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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完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9 共3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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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论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禁刑的一种变更执行制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在国际上,主流倡导的就是行刑社会化和行刑人道主义,这一制度的实施顺应了这一要求,体现了我国在法律上与国际接轨。

  但是在该制度实施以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群。比较突出的是,在保外就医中,出现了"以保代放"、"拿钱买刑"的现象;女犯为了能够暂予监外执行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使自己怀孕或者多次怀孕,来逃避监狱的惩罚;妇女是否哺乳自己的婴儿这些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看似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本身暂予监外执行不同于缓刑、假释,该罪犯并没有得到减刑,只是出于人道而让其免受狱内的刑罚,这就使其与其他罪犯不公平。如果在运用过程中,没有规范有序的管理措施就造成了更大的失衡,对社会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标志,纵有很多问题,但是它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完善立法规定。制定一部独立的暂予监外执行法规,避免上位法与下位法、平行法律之间的冲突,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是,在我国立法条件还不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更进一步的完善法律,使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有法可依。

  第二,完善程序规范。暂予监外执行从提请、决定到执行、监督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操作中,应当完善当事人的提请程序,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前到申请阶段,本文的创新点是完善被害人暂予监外执行的参与权,被害人也是当事人,在该案中受到的伤害最大。在这个制度中,人们往往只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忽视被害人的权利,希望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其次,在决定阶段,应当将决定权统归人民法院,使得各司法机关各司其职。

  第三,完善监督管理。暂予监外执行出现的种种问题,一方面是立法的原因,还有一方面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有了很大的进步 .本文创新点,主要是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来监督,以达到更全面和强有力的监督。但是在实践看来,检察机关的权利弱小,仅仅以意见方式提出没有强制约束力,希望能够加强检察机关的强制力。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希望矫正机构及其相关组织能够全力配合,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后续工作完善好。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纳入到社区矫正中,这是明智之举,暂予监外执行以社区矫正为依托,逐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执行等程序,这一举措是符合国情的。

  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社会的改变而改变,制度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循序渐进,才能紧跟时代潮流。现阶段,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抓突出问题进行修改,使得暂予监外执行更加利民、利国。

  由于理论功底很低、阅读面很窄和文字表述等方面能力的限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始状态,还有很多看法存在不足:第一,本文只列举了部分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点以偏概全。第二,在暂予监外执行完善上,提供的只是部分意见,不具有系统性、规定性。

  完成这篇论文我研究这一问题的开始,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希望能深入实践,近距离的研究这一问题,提出更加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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