家监管机构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其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信息共享的交流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分业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形成了与当时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状况基本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要遵循的原则

  1.用科学发展观的旗帜,树立金融监管的科学理念.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实事求是,就是要根据所面对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问题,采用科学、合理、有效的途径去开拓一条稳定发展的道路。用科学发展观的旗帜,树立金融监管的科学理念就是要求:在金融监管的制度改革中要坚决落实以市场机制为核心,建立金融监管成本--收益问责制,解除目前因金融监管过严而对金融创新的限制,最终落实到我国金融监管的理论建设与制度建设上来。

  2.坚持"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中国实际"相结合。

  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时间上建立较早,在体制建设上也较为完善和健全。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善,所以我们有必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特别是要借鉴在监管理念、监管技术、金融创新和防范风险等方面的先进手段,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技术与国际的接轨。但是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也要看到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与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的区别。例如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问世,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一部较为全面的指导范本,但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所处的不成熟阶段,不允许我们简单照搬国外方法。所以我们要立足我国实际,在借鉴发达国家监管技术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做出及时的调整,以使金融监管方式不断地加以完善。

  3.监管方式与手段的完善,要坚持依法、科学、有效的原则。

  真正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能够灵活地顺应新的形势与发展要求的。基于我国金融业如今强劲的发展态势,我们的监管方式也应该不断的推陈出新,制定新的监管制度、推出新的监管举措,才能在未来解决金融市场出现的新问题。要保证金融监管制度与金融业的发展同步,就要按照坚持依法、科学、有效的原则来完善金融监管的方式与手段。坚持这一原则,可以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行业自律以及其他社会监督与审计体系的监管工作入手,从而实现金融监管与时俱进、高效发展的目的。

  4.坚持"以人为本"的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宗旨。

  随着金融市场在我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业也逐渐渗透到了社会中的各行各业。现今的金融业已逐渐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广、与日常生活紧密结合的服务型行业,同时又是一个最具有创新能力的知识、智力、技术密集型行业。

  因此,建立健全现代化金融体系,就必须大力加强金融人才队伍的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是提高金融业竞争力的关键所在。落实坚持"以人为本"的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宗旨,不仅要大力加强对现有监管队伍的培养与造就,还要在此基础上大量引进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完善金融监管队伍中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拓展。

  5.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建,加强国际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金融全球一体化是目前摆在很多国家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美国自2006年起开始的次贷危机,让我们看到了现行金融危机所呈现的破坏力,同时也说明了金融风险在国际领域中的传递性与波及性都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这就要求未来的金融监管政策应该倾向于在全球范围内共同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合作。所以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构建,加强国际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是未来金融监管改革要遵循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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