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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初步实践(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16 共56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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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扬州模式”

    扬州模式的特点是“向社会公幵招聘公职律师,实行聘期制”.公职律师的身份:是被政府雇佣的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显然这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扬州的公职律师并不要求是公务员,而公职律师上任后身份不会变化,不会成为公务员。公职律师和政府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由政府向公职律师发放薪金和福利。

  公职律师的条件;通过社会竞聘,29具有律师资格,法律硕士以上学历。

  执业范围: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优势:公职律师不具备公务员的身份,公职律师可以更好地理解并贯彻政府工作意图,能够相对独立地提出法律意见而不受干涉,从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这种聘任制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通过高薪聘请优秀的法律人才担任公职律师,而由于公职律师的收入不受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的影响,对于社会人员加入公职律师队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进而可以为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本地区法治的发展储备法律人才。

  (5)“周村模式”

  法律依据:《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2012年12月印发。

  公职律师的身份:首先是公务员。

  公职律师的条件:取得公职律师资格。

  公职律师的就职单位: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工作场所设在周村区司法局,是公职律师的专门工作机构,因此也被称为“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

  执业范围: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以及律师执业纪律。

  对公职律师的监督与管理:由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负责宏观指导、管理和监督。周村区司法局则需要负责对公职律师进行资质管理,并提供业务指导,监督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

  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公职律师之间的信息交流更加便捷,有利于凝聚人心,集思广益。

  公职律师取得的成绩:周村区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从2002年开始探索、尝试,到2003年6月成功推行。截至2008年8月底,已经代表政府代理了 106起案件,并追回欠款本息共计1000余万元、资产价值2300万元,一系列的工作使区财政解除了担保责任,为政府挽回的经济损失高达9900万元,并且为区委政府领导先后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100余条,共中80%以上都被区政府采纳了,这促进了周村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6)各地模式的特点

  综合上述我国在公职律师制度试点过程中形成的五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的分析,我们归纳出这五种模式的特点如下表所示:

  (7)各地模式的优点和缺点

  “浙江模式”的优缺点优点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优点二:公职律师既是律师又是公务员,保证了公职律师能够专心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服务,特别是能够专心于政府所需的法律服务,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的价值。

  “广州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公职律师既是公务员,同时也是律师。

  缺点一:成立了专门的公职律师机构,促进公职律师发挥团队作用,但是使公职律师游离于政府部门外,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

  “厦门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公职律师既是律师又是公务员,只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接受政府委托,调查和处理相关具体的法律事务等。

  优点二:公职律师必须在政府职能部门任职,需要经过供职单位同意才能成为公职律师。

  优点三:执业活动与社会律师相同。

  优点四:不独立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办公室,而是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进行人事管理、考核培训、职务晋升。有利于将公职律师的本职工作与发挥法律专业专长紧密地结合起来。

  “扬州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公职律师必须要具有法律硕士及以上学历。

  缺点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公职律师,实行聘期制。这种做法虽然可以使社会上有能力的人成为公职律师,但是聘任制也使公职律师缺乏安全感。

    “周村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由司法局对公职律师进行资质管理,并提供业务指导,且负责业务监督。

  缺点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这种模式更适合于小范围实施,因为在较大区域内实施将会影响到实施的效率,人员的增多以及规模的庞大可能会使工作效率下降。

  根据上表对各模式的特点比较以及对各模式的优点与缺点的分析,各地公职律师可以借鉴的经验有以下几点:

  第一,公职律师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即公职律师应当以公务员的身份存在,这样可以保证公职律师既熟悉本单位工作业务又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能够在调查取证、参与诉讼时更加高效、顺畅。

  第二,公职律师应当向政府及社会提供无偿服务。公职律师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律师,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应当在向政府提供无偿服务的同时,主动地向社会上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公职律师应该具有与社会律师同样的诉讼权利。为了确保公职律师的办案能力,需要明确公职律师的社会地位,赋予其与社会律师同样的执业权利,否则公?^律师在办案时可能会遇到权限不足的问题。

  第四,并不一定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从各地区的经验来看,是否成立专门的公职律师工作机构,并非幵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必备条件,成立与否还需继续试点并总结经验。

  第五,公职律师在业务上应与所在单位保持独立,以避免公职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受到所在单位的干扰,从而确保公职律师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公职律师应能够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公职律师应当能够直接参与政府的很多决策,而不是只在被需要时才会被咨询,而应是有明确的事务需要参加。

  第七,应有相关的法律机构为公职律师提供一定的培训,并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公职律师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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