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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卷宗的立卷规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10 共17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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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我国刑事卷宗的立卷规范

  2014 年,中国公安部相关部门在《公安声像档案管理办法》、《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 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制定了 2014 版最新的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规范从刑事案卷的内容,立卷的基本规范,诉讼卷和侦查工作卷等不同案卷装订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一、刑事案卷装订程序

  在我国,刑事案卷可以分为诉讼卷和侦查卷两大部分,而诉讼卷又称为正卷,侦查卷也叫侦查工作卷,亦称为副卷。诉讼卷主要供之后的诉讼使用,包括了程序性法律文书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而侦查工作卷则包括了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案件分析研究相关记录以及其他认为有价值但又不作为诉讼中证据使用的证据材料,装订成卷之后存档备查。

  在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之时,便会按照文书卷与证据卷分别装订。如果案件文书证据性材料较少,可以装订为一卷的,则可以按照先法律文书内容、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顺序将两卷合订一卷。

  对于侦查阶段需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时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可能需要另案处理的,则必须专门复印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以备查。

  对于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撤销的案件、终止侦查的案件,在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类材料,也需要存档备查,但在进行归档管理时,可以不区分诉讼卷与侦查卷,而是按照顺序装订成卷即可。

  在侦查期限内不能及时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复印、存档案件有关的文书、证据类材料,但装订时可以不区分文书卷与证据卷,按照先后顺序装订即可。

  对于只有报案材料等少量文书材料的案件文档,可以在表明案件名称的情况下,多案装订一卷。

  二、诉讼卷立卷规范

  刑事卷宗中的诉讼卷是刑事案卷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根据刑诉法规定需要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而一般在实践中,诉讼卷也被经常统称为侦查卷。诉讼卷可以分为证据材料卷和诉讼法律文书卷两类。

  (一)诉讼文书卷立卷规范

  诉讼文书卷主要是记载在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制作或者依法收集的具有对外法律效力的法律文属性材料。主要包括: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受案回执等。因为它能够清晰地反映出侦查工作中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所以其必须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进行装订。按照刑事案卷立卷规范的要求,主要是从文书类别和制作时间进行排列。

  (二)证据材料卷立卷规范

  同文书卷一样,证据卷也是整个刑事案卷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一切工作的展开就是为了寻找和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因此,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发现和收集证据所采取的一切侦查措施,都应该归入证据卷内容。即通过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调取证据、搜查、扣押、辨认、鉴定、通缉等措施得到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及相关说明性材料。

  三、检察院、法院形成的案卷材料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作用之一在于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将起诉书及相关刑事案卷证据材料起诉到同级人民法院。

  在这个阶段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文书性材料,将这些材料汇总起来便形成所谓的起诉卷。起诉卷以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为基础,在此基础之外,还包括有公诉卷以及检察内卷。起诉书构成公诉卷的主要内容,而检察官的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提审犯罪嫌疑人笔录等内容则构成检察内卷的主要内容。

  法院在接收同级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在审判阶段,同样会形成审判卷宗。对于普通一审案件,由诉讼卷与附卷组成审判卷宗,而对于一些案情复杂,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之后的诉讼阶段,还会形成上诉审卷、申诉卷、审判监督卷和死刑复核卷等。

  审判卷宗中的诉讼卷主要包括有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法院庭审笔录、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宣判笔录、判决书等。附卷中则包括了法官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判决签发文稿、审委会讨论笔录等材料。

  以上是我国公安机关关于刑事卷宗的立卷规范方面的内部规定。实践中,刑事卷宗材料也正是按照这个程序和分类进行制作并装订形成,然而,这其中的具体制作过程,又存在很多的瑕疵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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