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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74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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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荷兰大企业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内容

  荷兰大企业纳税管理局负责管理大企业经营活动涉及的间接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公司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包括对企业的税收申报进行监控,纳税义务的遵从、审计、处罚执行。其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个方面:

  ①预先风险防范

  荷兰的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该国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是以纳税服务为前提的。税务人员的首要工作是了解每个大企业的经营情况、内部结构、税收对策、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于税收的态度以及企业内部如何确定和控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收风险。对于可能出现风险的方面与纳税人进行沟通,以提高企业的内控机制,防止税收风险的产生。

  ②风险评估

  荷兰的此项工作是由RMO与地方税务部门共同完成的。

  首先,由RMO集中在数据信息中进行风险选择,对于大企业以外的企业都是由计算机系统根据数据信息自动进行风险选择,对于大企业是由人工进行个别风险选择与评估。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由人工进行个别风险选择与评估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荷兰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75%--100%.人工个别风险评估是由RMO的工作人员与税收检察官协作完成。RMO将风险评估的选择结果打印成详细的风险清单,发给地方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

  其次,地区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内部设有地区特别联系管理小组负责与RMO进行联系,按照RMO提供的风险清单对纳税人进行风险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RMO.地区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通常也会请专家召开讨论会,帮助税务人员进行评估,以使评估工作能够更好的进行。

  最后,由RMO的风险知识组对各地税务机关在风险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收集,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知识库。这样不但可以掌握大企业以往出现的风险,也可以根据新识别出的风险重新编制风险评佔系统的分析指标,为以后的风险评估工作打好基础。

  ③签订有关税收风险的协议

  荷兰税务机关与澳大利亚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一些做法颇为相似。荷兰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也会采取一些措施,为大企业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税收后果提供预先的制度安排,以提高大企业纳税的确定性。首先,税务机关与大企业签订备忘录或其他书面协议,以明确企业某些交易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和后果;其次,税务机关在大企业填报纳税通知单之后,签发最终核税通知单,以提高纳税确定性;最后,税务机关与大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它规定了未来交易、协议和转移定价的方法,保证大企业在进行跨国交易时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降低税收风险。

  ④对不同纳税人实行差异化管理

  荷兰税务局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方式是通过对企业内控机制判定来实现的。税务机关通过对大企业内部税收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建全,以及制度运行的可靠性进行判定来实现对大企业税收风险进行监管。荷兰的大企业内控机制框架以COSO (美国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框架为重要的参照标准。各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设计相应的内控机制。税务机关会对大企业内控机制中与税收有关部分进行测试和评价,根据测试和评价的结果,对内控机制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大企业可以采取以自我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内控机制不健全、运行不好的大企业可以采取税务机关高度监控的管理方式。

  ⑤培养储备税收风险评估人才

  荷兰税务机关在外聘审计专家帮助进行企业风险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对于专门从事税收风险评估的内部税务人员,税务机关会要求这些人员参加由高校教授、税务顾问以及特大企业的执行总裁和财务主管讲授的关于税收保证与公司财务方面的课程。税务机关还和很多大学合作进行审计培训,培训对象为税收审计员、税收检查官员等。在工作中税务机关采取师徒教练、团队工作的方式,这样可以使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把自己工作的经验和心得不断向新手传授,尽快让新手进入工作状态,从而使税收风险评估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

  4.3经验与启示

  通过对OECD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澳大利亚和荷兰税务机关对大企业实行税收风险管理的具体做法的研究,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就是对大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国外的税务部门都有一套自己的税收风险管理体制并且有自己的风险评估流程,研究和学习国外税务部门有关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4.3.1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管理与服务并重

  澳大利亚和荷兰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方式是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并重。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与纳税人相互尊重,相互合作。

  澳大利亚税务机关不但每年将税收遵从项目和问题向企业公开,还将以往发现的税收遵从问题向企业公开,使企业能够自检,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同时就企业的纳税问题不时的拜访纳税人,以及时解决纳税人的涉税问题。这种合作遵从模式,通过与大企业的沟通与合作,不但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还可以对大企业存在的问题给予快速的解决。这种以大企业自我管理约束为主,税务机关进行服务与监控的管理方式,可以迅速达到降低税收风险的目的。

  荷兰与澳大利亚税务机关都采取与纳税人达成税收遵从协议的方式,为大企业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税收后果提供预先的制度安排,以提高大企业纳税的确定性。这种方法可以使企业财务信息公开,降低税收风险并有助于促进税企双方的合作。

  4.3.2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构独立行使职责

  澳大利亚和荷兰税务机关都有专门独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负责大企业曰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纳税服务、大企业审计、税收的征收监控和税收处罚。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与其它类型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是独立并行的关系,不存在业务交叉或上下级交叉等问题。但两国在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上,做法略有不同。澳大利亚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自己负责税收风险分析与评估,荷兰的税务机关是由RMO负责风险识别与分析,再交由各地区的大企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风险评估。

  4.3.3制定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流程和程序
  
  OECD组织的税收风险管理应用指引向其成员国明确了税收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和程序,"税收风险管理目标确定、税收风险识别、税收风险评估排序、税收风险处理、税收风险管理考核",这5个程序在各成员国各自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都得到了运用与落实。

  同时各国还结合各自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在这5个程序的基础上都建立了自己的风险识别指标与判定标准,形成了各自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澳大利亚税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了自身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型,这一模型是以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审计原则为基础的。为了使不同的税务人员在评估同一事项时的评估结果是一致的,它们还设计了案例模式。从而使该国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更具有科学性。荷兰税务机关有一套成形的税收风险评估软件,设有各种指标体系,只要企业的数据进入系统,系统就会自动提示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指标。但由于大企业规模比较大,是由专职的税务专家以及税收检察官对各种税收风险评估指标进行人工评估,由会计师、审计师负责监督企业的内控机制。

  4.3.4对纳税人采取差别化管理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税收风险水平的不同,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为企业提供针对该企业的特有的纳税服务方式。澳大利亚税务局对税收遵从度较低的企业,采用强制管理的方式;对税收遵从度中等的企业,采用在税务机关监督下的自我管理的方式;对税收遵从度高的企业,实行自我管理为主的方式。荷兰税务局对企业内控机制进行评估,以确定对哪些纳税人釆取高强度管理,对哪些纳税人采取宽松管理。

  4.3.5注重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应用

  各种基础信息是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信息不全面、不完整就会影响风险评估的质量,甚至影响风险评估的结果。澳大利亚风险评估体系中信息采集非常全面,内外部信息有各自的数据信息库,外部信息涉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各个部门,内部信息包括企业全部的涉税信息。荷兰RMO的风险评估软件中包括企业的各种涉税信息,同时RMO的风险知识组对各地税务机关在风险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收集,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知识库,及时为风险评估软件增加或更新风险点。

  4.3.6注重人才培养与储备

  为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国会经常对其大企业管理机构内部的税务人员进行培训。荷兰税务机关与高校联系对于专门从事税收风险评估的内部税务人员进行审计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并采取师徒教练、团队工作的方式,尽快提高新手的业务素质。由于税务人员人数及业务素质的有限性,澳大利亚和荷兰的税务机关都聘请了会计以及审计方面的专家帮助税务人员对大企业进行税收风险评估,以提高大企业风险评估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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