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大股东股权滥用问题,涉及众多的方面,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在不同利益主体的漫长博弈过程中,不断衍生出新的问题及规则制度,一直为国内外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竞相研究。我国关于股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起步较晚,在 2005 年《公司法》修订之后才对这方面的制度有所确立。
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尽管现已对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公司裁判解散制度、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等股权滥用的诉讼救济措施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初步为小股东弥补损失提供了司法救济手段,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相较于美国等公司法起步较早的国家,我国现阶段针对股权滥用规制的法律规定仍显粗略和不足,有待通过法律的修订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比如,在股权滥用的界限方面,尚存在法律规定的空白,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法律原则的适用往往不能给予普遍、确定的救济,存在同案不同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情况,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原则具体适用方面有更科学地指引并借鉴国外成熟的司法经验。
本文在写作方法上综合运用了法理学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分别对大股东滥用股权的现状及成因、股权滥用界定、国内法律的规制路径进行了分析阐述。介绍了美国几十年间司法活动中对股东滥用股权行为判定模式的经验和理论,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股权滥用的界定提供一定参考。针对目前国内规制方式,在对现有司法救济手段进行归纳的基础之上,提出在司法救济手段之外增加制度安排的建议。
第一章大股东股权滥用现状及成因
在正常的公司经营过程中,大股东通过控制管理公司,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当大股东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就可能忽视公司利益,造成股权滥用。同时,股东控制权应当是在法律的指引之下正当行使,如果缺乏完善的规制制度,就会使滥用股权的成本降低,也容易引发大股东对其股权的滥用。
第一节大股东股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概括起来大股东滥用股权侵害其他股东、债权人或者公司自身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主要集中在关联交易、操纵股东大会做出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拒不分配股利、股票发行配售中的欺诈行为等。
一、关联交易下的利益转移
大股东滥用股权最为普遍的方式就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作为关联方的股东、发起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他们之间发生的交易。
1这些交易包括转移资源、义务和劳务的事项等等,关联方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并且包含上述人员的家属和家属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或者同受其他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等。关联交易按业务内容可划分为:(1)买卖商品;(2)购买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转移;(9)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薪酬等。
(一)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形式滥用股权
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表决权,在法律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大股东可利用其手里控制权将公司利益转移至大股东手中,同时该大股东只按照其在公司中拥有的股权比例承担由于利益转移给公司造成的亏损。比较常见的形式是公司大股东以低价销售或者高估抵债物价值的方式将公司利润转移至大股东的关联公司。例如,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在外开办公司,该公司并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承担上市公司的亏损,但可以通过低价关联交易将利润移出上市公司。这种不承担上市公司亏损的低价关联交易危害很大,就如同直接盗窃上市公司财产一样,可能造成了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经营困难,甚至处于破产的边缘,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几经整顿,沪深两市的交易所也没少出台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市场规范的规定,但是这些关联交易种类繁多,仍然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着非法目的而存在滋生,名目各异的关联交易行为或者是大股东的圈钱行为,或者是为大股东最终圈钱服务的。
(二)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嫁成本形式滥用股权
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嫁成本滥用股权也是极为常见的股权滥用形式之一。通常是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或关联公司提供低息或者无偿的借款,通过采购的方式大股东操纵公司从关联方高成本买入原材料、货物,关联方向公司高价转让房产、土地等资产。大股东也可以利用其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向其关联方出售公司的产品或土地等其他资产。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公司产品的成本,无偿的或者低成本占用公司资金,实际上是将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关联方,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也有大股东操纵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令公司为大股东关联企业提供无偿担保,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这种转嫁成本类型的关联交易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尤其是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强迫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无偿担保最为普遍。
二、操纵股东大会做出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决议
大股东股权滥用最突出的表现为控制性大股东剥夺了其他股东的股东权。在公司制度下,表面上是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公平合理的,但实际上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往往是被大股东所操控的,许多决议的做出是大股东意志的具体体现。尤其是在那些采用简单多数原则投票制的公司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公司法资本多数决议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出对自己有利益倾向性的决议。
从中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大股东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进而修改公司章程,把自己的意志呈现在公司章程里。大股东既然可以控制公司股东会就可以控制董事的人选,进而操纵公司董事会,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报酬。2并且大股东完全可以解除对少数股东的雇佣,并将公司的盈余通过高额薪酬的形式分配给大股东自己及其关联方。
三、拒不分配股利
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获得投资回报的最基本方式,也是股东最重要的一项自益权。3但是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股东对股利分配的期待是不同的。在上市公司中,利润留存于公司不进行分配关系到公司的整体价值,进而关系到股票的价格。每股的售价高了,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转让的方式尽快回收投资而不必以分配股利的形式收回投资。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则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获得股利分配的意义要远远高于上市公司。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缺乏公开市场,如果公司将利润留存不分配给股东,股东是很难以其他形式获得投资收益的,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的重要期待之一。所以拒不分配股利的股权滥用现象一般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里。
我国拒不分配股利的股东压制形式通常有三种:
首先是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未形成分配股利的决议不分配股利。这类的公司往往经营状况良好,利润收益也不错,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股利条件,但是由于大股东希望能尽可能长时间地无偿占用中小股东的投资资金及其收益,所以迟迟不做出分配股利的决议。也有更狡猾的大股东,每当公司连续盈利临近 5年,就采取通过调整财务账簿等非法手段,使公司账面出现一次小幅度的亏损,从而导致公司的业绩永远也无法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该公司连续 5 年盈利,而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条件。
第二种情形是公司已经做出分配股利的决议,但推迟实际履行该决议。针对这种拒绝实际履行公司做出的股利分配决议,拒不分配股利的股权滥用情形,小股东可以采取诉讼的手段强制公司分配股利,但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三种情形是公司仅将利润中极少的部分作为股利加以分配。这也是在恶意规避《公司法》第 74 条关于强制分配股利的相关规定,是大股东滥用股权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四、股票发行、配售中的欺诈行为
股票发行、配售中大股东滥用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有大股东虚假出资和通过欺诈性的高价配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两个方面。
(一)大股东在股票发行中滥用股权虚假出资
公司中大股东的虚假出资主要是指公司注册时或公司需增资配股的过程中,大股东的资金不到位或者利用劣质资产高价评估作价出资等现象。而这些出资不实的股东实际上却在公司里掌握着公司控制权,把握着公司日后的发展方向,这种恶劣的欺骗行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不负责任,对公司其他股东的不公平,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并且很有可能会给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虚假出资的问题在股权滥用问题中是性质最严重的。而且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时应该最先加以规范的。
(二)通过欺诈性的高价配股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大股东通过操纵利润和股价,并夸大配股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利用高价配股将公司股权高价出售,而大股东自己放弃配股或以实物资产作价配股,实际上是以劣质资产通过高估配股资产价值等手段,以次充好参与配股。在公司配股成功后,大股东又通过操纵配股资金使用的手段,操控公司的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红利派发,进而通过各种关联交易方式侵占使用公司的配股资金,进而对小股东利益造成侵害。而且配股价格越高,大股东受益程度也越高。高价配股在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得以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众股东对公司的配股价格缺乏发言权,被大股东通过控制的公司股东会垄断了决策权,股东大会基本上是大股东的一言堂,高价配股的决策得以通过。
其次,从配股的实际情况看,只有大约十分之一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参与配股时以现金全额参与配股,其余的则是以实物资产作价配股,或者是以部分现金部分资产的形式参与配股,或者有的干脆放弃配股。可见高价配股的负担绝大部分是由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承担,配股并不会使大股东的资金大量流入上市公司。
最后,配股的价格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股票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及配股前股价,由于上市公司的业绩指标受大股东操纵的很厉害,同时大股东也联合庄家拉动股价,因此可以使高价配售得以实现。当然并不是每只股票的配售都存在这些问题,而是大股东利用公司配股股权滥用的现象在许多公司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
摘要外国人在华就业,主要是指取得在中国居留许可、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工作并获得工作报酬的就业行为。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在源头上,我国对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实行的是就业许可制度,外国人欲到中国就业应先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第四章完善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在快递行业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德国和英国快递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对新疆快递行业监管的启示。以下将从完善新疆快递行业监管法...
结束语对于社会稳定来说,基本要素就是婚姻家庭的稳定,而夫妻关系的基础为夫妻财产制度。所以,对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来说,妥帖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本文对夫妻财产制在中国成立后的演变进行了回顾,对其有待健全的地方进行了分析,强调了我国...
第3章在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关系中信用证开证行的法律地位3.1信用证业务下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的原因与作用3.1.1银行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的原因有形商品的国际贸易一般包括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及争议解决五个环节(其中争议解决并非必经环节)。货物买卖是其他...
五、结语我们应当看到,新刑事诉讼法与原来相比确实对监视居住制度作出了重大的改变,但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论在定位上或者适用的细节上确实存在问题,新法实施以来,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然较少适用,即使适用了也大多按照以前的方式执行,正如96年刑...
结束语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近年来,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也一直受到世界各国司法界和新闻界的关注,因为这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它的涉及面广,涉及范围大,因此对其的理解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两者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和法律路径对广大儿童的父母来说,尊重和保护孩子的权利,是抚养教育孩子的底线和基本内涵,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家庭教育中应当强化的新理念。一、儿童家庭权利保护的对策我国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但迄今为止我国并...
对司法规律的认识论思考导言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司法规律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当中。学界对这一官方用词的变化高度重视。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规律?以及司法规律在司法改革中的基础作用究竟如何?所有这些问题...
引言一、选题意义和研究内容2010年冲突法领域产生诸多重大成果,其中之一就是美国俄勒州颁布并实施的《侵权及其他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以下简称《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另一个则是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中国梦与理想教育的理论概述2.1基本概念的阐述2.1.1理想教育2007年,陈万柏、张耀灿主编的《思想教育学原理》指出: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对未来的一种向往和追求,是有实现可能的人生奋斗目标。理想教育,是以共产主义为核心的理想教育。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