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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6 共61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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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实现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37显然,律师是扞卫法律的卫士,这不仅仅要求律师具备主持公正的职业理念,还需要让社会了解并毫不怀疑地相信律师是在这样做。“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律师存在某些缺陷,例如社会律师的角色定位存在偏差,职业共同体表现出不成熟的特点,并且其结构功能比较的单一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社会律师很难满足公众对法的自由、公平、正义和秩序等原则和品质的正常需要。

  现在我国律师因为存在着机构功能单一、职业共同体不成熟、角色定位存在偏差等自身缺陷,限制了律师的行为并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公众原本对法律存在着良好的期待,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公平、自由、正义和秩序不能满足公众的要求,社会律师的功能和作用不能发挥出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不能更好的体现,公众的期待不能得以实现。39以社会律师的角色定位为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均将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这种定性使市场角色和社会角色内含于律师的角色定位中,且在现实中律师的市场角色显得更为突出,律师更多地是以”经济人“身份去谋求法律业务。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除了需要付给律师们代理费外,有时还需要支付很多的灰色费用,譬如”人情打理费“、”办案活动费“、”交通费“等等。一些贫困的民众因为昂贵的收费不能接近律师,这是民众与律师交流受阻的首要因素。高昂的收费是社会律师趋利性的充分表现,使得当下正在实施的法律援助制度受到阻碍,原本美好的设想如此一来变得更加难以企及。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年需要办理的援助案件接近40万件,但是根据相关方面的规定,一名职业律师每年应该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为1-3件,就算是按照最高规定办理也不可能会超过3件,现今全国12万律师就算是全部履职工作,每年也只能办理36万件案件。因为上述数字没有包含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这其中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和妇女,除此之外,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律师对承办案。件的积极性不高,质量低下,很多情况下还会出现没有人愿意承办案件的情况,:案件有很多得不到办理,这样看来,上边所说的一年办理36万案件只能是一种。 理想状态。‘”综上所述,指望法律援助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行不通的是受限制的,长此以往,实现社会正义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就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存在显得格外重要。因为他们向这些群体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就具有无偿性,同时这种工作还具有日常性(其不需要像社会律师一样在特定的时间内需要办理额定数量的法定援助案件),所以能够更好的更加专业的为那些经济困难的农民工、伤者、残疾者、妇女等弱势群体或其他特殊社会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为他们打幵法律正义之门。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相对比,后者更能全心全意的为那些需要援助的人服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也会更高。所以,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的存在,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从而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可行性

  1.律师队伍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首先在沿海发达地区发展了一大批社会律师,而在我国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的情况下,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律师队伍也逐渐壮大。根据2012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举行的“首届朝阳律师论坛”的消息,我国律师已经从20年前的不足10万向23万迈进,律师事务所也由不足1万发展到接近2万。12从国外公职律师制度的做法来看,公职律师都是从社会律师中选任的,即政府设定某种选拔机制,由社会律师考取或者进入公职律师队伍,成为公职律师。因此,公职律师依赖于社会律师资源。而我国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无疑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2.现行的军队律师制度提供了参考依据

  军队律师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军兴起的群众法律服务工作。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官兵们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的加强,部队的官兵及其家属遇到的有关法律方:

  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并且朝着复杂化,多样化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部队法制建设的需要,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1992年中央军委确定“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由政治机关管理,同时在总部和各大军区政治机关设立司法行政工作机构”.1993年中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发布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军队律师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归各级政治机关负责,是各级政治机关日常工作和任务中的一部分。1996年出台的《律师法》使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得到肯定和保障,军队律师从那时开始被纳入国家律师体制之中。截止到1996年4月,军队有公职律师1100余人,并设有170多个法律顾问处。43200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在集团军军、师、旅设置军队律师,同样隶属于政治机关。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57条明确规定了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44.随着国家和军队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军队律师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法治化发展道路,军队律师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小窥,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军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部队的全面建设和依法治军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截至2012年8月,全军和武警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和部分师级单位已建立了包括海事、国防专利等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在内的268个法律顾问处,法律咨询站1600多个,有军队律师1400多名。45这些军队律师的职责,主要是为各级首长、机关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部队、官兵及其家属解决涉法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为部队作战、演习、训练和军队装备建设、后勤建设提供直接的法律支持;开展部队法制宣传教育。军队律师工作幵展20年来,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官兵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安全稳定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仅2012年,军队律师巡回宣讲武装冲突法共230多场次,听课官兵达30多万人次,担任刑事辩护案件4500多件,代理民事案件4万多件,挽回经济损失60多亿多元,避免经济损失近50亿元。46.从以上对军队律师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军队律师与社会律师具有同样的社会; 地位,都要受到《律师法》的约束,而军队律师在职责上,首先是为军队各级首长、机关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同时还兼具法律宣传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这与目前公职律师的职责基本相同,而且不管是军队律师还是公职律师,其提供的都是无偿的服务。从推行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军队律师和公职律师一样,都很好的为本部门提供了法律帮助,避免了许多因法律缺失而出现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开展的公职律师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参考军队律师制度的设置。

  3.各地的试点工作提供了实践基础

  从我国试点公职律师制度开始,已经有十几年。早在1996年4月,我国上海浦东新区作为全国的首先进行试点的地区实行了公职律师制度,首批共20名公职律师,全部是由浦东新区司法局向有关行政部门派驻的,公职律师的设立为规范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认可度较高。随后我国逐步向江苏、广东、浙江和福建等进一步推广试点。到2002年1月,司法部又一次下发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完善律师队伍结构”.随后,各级政府、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行动,全国各地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蓬勃发展起来。前面介绍了许多各地存在的试点模式,对这些模式进行总结可以为公职律师的全面推行提供许多经验借鉴。对试点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公职律师制度。

  4.域外完善的政府律师制度提供了借鉴

  政府律师制度在域外己经成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建立了政府律师制度,从实施效果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政府律师,并且取得了相当的成功。比如,美国的政府律师就为政策的很多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并在很多案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公职律师在着名的反微软垄断案、李文和泄密案等重大案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在香港也有450名政府律师为政府的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破产管理署、廉正公署等部门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47可以看出,政府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这既是律师行业的发展,也促进了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域外完善的政府律师制度,为我国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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