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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的内核——秘密状态(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1 共68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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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侦查秘密的内涵

  如果说侦查程序的公开透明蕴含着现代法治精神,那么侦查秘密的现实要求则延续着这一传统行当的精髓要旨。面对可知或者不可知的罪犯,尤其是在穷凶极恶又满怀”智慧“的敌人面前,仅仅做出公正透明的国家姿态是自欺欺人的表现,秘密侦查手段的运用则当仁不让,虽然并非完全是为达破案目的而不择手段。

  严守侦查秘密的意义绝不只在于国家追诉,日本和法国的法律都对秘密侦查在国家追诉中的地位进行过详尽阐述。同样,对于侦查机关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严守秘密也发挥着保障人权和维护名誉的重要作用。

  因此,无论是对于国家追诉还是其对立面,侦查秘密始终伴随着侦查工作开展的全过程,贯穿着侦查工作的始终,其地位和意义是原则性的,是一种”根本性规范“.相对于规则,原则的内容在明确化程序上显然是低于规则。”

  可以看出,侦查秘密作为一项侦查的原则,一方面具有指导性的特征--它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遵守职业的秘密规范,根据情势选择性的公布案情、披露侦查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原则的模糊性使得秘密侦查没有明细的条文来确切的选择严守秘密和公开案情的情形,需要侦查人员谨慎的选择以及与媒体良性的沟通,着重对警方的侦查方向和线索及情报信息以及被害人和证人身份进行选择性的保密,禁止过度报道办案细节、犯罪手法,尤其要加强对技术性内容的严格保密。针对上述情况,侦查中需要保密的情形或者事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对静态事项的保密内容:如现有侦查技术手段的内容和技术性原理;已经收集成形的情报线索及其体系;侦查阵地的分布与人员安置以及秘密力量投送与分布情况;侦查统计中的关键数据和可预测性的分析报告、结论,等等。

  (2)对动态事项的保密内容:如侦查工作中正在收集获取的线索,如现场勘查所获取的犯罪痕迹和遗留的部位、对指证犯罪人有关键作用的证据、案件进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重大商业秘密;为安排实施侦查计划而选择造势的实际情况;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的组合运用情况和策略的选用,等等。

  (3)对权利人事项的保密内容:这里的权利人主要是指被害人、证人、检举人和控告人以及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等。保密的事项主要有:侦查工作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证人的身份信息;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基本情况与社会关系;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和成长经历,等等。

  综上所述,侦查秘密是一项侦查原则,这正是它的性质。它的实施过程中伴随着指导和选择的难题;其保密的范围贯穿于整个侦查活动始终,保密事项的范围极大,强调对侦查行为所获取结果的保密;参与到侦查过程中的侦查机关及其人员以及相关的见证人、证人等都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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