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的条件;通过社会竞聘,29具有律师资格,法律硕士以上学历。
执业范围: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优势:公职律师不具备公务员的身份,公职律师可以更好地理解并贯彻政府工作意图,能够相对独立地提出法律意见而不受干涉,从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这种聘任制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通过高薪聘请优秀的法律人才担任公职律师,而由于公职律师的收入不受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的影响,对于社会人员加入公职律师队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进而可以为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本地区法治的发展储备法律人才。
(5)“周村模式”
法律依据:《浙江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2012年12月印发。
公职律师的身份:首先是公务员。
公职律师的条件:取得公职律师资格。
公职律师的就职单位: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工作场所设在周村区司法局,是公职律师的专门工作机构,因此也被称为“公职律师办公室管理制”.
执业范围: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以及律师执业纪律。
对公职律师的监督与管理:由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负责宏观指导、管理和监督。周村区司法局则需要负责对公职律师进行资质管理,并提供业务指导,监督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
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公职律师之间的信息交流更加便捷,有利于凝聚人心,集思广益。
公职律师取得的成绩:周村区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从2002年开始探索、尝试,到2003年6月成功推行。截至2008年8月底,已经代表政府代理了 106起案件,并追回欠款本息共计1000余万元、资产价值2300万元,一系列的工作使区财政解除了担保责任,为政府挽回的经济损失高达9900万元,并且为区委政府领导先后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100余条,共中80%以上都被区政府采纳了,这促进了周村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6)各地模式的特点
综合上述我国在公职律师制度试点过程中形成的五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的分析,我们归纳出这五种模式的特点如下表所示:
(7)各地模式的优点和缺点
“浙江模式”的优缺点优点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优点二:公职律师既是律师又是公务员,保证了公职律师能够专心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服务,特别是能够专心于政府所需的法律服务,有利于发挥公职律师的价值。
“广州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公职律师既是公务员,同时也是律师。
缺点一:成立了专门的公职律师机构,促进公职律师发挥团队作用,但是使公职律师游离于政府部门外,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
“厦门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公职律师既是律师又是公务员,只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接受政府委托,调查和处理相关具体的法律事务等。
优点二:公职律师必须在政府职能部门任职,需要经过供职单位同意才能成为公职律师。
优点三:执业活动与社会律师相同。
优点四:不独立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职律师办公室,而是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进行人事管理、考核培训、职务晋升。有利于将公职律师的本职工作与发挥法律专业专长紧密地结合起来。
“扬州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公职律师必须要具有法律硕士及以上学历。
缺点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公职律师,实行聘期制。这种做法虽然可以使社会上有能力的人成为公职律师,但是聘任制也使公职律师缺乏安全感。
“周村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一:由司法局对公职律师进行资质管理,并提供业务指导,且负责业务监督。
缺点一: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这种模式更适合于小范围实施,因为在较大区域内实施将会影响到实施的效率,人员的增多以及规模的庞大可能会使工作效率下降。
根据上表对各模式的特点比较以及对各模式的优点与缺点的分析,各地公职律师可以借鉴的经验有以下几点:
第一,公职律师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即公职律师应当以公务员的身份存在,这样可以保证公职律师既熟悉本单位工作业务又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能够在调查取证、参与诉讼时更加高效、顺畅。
第二,公职律师应当向政府及社会提供无偿服务。公职律师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律师,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应当在向政府提供无偿服务的同时,主动地向社会上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公职律师应该具有与社会律师同样的诉讼权利。为了确保公职律师的办案能力,需要明确公职律师的社会地位,赋予其与社会律师同样的执业权利,否则公?^律师在办案时可能会遇到权限不足的问题。
第四,并不一定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从各地区的经验来看,是否成立专门的公职律师工作机构,并非幵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必备条件,成立与否还需继续试点并总结经验。
第五,公职律师在业务上应与所在单位保持独立,以避免公职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受到所在单位的干扰,从而确保公职律师能够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公职律师应能够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公职律师应当能够直接参与政府的很多决策,而不是只在被需要时才会被咨询,而应是有明确的事务需要参加。
第七,应有相关的法律机构为公职律师提供一定的培训,并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公职律师实施监督。
摘要外国人在华就业,主要是指取得在中国居留许可、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工作并获得工作报酬的就业行为。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在源头上,我国对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实行的是就业许可制度,外国人欲到中国就业应先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第四章完善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在快递行业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德国和英国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对新疆快递行业监管的启示。以下将从完善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
结束语对于社会稳定来说,基本要素就是婚姻家庭的稳定,而夫妻关系的基础为夫妻财产制度。所以,对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来说,妥帖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本文对夫妻财产制在中国成立后的演变进行了回顾,对其有待健全的地方进行了分析,强调了我国...
第3章在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中信用证开证行的法律地位3.1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的原因与作用3.1.1银行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的原因有形商品的国际贸易一般包括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及争议解决五个环节(其中争议解决并非必经环节)。货物买卖是其他...
五、结语我们应当看到,新刑事诉讼法与原来相比确实对监视居住制度作出了重大的改变,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论在定位上或者适用的细节上确实存在问题,新法实施以来,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然较少适用,即使适用了也大多按照以前的方式执行,正如96年刑...
结束语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近年来,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也一直受到世界各国司法界和新闻界的关注,因为这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它的涉及面广,涉及范围大,因此对其的理解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两者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法律路径对广大儿童的父母来说,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抚养教育孩子的底线和基本内涵,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家庭教育中应当强化的新理念。一、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我国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但迄今为止我国并...
对司法规律的认识论思考导言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司法规律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当中。学界对这一官方用词的变化高度重视。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规律?以及司法规律在司法改革中的基础作用究竟如何?所有这些问题...
引言一、选题意义和研究内容2010年冲突法领域产生诸多重大成果,其中之一就是美国俄勒州颁布并实施的《侵权及其他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以下简称《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另一个则是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中国梦与理想教育的理论概述2.1基本概念的阐述2.1.1理想教育2007年,陈万柏、张耀灿主编的《思想教育学原理》指出: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对未来的一种向往和追求,是有实现可能的人生奋斗目标。理想教育,是以共产主义为核心的理想教育。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