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域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及其启示
3.1 英美法系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模式
3.1.1 英国的智库模式就英国而言,其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法律顾问起步较早,甚至可以追溯到爱德华一世时期。在那段时间里,一些贵族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终身雇佣。而对于为国王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则根据现实的需要而聘用。但自从 1278 年之后,国王为了巩固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其法律顾问也由临时聘用而改为常年法律顾问模式,对于此类人群定期付给较为丰厚的薪酬。据有关问世资料显示,在 1278-1279 年之间,在巡回法庭为国王服务的两个法律顾问的可得到每人每年 20 镑的可观薪酬。
①在 12 世纪的后半页,英国国王为了更加便利的获取法律服务,专门设立了王室律师(King `s Serjeant),其职责定位便在于为王室家族提供专属的法律服务。
②后来伴随时间的演进,属于英王的私人法律顾问被称之为 AttorneyGeneral ,同时鉴于法律事务较多,还通常为其配备一名或者多名助手,其助手被称做 Solicitor General.通常情况下,英国王室的法律顾问是以兼职的身份而出现的,平时其都有自己的本职事务,只有在英国王室涉及到法律纠纷或者需要处理特定法律事务之时才扮演起法律顾问的角色。能够为国王或者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这是对于律师法律专业素养或者经验的一种肯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其是一种荣誉的象征。对于那些地位较高的出庭律师常常担任中央或者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内部不包含法律事务部门的工商企业的法律事务顾问。在出庭律师这个群体当中,大约有 10%的人可以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的头衔,这一头衔是伴随出庭律师终身的,其代表了英国律师界最高级别的荣誉。
③服务于英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法律顾问与普通律师一样都属于律师协会的成员,在律师协会组织内部也并未对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设立专门负责机构。特别是在 2008 到 2009 年的金融危机当中,为了积极应对政府所面临的日益多元化的法律风险,政府法律顾问团队竭力为各级政府部门出谋划策,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从而将法律服务的关口前移,从传统的出庭应诉走向灵活高效的事前规避法律风险。
④在英国,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顾问团队以司力达律师事务最负盛名。该律师事务所以其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在其所承办的案件以及所担任的法律顾问服务当中最为着名的包括:上个世纪 80 年代曾经担任了英国保守党政府对英国航空、英国电信、英国石油这几个超大规模的国由企业私有化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顾问,此外还包括 2002 年曾为工党政府时期面临财政困境的英国能源集团提供的法律服务。政府法律顾问所提供的诸项法律服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政府法律顾问团队还进一步开拓了政府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比如,在 2007-2009 的经济危机当中,英国政府前所未有的遇到了银行遭遇破产的问题,政府为了尽快克服经济危机,恢复社会的良性秩序,于是通过多次与政府律顾问的磋谈协商,起早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银行法 2008 年特别修正案》,并最终获得政府审议通过,并进一步授权政府使其成为北岩银行的最大的股东。
①3.1.2 美国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模式美国这样一个法治发达国家,其律师制度也代表了相关领域的顶尖水平。据相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美国当下全国范围之内的律师总数已经达到了 95.4 万人,而在这当中包括了大约 8%的政府律师群体。
②相比其他国家而言,美国的政府律师(Government Lawyers)其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其中包含了为联邦政府的总统以及其他政府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此外好包括了为美国国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群体。在美国各个级别的政府机构都由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例如美国的国务院便有自己专业的律师顾问团队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地方各级政府也雇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团队,由其负责处理政府机关之间或者政府负责人在执行行政事务当中所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就其所要着手处理的法律事务而言,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大的类型:对于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比如为行政或者立法决策提供法律风险方面的防范;对于法律实务主要是指为政府所遇到的各类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出庭起诉或者应诉,以维护社会的良好法律秩序。其中,美国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其处于美国总统的首席法律顾问的地位,其属于美国总统的法律智囊团的核心,其在为保障政府的依法决策以及保障政治机构的运转顺利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除去特别情形之外,有关联邦政府各个机构和部门的诉讼都是由司法部的律师来负责处理的。此外,法治较为完备的美国,其不同的联邦政府部门都成立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General Counsel),主要对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其在司法诉讼实践当中更多的是扮演一些较为基础的资料收集等相关性的辅助事务,鉴于其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联邦各个部门的法律总顾问及其办公室其社会地位较高且独立性较强。
①就性质而言,美国政府的法律顾问与其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机关之间属于一种雇佣性质,政府向其支付合理的费用购买其法律服务。成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其前提为其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属于在美国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甚至其中很多都是执业很久,经验丰富的老律师。
②美国除了直接向律师行业购买法律服务之外,还可以直接与法学院校及其教师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在美国总共有188 所法学院得到了美国律师协会( ABA)认可,在这当中有一所学校(The Judge Advocate Generals School )为美国着名军校。在美国,并非所有的大学法学院都可以得到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法学院校意欲得到其认可必须要满足该行业协会所订立的标准,该标准当中除了硬件的标准(学校硬件设施、图书馆的藏书数量)之外,最主要的便是软件的标准(师生比情况、课程安排合理情况)等诸项内容。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在评估高校之时,还很注重法学院的师资情况。法学院的师资一般情况下都具备博士学位。而在美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之时,法学教授也是作为专业人士为政府制定政策或者是相关决策当中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教授在选聘过程当中,主要以其所发表的专业论文为依托,从而为政府的各项决策提供法律论证服务。假如该名教授曾有过担任法院书记员( clerk) 的经验或者从事兼职律师的经验的话更好。一般而言,在美国担任教授的这些人他们的学历背景可以是JD, JSD, 也可以是曾经有过事务经验的律师或者法官。通常而言,法学教授当中从事法律实务经验超过五年的学者是在法学院担任“诊所教授”的最佳人选。而这些人当然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当中政府的首选人士,因为他们富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当然政府在与他们签订购买法律服务的合约之时还要仔细考察他们在从事律师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美誉度。在政府与之签订合约之前,他们也要经过初步筛选,招投标等诸多程序来最后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委员会来最后决定他们是否能够签约提供政府购买法律事务的专项服务。通常,他们在选聘之时还会考虑教授的多样态学科背景,比如注重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诸多学科领域的适当平衡问题,从而利于全面应对政府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
③3.1.3 新加坡政府法律顾问模式④新加坡这样一个经济发达国家,其法治也是相对较为健全的,其在政府律师方面也是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据初步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新加坡整个国家之内共有政府雇请的法律顾问 260 多名,这些法律顾问的分布较为广泛,从律政部到国防部,以及其他的多个政府部门当中都可以找寻到政府法律顾问的身影。(但是新加坡的外交部鉴于其自身所管辖事务的特殊性,其不存在雇请的法律顾问。)新加坡地区的法律顾问其主要职责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事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其二,解答政府行政机构在日常的执法过程当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政府,并为其提供咨询意见;其三,在政府行政立法事务当中,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负责起草各种法律的规章或者行政法规的初步文本;其四,代理政府部门出庭应诉,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或者是特定民事诉讼当中;其五,在刑事诉讼案件当中,代表政府部门参加法庭的公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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