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根源
3.3.1 冲突的直接原因
首先,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直接原因首先在于两者固有属性的差异。第一,舆论监督的公开性与司法要求的封闭性的差异导致了两者的冲突。司法的本质和特征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也就决定了司法需要具备相对的封闭性。司法的封闭性使司法活动在很大程度了排除了外界的干扰,但是这种封闭应当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以内,否则使司法机关变得僵硬和裹足不前,甚至出现外界监督不到的暗箱操作,既侵犯了个别的正义,也无法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要求。因此,为了克服司法封闭性的缺陷,我们有必要将舆论监督纳入司法领域,使司法的部分活动公开透明化,让舆论进行司法监督,让司法活动接受舆论的全面考验,以促进司法公正。[28]
舆论监督面向全体的社会公众,这就导致了舆论监督必须具有较大的公开性。任何事务一旦面临舆论的监督,则必须公开,让全体公众知晓,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就不能再对该事务进行违规操作,一旦被大众的法眼识别,其不端行为将会彻底暴露在阳光之下。舆论正当地监督司法,会扩大案件的影响,督促法官谨慎处理案件,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促进社会正义,促进正确的法律观念的传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舆论不当监督司法的后果,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将舆论监督司法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以内,对舆论的监督方式、监督时间做出一定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使司法公正。[29]
第二,舆论监督的盲目性与司法要求的客观性的差异导致了两者的冲突。由于当前我国有关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导致舆论监督缺乏一定的限制,加上舆论监督自身的特点,使舆论监督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社会公众一般是从网络、电视、报纸中获得相关的案件信息,其多少会受信息提供者即记者的影响。如果新闻工作者带着个人的主观情绪进行案件的报道,会使接收信息的社会公众受其情绪的影响,形成带有偏见的舆论,在微博、博客和论坛中发表与事实相悖的个人情绪体会,在大众的舆论形成广泛的压力后,左右了审案法官的对案件的看法,这就明显地体现了舆论监督的盲目性。而司法作为当事人寻求权益保护的最后屏障,必须具有客观性和严谨性,否则一味地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将会产生不利于某一方当事人的后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说,舆论监督的盲目性必须受到一定的控制,如果国家出台具体的法律规定,规范社会监督的领航者和引导者--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避免其使用不规范、不标准的言论误导广大受众,同时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在其看到有失偏颇的新闻报道后,应有自己独立的思考,做出独立的判断,避免被有心人利用。[30]
第三,舆论监督的时代性与司法的相对落后性的差异导致了两者的冲突。舆论监督的受众是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平台在当今时代以网络为主,舆论监督的主要响应者便是活跃在网络平台的群体,他们通过网络接收着最新的信息。引起群众广泛讨论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允许媒体实况现场直播,在法院宣布判决的第一时间,社会公众便在自己的电脑或手机前得到了信息。不仅这些新闻信息,所有信息在网络上都是开放的,任何经常上网的人都能获得最新的信息,他们是具有鲜明时代性的。然而,法院的判决是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前提的,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颁布程序,可想而知,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可能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是根据现有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但是却不符合社会公众心理的正当性。如许霆案的判决就体现了这一点,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许霆从银行 ATM 机中取款应当如何定性,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认定了许霆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判处许霆以无期徒刑,这显然不符合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最后不得不在舆论的高压下以该案特殊为由在经最高院的核准后,将刑期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其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在于二者运行机制的差异。第一,追求目标的差异。公正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程序的价值目标都是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正义,虽然同样是公正,但是两者的工作是不一样的。舆论监督追求的公正,更侧重于道德意义上的公正和社会公众的主观感受,更具有主观性。作为舆论监督的引导者,媒体更多关注他们发布的新闻是否能引起公众的热烈反响,他们的报道往往向弱者倾斜,以引发社会公众的同情,其报道可能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更注重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能否得到实现,而与此同时,可能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司法程序所追求的正义则是法律意义上的正义,它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它更侧重于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更具有客观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案件,在实体上应做到对于符合实体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应当做出符合该规定的法律评价,对于符合同一实体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也应当做出符合该规定的法律评价,同时上述评价应该能够合理地解决问题。在程序上则要求严格遵循程序法律规范,保证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都能够实现。第二,追求时效的差异。我们都知道,时效是新闻的生命,这就决定了舆论监督引导者新闻记者要在第一时间采访和报道案件事实,及时向公众报道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而司法工作者则完全不同。由于司法审判活动具有强烈的程序性,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法上对时效的规定按部就班的开展活动,这就使一个案件的审判活动通常持续数月乃至数年之久。持续时间这么久的司法活动是很难满足新闻工作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好奇心的,因此往往在案件判决出来之前,新闻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便迫不及待的估计这个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如果将这个结果公布到网络上,一旦这个结果引起广大受众的认可,便会形成巨大的压力影响到法官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了该案件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这便造成了司法机关抵触媒体采访的不良后果。
第三,工作范围的差异。司法工作要求司法人员事无巨细,保持中立的态度同等地对待各种大小的案件。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按部就班地办理案件,解决纠纷。法官以自己娴熟的办案能力,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理性的职业素养对案件进行判断,做出最客观和公正的判决。而舆论监督领域则不同,新闻工作者只是为了寻求典型,制造轰动效应,增加自己的收视率或关注度,因此他们关注的只是那些影响较大的、比较特殊或复杂的少数案件,而且他们在对某一案件进行评论时也仅是根据有限的事实和证据和非法律专业的知识,他们做出的评论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非专业性,尽管有时他们会采访一些法学专家或律师,那也仅是个人观点,不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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