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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优化分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9 共39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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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的目的意义

  在许多国家,监禁刑很长时间来都是主要的行刑方式。就如那句话:"监禁是目前刑罚制度的基石。那些构成许多犯罪的人,那些在其他方面符合一定标准的人,都要被监禁。"[1]36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适用刑罚的人越来越多,对监狱的成本、对罪犯改造的不利因素越来越多,给国家带来了很大困扰,慢慢的人们开始认识到这些弊端,越来越多的人思考是否可以在监外执行刑罚。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与国际大国的交流逐渐增多,国际上许多思想与理念慢慢影响着我国。诸如,"以人为本"、"行刑人道主义"等思想,进而保护人权理念也悄然的在立法中出现。2004 年的宪法,将"人权"加入到宪法中。在 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列入法条中。

  至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作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思想确立下来。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新型的执行方式在其设立以来起到了很大作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对罪犯人文主义关怀,它的确立符合国际上所倡导的刑罚轻缓化原则。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罪犯在监外执行等同于在狱内执行,刑期不中断,这样容易导致罪犯逃避法律的惩罚;其次,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是有刑种限制的,这与监狱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在《监狱法》中,无期徒刑犯可以无条件适用,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无期徒刑只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后,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的权力弱小,达不到监督的作用;此外,法条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规定不详细等许多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在国外有相类似的制度,例如德国的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日本的自由刑停止执行制度,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停止执行自由刑制度。他们都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二者关系之间达到了平衡,在司法领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对那些身体有问题或者特殊原因的罪犯,因在监狱得不到更好的照顾,而在狱外也能够达到和在狱内同样行刑效果,同时又起到保护罪犯人权作用的一种制度。它实质上就是对一部分罪犯进行特殊照顾,给予他们同普通人同样治疗疾病的权利、抚育婴幼儿的权利和获得照顾的权利等。国家主张人人平等,在法律没有剥夺其权利时,即使在狱内也应该得到尊重。现行的暂予监外执行,很多人只是关注到它的特殊性是将罪犯放在社区,执法机关只是尽监督的职责,往往忽略了一些本该属于他们的权利。因此,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本文通过介绍国外相关制度,例如德国的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日本的自由刑停止执行制度、俄罗斯延期服刑制度和意大利居所执行制度等。从这些相关制度中找到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不同的地方,取其精华,找到适合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路径,以解决我国现阶段面临的问题,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自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急需我们解决,国内学者也相继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报告时提到,在司法调查过程中,纠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涉及人数达 10813 人次;在进行保外就医检查活动中,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人数的为 555 人。
  
  他指出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就是法律腐败的表现,应当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加强违法后的惩罚措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指出,诉讼制度上的缺失给社会带来了相当大的不安,尤其是目前的上访潮和翻案风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3]25伴随着这样的背景,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这次修改中也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仍显而易见,许多问题都无法可依。王晔检察官指出,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暂予监外执行已经由原来的"两元多级"演变为"一元多级",已经形成了在新刑事诉讼法下的"一元"法律格局。[4]45
  
  但是,就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暂予监外执行仍有许多问题,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仍有空白、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尺度不一、操作弊端多,虽然将暂予监外执行统归到社区矫正中,但对社区矫正的收监问题没有细致的补充规定。我国应当在立法中对法律空白进行补充规定,使执法者可以有法可依。

  第二,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单晓云教授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看似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改为同步监督,增强了监督的效果。但是法条规定检察院只是以意见的形式提出,不具有强制性。同时依据法条的规定并没有体现交付执行后当事人的参与,这是与法律的立法思想相违背的。此外,他仍建议建立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同步监督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审查违法的同步监督机制和建立检察机关处理违法的同步监督机制。[4]46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王立新在《保外就医活动法律监督机制研究》一文中,指出保外就医的实施,既使患病的罪犯能够得到更好地治疗,同时也减轻了监狱的行刑成本,是一项非常科学的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出现很多违背这一立法意图的现象。他认为良好的制度必须有有效的监督,加强保外就医活动的法律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纳入司法程序。四川省锦江监狱周礼勇提出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纳入司法程序。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可以由封闭式的执行方式向开放式转变,将那些埋藏在权力背后别人看不到的地方公开化。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3]25这样,如果暂予监外执行从提请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到监督程序都能够采用公开的方式,每一步都有监督机关和社会、大众、媒体的监督,真正做到公正,暂予监外执行才有可能真正纳入到规范运行的轨道上去。

  综合以上观点,不难看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暂予监外执行的设立仍具有其正当性。黄兴瑞教授认为尽管现有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种种缺陷,但是其设立仍具有正当性的基础。暂予监外执行具有法律正当性,体现了人类的理性。[5]

  他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它的基石就是其正当性,法律制度运作的基础也是其正当性。一项法律制度如果失去其设立之初的正当性思想,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必要。

  1.2.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近来,国外一直倡导人权,呼吁全球在刑罚的实施过程中更好保护罪犯的人权,为此,人们积极的寻找监禁的替代措施或者非监禁刑措施。除了我国规定保护人权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联合国有关部门,特别是联合国的经社理事会、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部门、美国和俄罗斯,在促进和研究非监禁刑措施方面也起到很大作用。

  据记载,联合国于 1980 年 8 月 25 日至 9 月 5 日在加拉加斯举行了第 6 届关于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监禁替代措施"的决议。1985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6 日在意大利举行了第 7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的第 16 号决议。[6]28特别是大会确认需要寻找可靠的非监禁制裁和大会要求联合国区域间及地区研究所加强他们的计划,以便帮助成员国从事非监禁制裁研究。[6]29在 1990 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关于非拘禁措施的规则,其中提出了三类非拘禁措施,包括审判前的非拘禁措施、审判时的非拘禁措施和判决后使用的非拘禁措施。[1]38-41从此处就可以看出来,联合国方面也在积极的维护人权。

  近些年来,在美国监狱内也发生了很多让人担忧的状况,令美国学者和监狱学家也反思起了本国的行刑方式对罪犯本身和社会的影响。他们认为,在监狱内采用各种刑罚改造罪犯效果不大,监狱机构还面临经济紧张。罪犯在出监后,犯罪的几率仍然很高。他们认为行刑应当社会化、人道主义、个别化、多样化,对罪犯也应采取一些非监禁的方式进行改造。[7]103如今,美国已由单纯的监狱行刑方式扩大到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刑,通过这两种刑罚执行方式,达到了降低行刑成本,节约行刑资源的目的。[7]103俄罗斯法学院院士、社会科学院院士舍斯塔科夫认为,国家社会制定刑事法律的目的是改造罪犯,可是光把罪犯关起来,靠剥夺自由这个刑罚的方式不现实。[8]137现实也是如此,世界各国的结果都不怎么样,他建议当被判刑人因患重病妨碍刑罚执行、怀孕或者被判刑妇女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幼儿或者由于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家庭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重病、死亡,立即执行刑罚可能对被判刑家庭引起特别严重后果时,可以对被判刑人延期执行,当特定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这样既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严肃,也能体现出国家的人道主义和国际的行刑社会化理论相符合。[9]63
  
  综上所述,纵观国际发展潮流和国外学者的研究方向看出,保护人权,尤其是罪犯的人权将是未来法律发展的重大转变。国外的法律最大限度保护罪犯的人权,这是与国际立法潮流相吻合的。
  
  1.3 研究的方法及主要内容

  1.3.1 比较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指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同时对外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认真地分析与比较研究,在分析与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一套适合我国暂缓执行制度的模式,并进行制度的设计。

  1.3.2 归纳总结方法

  通过大量翻阅有关本题的文献资料,吸收总结了各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观点和态度,并将这些资料作为本篇论文的基础。此外,仔细研读了国外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类似的制度,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方面。虽然我国与国外在历史沿革和社会发展速度都不同,但是对我国构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很有用的。

  1.3.3 系统研究方法

  本文以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特殊性为起点,考虑引进国外建立的暂缓执行制度,对国外大多数国家对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关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自身所蕴含的价值进行认真系统地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暂缓执行制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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