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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庭前准备程序的比较研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7 共64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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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国,预审法官也是由负责重案的和负责轻案的两类组成。

  法国最近的司法改革对预审法官制进行了多项改革,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预审法官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的方向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预审合议制”,二是共同管辖制。法国预审法官制度的改革中,预审法官的职权的双重身份并没有改变,预审法官还是要对需要行使侦查权和审判权,不同的是,通过预审法官和预审中心共同管辖来应对预审法官数量较少的矛盾问题,并且限制预审法官的权力膨胀问题。

  (四)预审功能:德国中间程序的的定位

  德国中间程序的如何定位?对此,学界分歧较大。有观点认为中间程序应当定位于“审前‘预备’程序”,也有观点认为它是一种“公诉审查程序”.还有学者认为,德国的中间程序是介于检察官提起公诉和法院决定正式审判之间的庭前准备程序。

  笔者更侧重于将德国的中间程序界定为有别于审判程序和公诉审查的一个独立诉讼环节,独立性是德国中间程序的特点。法院受理检察官提起的公诉案件后,担任该案的主审法官将指派一名“阅卷法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阅,然后根据阅卷法官对案卷的整理情况,召开案件评议委员会,并表决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正式的法庭审判。如果讨论的结果确定为需要将案件移送正式审判时,就进入下一环节,也就是庭前准备环节。德国的审判前准备,即中间程序,也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庭前准备程序一样,也需要确定审判的时间的地点,还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的调取等等。德国的中间程序规定并不繁琐,适用主体为审判官。德国的中间程序的参与法官也是预审法官,但与法国预审法官不同的是,德国预审法官侧重于对检察官起诉的审查,着重对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行为的制约和约束。

  二、国外庭前准备程序的比较

  以上通过对国外的法律体系较健全、法律思想较进步和立法技术较先进的典型国家的审前程序的比较研究发现,尽管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不同,法律思维各异,但都有在审判起诉和庭审前设置了中间环节的先例,因此诉讼程序具有可比性,也有比较的价值。外国的审前准备程序的运行模式会因为各个国家的系统的程序设计的不同而各异,但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应该相同的。

  (一)国外庭前准备程序差异性

  1. 刑事庭前准备程序运行模式不同
  
  尽管英美两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都奉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是,两国的诉讼模式仍有区别,英国的庭前准备程序实行的是双重审查模式,通过书面审查和言辞审查两个环节,这样更能便于对被诉人的保护。而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的集中在证据开示和辩诉交易,通过对证据的甄别和排除来防止被诉人受到不公正的起诉。法国的预审法官在庭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德国的中间程序着重于对公诉机关起诉权力的制约和约束。各国的庭前准备程序的不同是各国的程序设计的基础和定位不同造成的。

  2.刑事庭前准备程序内容不同

  美国的庭前预审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不合理的追诉,避免将不该追诉的嫌疑人交付审判,主要体现在证据的交换和非法证据的排除。另外,审前准备程序还包括对认罪案件的处理,即辩诉交易,并充分体现出美国刑事诉讼的协商性特点。

  但是,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法国预审程序中,预审法官的职权范围比美国的庭前法官大得多,法官预审法官还得对证据进行侦查和审查,审前准备的内容更加的宽泛。而德国的中间程序的核心在于对公诉机关的起诉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公诉权合法适用。

  3. 刑事庭前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英美法系的庭前法官在注重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和协商,法官只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只起到引导和裁判的作用,不会主动去干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事人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如英国的预审听证程序,法官是听证的主导方。而在美国,控辩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对认罪案件进行辩诉交易,并对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证明。但在法官,法官的角色就具有双重性,既要充当定罪量刑的裁判官,还要扮演管控警察的督察员,更要对证据进行调查和核实。造成法官作用差异的原因还是在于两大法系的诉讼传统和审判程序的差异性。

  (二)国外庭前准备程序的一致性

  1. 都发挥审查和准备两种功能

  无论国外的庭前准备程序如何设置具体的运行机制,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便是该程序的顺序位于提起公诉和刑事审判之间。这样设置的目的在于对移送起诉的案件的可追诉性进行必要审查,即便各个国家对审查的范围和力度不同,但都或多或少存在审查和内容,比如,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展示;德国的公诉审查等。但是,随着“任何人在没被审判机关确定有罪前都是无罪的”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深入人心,确定是否有罪都需要专门的、中立的裁判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决,故审判前的所有程序性事宜都是为后来的正式庭审做准备。因此,各国庭前准备程序的具体程序设计变化和差异如何大,都不能摆脱准备和审查两个基本的功能。只有充分发挥该两项功能,才能衔接好起诉和审判的关系,使整个诉讼程序完整和统一。

  2. 都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无论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法国的预审法官制,都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限制不应当的追诉,规制公诉权的滥用。德国的中间程序的预审职能也体现了对起诉权的审查和限制。诉权保障已经作为程序设置和完善的重要的考虑因素。另外,各国的审前准备程序都保留的充分的被诉人的程序参与权,容许被诉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3. 都遵循国际通用的诉讼原则

  尽管两大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则会因为不同的诉讼文化传统而有所差异,但是,近代法学领域的交流和融通让各个国家在保留自己诉讼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汲取国外审判成功经验,完善本国内的审判程序。如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的改革就是在借鉴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优点的基础上开展的。另外,诉讼效率、集中审判等诉讼原则也都有所体现。

  三、国外庭前准备程序对我国庭前会议的启示

  上文已通过结合相关的社会、政治和法律文化背景,对国外典型的庭前准备程序差异性和一致性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下笔者再归纳出其中对我国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具有的借鉴意义。

  首先,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可以适当扩大。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程序赋予审判人员的职权虽然不能像法国预审法官那样具有双重身份,但至少可以对参加庭前准备的审判人员的职权和范围适当加以扩展。还可借鉴德国的中间程序中,对庭前法官的审查范围扩大,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步的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防止案件进入庭审阶段才发现有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况。当然庭前会议制度的审查范围扩大也不是无限制的无限扩大,而是要在保证庭审实质化的前提下,将庭审中需要审查事项迁移到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回避、证据的梳理等都应尽可能在庭审前完成。否则,审前程序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其次,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如美国的证据开示和非法证据排除都是庭前进行,并且都有被告人直接参与,为被诉人与控方的互动提供了信息互通的平台。被告人作为这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每个诉讼阶段都围绕着关乎其前途和命运的定罪量刑问题展开,如果不能保证不受不合理追诉,那么对被告人的追诉便是不合法、不公正的。尽管庭前会议制度只是庭审前的准备活动,并非这个审判活动的中心,但也绝非可有可无的。庭前程序设置得是否科学、合理,既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又影响到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庭前准备程序对于庭审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结果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了。

  最后,庭前法官在这个诉讼中的价值须得到全面体现。如法国的预审法官的职能范围比较全面,充当多重角色,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能够独当一面。再者,庭审法官和庭前法官的分离,也可能避免法庭审判的虚无化。庭前法官的作用发挥得越大,审判前准备得就越充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庭审阶段审判人员面临的压力就越小,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就越能得到保障。因此,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的职能和权限可适当放宽,尽量由不同于庭审法官的专门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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