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旳比较法研究
比例原则作为一个新颖而又实用的理论随着各国法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要存在着行政执法完善的需求,那么比例原则也理应被体现出来。
第一节大陆法系国家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一、法国法中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法国法中的比例原则的核心是指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行政目的时,行政手段不得过分侵害个人自由。?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曾经作出过针对二者关系的判例,只有在公民的自由足以危害公共利益时,才能对公民的自由进行限制,法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主要体现在警察法等明确规定如何行使公权力的法律中。
法国警察法曾经规定,警察行政行为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专门行政警察则以某一专门领域的安全为行政目的。警察行政行为应当与警察权力的目的相一致。如果行政机关处于个人利益的目的,利用警察权力去施行某一行政行为以实现这一目的,则构成警察权力的滥用。这种行政行为可以被行政法院所撤销。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1953年的判决为例。该判决撤消了市长作出的一个行政规定,这个规定要求集市上的流动商贩必须购买第三人伤害保险。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虽然市长所作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但该规定不可对所有商贩统一适用而不加以任何区分,是有违公正的。?行政法院对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手段的审查,是对行政行为必要性和比例性的审查,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审查更接近于对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对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应当以合法性为前提。
行政法院这种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属于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在行政行为与公民自由发生冲突时,基于不同的行政行为,对公民进行不同种类的最大保护。因此,这种监督应当属于合法性监督。
二、日本法中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日本行政法学中比例原则的相关理论由德国继承而来,同比例原则起源相同,日本比例原则理论同样来自于警察权的行使。在日本比例原则理论中,大多认为比例原则应当为警察在保障社会安全时,依法限制公民的自由,且这种限制为最低限度的限制。日本学者认为,比例原则与行政裁量相互联系,互为依托。
日本警察法第1条规定,警察行使职权的目的是:(1)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维持公共安全和秩序;(2)警察的管理与动作应基于民主理念而施行;(3)规定足以有效的执行其任务的组织。同时在该法第2条中,又规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以不偏不倚且公平中正为宗旨,不得随意滥用涉及干涉日本国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及自由等权限。在日本传统的“警察权限”论中认为警察应当遵守“消极目的原则”、“警察责任原则”.另在同法第7条规定,警察为逮捕人犯,防止逃逸,保护他人,或压制妨害公务之抵抗,有相当理由,可认为必要时,得经合理判断,于必要限度内,因应情况使用武器。从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明显体现出了“适当性”与“必要性”两个原则。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西班牙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比例原则的精神,如《行政程序法》第96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对相对人造成的影响进行了限定,对可以采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这些列明可以釆用的手段中应当采用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为之,该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原则;又如第136条,对行政处罚的结果与所保护的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不仅对处罚和违法事实要符合比例做出规定,而且规定了不得使违法相对人应受的处罚超过其所得收益,该规定体现了比例原则的均衡性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行政法中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其内涵及适用方式与德国的规定比较相似。
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一、英国法中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英国虽然并未明确像欧洲大陆的国家一样规定比例原则,但英国案例指导的作用尤为重要,正是通过案例的指导与法院运用合理原则或禁止为与案情无关的考虑来阐述与体现类似的思想。
二、美国法中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霍尔姆斯大法官曾经说过:“没有一个文明政府,会使其人民所受之牺牲,超过其予人民的协助。”?这句话的内涵明显体现出比例原则的精神。美国的《运输部法》和《联邦补助公路法》中都有关于比例原则的规定。
比例原则不仅体现在美国的实体法中,其法院的判决也同样蕴含着比例原则的精神,其名称上略有不同,或称为“较缓和的手段”,或称为“较缓和的选项原则”,总而言之,不管名称如何,它所表达的意思很明确,政府的行政处罚所造成的侵害不得逾越宪法所规定的界限,若想要达到特定的目的,在同等效用的手段的前提下,应当选择对人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最少侵害的那种方法,尤其在政府在制定关于限制人民言论、宗教、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的法案时,法院会对这种限制进行审查,以发现是否有更为温和、更为人民所接受的措施来进行替代。这种审查,无疑体现出了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原则的精神,从立法的过程中以比例原则为指导,从源头上对法律的锋芒进行削减,从而使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更温和,可接受性更强。
还有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条款第5条以及第14条,对何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从宪法上进行明确,这不仅要求立法者应当遵循该原则,而执法者也应当以此为准则,该两个条文分别对中央联邦以及各州“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如果在实际执法中没有按照该原则执行,一旦被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的行为将会被法院撤销,因为这不符合正当的程序。以上要求只有在紧急情况下除外,因为行政机关在这时无暇去履行相关程序,其不得不便宜从事,即使如此,行政机关实际执行中也要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而且这种程序要件的欠缺需在事后进行弥补,例如给予当事人的辩解机会等,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对人充分合理的时间去完成该程序,也就是听证制度,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可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表达的意见进行阐述,以期达到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后果。在上述由于紧急情况下不须事前听证的过程,通常称为简易程序,在这种简易程序中也必须遵守“比例原则”的情况可知,虽然美国对比例原则的规定不像德国和日本一样具有完整的框架体系,但其无论在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的内涵中,在行政处罚的实际执行中,以及在法院的判决中,或明确规定、或能够明显体现比例原则的精神。
三、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从以上各国比例原则的比较分析来看,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具有比例原则的一套完整体系,从各方面对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手段进行规制,有利于科学执法、保护人民的利益;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比例原则的规定不像德国、日本那样完善、体系化,但其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或者明确,或者可以引申出比例原则以及其子原则的内涵。
当前我国比例原则的发展虽然不是很完善,但任何新事物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正如其他各国一样,比例原则的应用从个别领域逐渐扩大到很多领域,从学理上的概念逐渐成为法典中的明文法条。我国也可以按照这种方向努力完善比例原则,那么其扮演的角色会越来越重要,相应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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