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大股东股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在公司体制下,大股东滥用股权的成因比较复杂,有时候又往往是几个成因交织在一起互相作用而形成滥用。本文将这些众多因素归纳为两个方面,即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和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功能弱化导致大股东股权滥用。
一、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为大股东滥用股权提供可乘之机
(一)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多数决原则”这一术语,意指组织和群体用来做决定的手段与方法。它运用在权限明晰的组织团体中,每个团体成员的表决权是平等的,多数成员的意见被视为集体意志的表达。5在公司法中,多数决规则又称为股份多数决原则,也被称为资本多数决原则,指股东大会依代表多数表决权股份股东的意思表示做出决议。6虽然法律上认可少数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会的表决过程中通过投反对票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但是决议的形成往往是依据掌握多数投票权的股东意志而最终形成决议,所以一旦公司股东会决议已经依照公司章程或者法律的规定通过,持反对票的股东仍然要受其约束。在此基础之上,公司奠定了其基本权利模式: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大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来操纵控制公司。
1、大股东操纵公司股东大会
在公司制度下,大股东依资本多数决原则股权即可实现操纵股东大会的合法化。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其所持表决权形成决议,这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大股东股权滥用的应用典型。拥有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中占据控制地位,其意志通常就是公司的意志。不论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普通议定事项所采取的简单多数规则,还是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实行的绝对多数规则,只要公司中存在控制性大股东,这些控制性大股东或通过多层控股、交叉持股和优先股计划等方式使自己手中掌握的控制权达到可以操纵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控制权数量,就可以很容易地将自己的意志变为公司的意志。
在此情形下,少数股东事实上就被剥夺了在公司中的权力。而且大股东很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将少数中小股东的意见置之不理,以公司的名义做出对自己有利却损害了中小少数股东利益的决议。所以大股东很自然地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操纵公司股东会,在维护大股东利益的同时,却使少数股东处于劣势地位,在此情形下,小股东的参与热情也变的很低,股东会变成大股东的一言堂,各项议案的表决走过场的情况比较普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议案是全票通过的,这并不是表明了股东大会的高度一致性,而是体现了大股东对股东大会高度的操纵与控制,股东大会决议实际只体现了大股东的意志。
2、操纵公司董事会
首先,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以及之后董事会的改选也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因而大股东可以充分利用手中的股权优势,将能够代表自己意志的人安排进董事会,从而使自己在董事会中的投票权比例大大超过自己拥有的股权比例,从而实现对公司具体经营环节的控制。所以说,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导致了大股东操纵董事会。
事实上许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多直接兼任公司董事之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实际上已经合二为一。尤其是在那些规模不是很大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兼任董事的情况非常普遍。7其直接后果就是,董事会的作用被严重削弱,公司的大量决策实际上等同于是由大股东直接做出的。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是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受制于大股东,这也就决定了董事会的成员必然是代表大股东利益行使法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权力。董事会的决议要想最终得到股东大会的支持,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该决议所代表的股东利益,如果该决议代表的是大股东的利益,将意味着该决议可能会获得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的支持,而获得的股东支持率越高,则该董事会决议最终被股东会通过的概率也就越大。董事会实际上成为了大股东的附庸。
3、操纵公司监事会
在我国的公司法制度下,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也主要是基于股东大会的投票选举,这又一次为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操纵公司监事会提供了便利条件。
通常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是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也就决定了高票当选的监事基本是大股东利益的代表。职工代表则由于在职务上属于经理层下级,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协助大股东转移公司利益行为进行监督则变为徒有虚名,许多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根本不敢直言异议,以至于监事会的实际监督工作虚化。因此,公司内部监事对大股东滥用股权行为实际上是起不到监管作用的,而在中国外部独立监事目前还得不到制度上的支持。法人股东(非大股东)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也是相当低的,平均为 13.8%,这说明本来最应当拥有监督权的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反而被大股东剥夺了。8由于大股东实际上间接控制了公司监事会,防止大股东滥用股权的最后一道内部监管防线也形如虚设了。中国监事会系统的检查监督功能由于大股东直接控制监事会而丧失殆尽。此时对于公司大股东来讲,防止其滥用股权就只能依靠其发挥自觉性来实现。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大股东滥用股权的行为和公司中管理层滥用职权的行为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正常的监管机制来制约都是极不正常的。但是资本多数决规则在现有的公司制度中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股东之间为了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亲密和谐的关系不复存在之后,大股东在资本多数决规则的庇护下,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做出的决议,既有可能是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但也有可能只是为了大股东利益而另一方面却有损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成为大股东股权滥用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有效的制度安排,是指在公司设立之初,中小股东就通过出资协议等方式做出打破常规的依资本多数决原则产生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议事规则,通过这种安排,能使公司的议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或者直接将其写入公司章程,使其成为公司的最高纲领性文件,以此保护弱势股东的权益。这种股东之间的制度安排,在有限责任公司里是最有可操作性的。
具体体现在少数股东在最初决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就要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表决实行绝对多数规则,或者股东一致同意规则,甚至是一票否决规则。
小股东还可以要求公司章程做出有别于“依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规定。此外,少数股东可以要求以股东协议的方式对公司权利的分配做出事前的特别约定。比如对少数股东或其利益代表在公司中的任职和参与公司管理的安排做出超越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惯例的约定,或者对中小股东在公司中获取公司回报的方式做出特别约定,以避免大股东在事后凭借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精神压制中小股东。
但现实中对于那些投资金额不大的少数股东来说,除非其掌握了公司所期待的某种专用技术或者在某个领域的独占优势,否则由于影响力所限,他们通常无法事先与大股东达成一致,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设计。
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封闭运行的体制下,信任往往是各股东共同投资的基础,由于信任,中小股东才将其个人财产中的相当一部分投入公司,并授予大股东经营管理这些投资资产的权力。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信任显得尤为重要。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尽管儒家学说主张“信”为五伦之一,但传统上中国却属于低信任度社会。9故合作更多的是在具有亲密私人关系和家族关联或准家族关系的人之间进行。既然这些合作股东均是值得信任的亲近人士,许多股东自然乐观地认为做出详细的制度安排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维权属于多余之举。另一方面,大股东往往就利用了小股东的这种心态故意不做出具体安排,只是大体上按照法律规定对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些原则性规定,以便日后凭借手中的控制权,利用这些制度安排漏洞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公司决议。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合作协议都是相当粗略的,有的投资人之间甚至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只是口头的合作约定取代了正式的书面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本因彼此的信任走到一起共同投资,但是随着时间流逝,可能原来许多情况发生了变化,妻离子散、兄弟反目、父子失和、朋友决裂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也会因此而走向破裂。
还有的情况是有些中、小股东虽然意识到了完备的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往往被“面子”问题阻碍,而最终没有做出对己有利的选择。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面子”保住了,但其所付出的代价是,章程和合作协议中对中小股东能给以有利保护的制度安排措施根本没有或者不完善。除了上述这些原因阻碍股东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外,还有个别情况是一些中小股东是基于继承而获得股东地位,或者是通过受赠与的方式取得股权,那么他们这些后来者也根本就没有机会通过谈判而获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的制度安排保护。
总之,尽管有许多理由可以支持股东之间通过事前制订完善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出资协议来对少数股东的利益给予保护,但是同样在现实中也有很多理由和客观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公司股东之间无法通过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规避这些风险。而中小股东自我保护措施的缺失也纵容了大股东股权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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