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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0-15 共75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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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冲突的根本原因

  首先,是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法的价值是指法满足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需要的基本性能,是人类关于法的绝对价值指向。它以法和人的关系为基础,自由、正义、秩序、公平等都是法的价值目标。不同的价值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各个利益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激烈地斗争着,这就导致不同的价值目标彼此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对立和统一。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正是不同的价值之间矛盾的体现,正是因为这两种权利内包含着不同的价值目标,才导致两者的冲突。

  第一,是自由与正义的冲突。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法的制定皆以自由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法的实施以自由为宗旨,法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为了自由设定的,法的授权是对自由的确认,法的禁止也是为了自由的正常行使保驾护航。正义也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它具有历史性,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每个历史阶段对正义的解读都是不一样的。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从现代法治理念来看,应强调二者的统一,形式正义属于中间过程和手段,实体正义才是最终结果和目的。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如果一个国家连司法正义都无法实现,法治也就无从说起。我们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公正能否实现显得尤为关键。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中要同时追求自由与正义,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保证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利,我们只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舆论监督权利行使的范围,在司法、媒体和社会公众之间明确一条合理的界限,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第二,是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自由是法的目的,也是秩序的最终目的。但是,“人虽然生而自由,却不往不在枷锁之中”,因此自由也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并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设置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和保障自由。法对自由的限制应当以必要为原则,以现行法律为衡量标尺。秩序也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秩序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其他法律价值是秩序的目的。秩序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从法的价值位阶的角度来看,作为法的价值,秩序是工具性的法律价值,自由是目的性的法律价值。人类生活在这个社会中,都追求自由,也都受到秩序的限制。自由和秩序两者是相辅相成地存在着的,同时二者也是最易发生冲突的两种价值。舆论监督追求自由,司法则追求秩序。二者在对待同一案件的时候,舆论监督突出个性的发挥,司法则追求有序状态的建立,二者互相促进,又互相矛盾,使两者处于动态的冲突之中。这时就需要对自由予以限制,对秩序予以完善,使二者保持动态的平衡。

  其次,是法律调整范畴之间的冲突。法律的调整范畴是指法律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是一组基本的法律调整范畴。权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要求他人服从其意志的绝对控制力,在现代法治社会,它是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则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授权,也就是权利不一定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未禁止即可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实质就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第一,是公众的监督权利与司法机关司法权力的冲突。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司法权力作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如果被滥用,将会导致公民对国家失去信任,甚至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舆论监督作为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它的意义在于可以对司法权的滥用起到相应的遏制作用,是权利制约权力理论的充分体现。舆论监督的引导者--新闻媒体通过采访等方式获取大量司法活动的信息,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将这些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会以微博、博客、论坛等形式做出回应,新闻媒体再收集这些反馈的信息,将信息组织好再继续以新闻报道的方式反馈给司法机关。新闻媒体作为连接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纽带,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做了公众的代言人,因此从表面看的“媒体审判”等新闻媒体不当监督司法的行为其实是“公众审判”,即公众监督权利与司法权的冲突。

  第二,是公民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一般是由法律设定的,权利人可以自己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权利之间冲突的前提是有多个不同的权利,在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互相作用的过程中,产生了多项权利,如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新闻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监督权,涉案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

  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冲突。公民的知情权在这里主要指从司法机关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政府则负有公布相关信息的义务。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最终享有者,有权了解代表者是如何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是否存在权力滥用的现象,一旦发现公民则享有批评指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公民依法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方式。

  只有充分行使监督权,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有可能得到根本实现。舆论监督司法,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的体现,这个权利需要与知情权结合起来共同行使。

  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是法官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自己丰富的法学知识和专业的判断能力,在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独立审判权作为司法权的核心权利,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必须得到充分地保障。我国正处于发展中,很多制度还不完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一方面受到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对两个权利规制的不完善,导致两个权利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造成了二者与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冲突,影响了司法的公正,这就需要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以避免冲突。

  当事人人格权与公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冲突。人格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的冲突主要发生在社会公众与涉案的当事人或者案件相关人之间。社会公众享有知情权,这一点我们毋庸置疑。至于公众的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权利。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础性权利,法律在对其给予充分自由的同时,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31]

  如,宪法在第 53 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以当事人人格的基本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确认和维护的基本民事权利,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内容,人格尊严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在民事权利中居于首位。

  在舆论监督司法的实践中,公民在行使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往往造成对涉案当事人名誉权或隐私权的侵犯。新闻媒体在对案件进行采访时,经常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其一旦发现能够引起轰动的细节便会第一时间发布新闻报道,而忽略了这些形式以及细节是否侵犯到了当事人的人格权与隐私权。因此,必须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程度和范围进行限制,以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和隐私权。

  3.4 本章小结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固有属性和运行机制的差异等浅层次的原因,以及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法调整范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等深层次的原因导致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媒体及社会公众认定的新闻事实代替了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舆论的不当监督损害了司法的独立,破坏了司法权威,也限制了舆论自身的发展,最终影响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综上,我们必须寻求问题的解决办法,以缓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矛盾,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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