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我国与国外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比较
在国外,有许多与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类似的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德国的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日本的自由刑停止执行制度、意大利居所执行制度等等。希望通过比较分析,能够完善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3.1 国外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关规定
3.1.1 德国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
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455 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而又有精神病时;或者是患有其他疾病,执行自由刑将对他造成生命危险;或者他的身体状况不容许执行此刑罚,就应当推迟执行该刑罚,等情形消除后再恢复执行。如果罪犯患精神方面的疾病,执行将有生命危险、在监狱或者监狱医院不能完全治愈,在狱外可以获得更好的治疗,执行机关可以中断自由刑的执行。但是,如果这些被判有罪之人或在监之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则对该执行不允许中断。[23]171-172该法条又规定,如果是因为执行机构的问题需要推迟或中断自由刑,该罪犯亦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危险,执行机关可以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另一方面,在不能及时获取执行机关决定时,监狱长在满足前面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决定暂时中断执行。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德国的推迟或中断自由刑制度中,适用对象仅规定被判有罪,具体的刑种没有限制;适用条件有罪犯自身原因、罪犯家庭原因或者执行机构的原因;在刑期方面,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也不能折抵刑期;决定机关一般情形下是作出判决的机构,只有特殊情况,监狱长可以作出暂时中断的的决定。[24]
德国一些学者也指出,非监禁刑是紧跟社会发展方向的。在当今社会下,"人权"已经是每个国家的中心,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是国家的根本任务。
3.1.2 日本自由刑执行制度
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如果被判刑人精神状况极差时,依法作出判决的法院可以宣布,在其状态恢复以前停止执行刑罚。[25]107-108另外,被暂停刑罚后,应由检察机关将其交付有监护义务的人或者医院等适当场所。[25]108前述两条规定的是自由刑执行的必要停止制度。该法第 482 条还规定,对于被监禁之人,如果身患重病或面临生命危险或者家中有老年人和幼儿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暂停执行刑罚,由法院作出判决。[25]108此条是对酌定的停止执行自由刑制度的规定。
从以上情况也可以看出,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对自由刑停止执行制度有规定,在适用对象方面仅适用被判处惩役、监禁或者居留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停止刑罚的执行;在适用情形方面,或者是基于罪犯自身的原因、或者是因为家庭的原因等等;同样在日本,刑期也具有不可折抵性;执行机关是作出判决的法院相对应的监察厅的检察官。
3.1.3 意大利居所执行制度
在《意大利刑法》中规定,居所执行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不满 5 岁孩子的唯一抚养人或者与不满 5 岁幼儿共同生活的母亲已死亡无人照顾孩子的情况下,该幼儿的近亲属也丧失或部分丧失能力,无法照顾幼儿。不满21 岁的罪犯,在身体、生活方面有需要,并没有特别严重犯罪的,也可适用该措施。
如果被判刑人在没有得到相关机关同意的前提下离开居所或者其他私人住所,或者公共的医疗、护理机构,就等于脱逃。[26]370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意大利居所执行制度具有人道主义,对老、弱、孕和幼儿都有很好的照顾。
3.1.4 俄罗斯延期服刑制度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82 条规定,如果有 14 岁以下的子女或者处于孕期的妇女犯罪,除非犯有对人身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犯罪和被判处超过 5 年的刑期外,法院可以决定延期服刑,直到子女年满 14 岁。但是,如果该妇女不抚养子女,经实行监督的机关发出警告后仍逃避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撤销对该妇女的延期服刑规定。在子女年满 14 周岁后,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决免除刑罚或者继续服剩下的刑期。但是,如果在延期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法院应按照本法典第 70 条的规定对该妇女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27]34综上所述,俄罗斯刑法的适用对象是怀孕或者有不满 14 岁子女要抚养的妇女。
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免除其刑罚。
3.2 国内外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3.2.1 适用对象方面
通过对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相关制度的分析,得出国外的适用对象比我国更为广泛,更具有人性化。例如日本、意大利规定的更为详细,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更有利于实施。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监狱的医疗机构无法查明或者治疗、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各个国家都规定可以适用监外执行制度。值得我国予以考虑借鉴的主要是几方面:
首先,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意大利刑法规定,年满 60 岁的老年人如果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居所执行;[26]370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达到 70 岁的老年人仍在狱内执行刑罚,可以适用自由刑停止执行的规定。现实生活中,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基本上丧失了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对于此类人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既可以缓解监狱的费用和压力,又可以让他们回到自己家中,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照顾。[28]17
其次,基于抚养、赡养事由的。如在意大利法律中规定,与不满 5 岁幼儿共同生活的母亲、或者母亲死亡,与不满 5 岁幼儿共同生活的父亲,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俄罗斯法律中规定,如果有 14 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犯罪,除非犯有很严重的罪行被剥夺自由超过 5 年,法院可以判决暂停执行刑罚,直到子女满 14 周岁。
在子女年满 14 周岁后,可根据具体情形免除或者继续剩下的刑罚。在日本法律中规定,如果被判刑之人家中有老年人或者患重病的亲属、或年幼的孩子,可以在作出判决前,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停止执行执行。从上述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更人性化,更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的要求,每个人生而平等,拥有同样的被抚养和被赡养的权利。
3.2.2 刑期折抵方面
从德国的自由刑推迟或者中断执行制度、日本的自由刑停止执行制度和意大利居所执行制度以及俄罗斯的延期服刑制度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没有将监外执行期间计算在刑期内,而我国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算在刑期内。两种设计都有不同的优缺点,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内犯罪人会有可能会认真遵守执行机关的管理规定。此外,还能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配合执行机关的监督与考察,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会使犯罪分子想法设法可以出去,各种司法腐败现象就应运而生。[22]7
3.2.3 适用刑种方面
德国的推迟或者中断自由刑执行制度和日本的停止执行刑罚制度都规定任何刑种的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可以适用推迟或者停止执行刑罚制度,并没有具体的刑种进行限制。俄罗斯法律中只是排除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适用。在我国2012 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无期徒刑罪犯是怀孕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这样虽然加大了适用范围,但是相比之下仍有限制。[22]5-6
3.3 本章小结
本章在前章的基础上,对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四国进行了制度上的研究和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从适用对象、刑期折抵和适用刑种三个方面进行了我国与四国制度规定方面的比较。最后,通过比较指出了我国存在的问题。通过本章的阐述,给下文的论述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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