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 监管层面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完善
4.2.1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路径
在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法律上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包括想发卡银行投诉、第三方支付机构投诉、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等等。在转嫁回率或者拒绝消费过程中,持卡人理应得到快捷有效的解决方式,但是局外调查,身边的亲朋40人,多数不知道如何投诉,或者认为投诉无用,或者认为成本过高不合算。在当前的条件下,各类机构和机制还不健全,在健全金融机构和机制之后,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金融服务的纠纷,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诉处理程序予以规范和公开,必要时可以进行宣传让金融消费者知悉。同时幵通便捷有效的金融纠纷协商、调解、裁决渠道,并要求银行等机构按照规则依法、及时、公开、合理的处理投诉并回复,作为金融监管部门要保持适当的跟进监督,对于处理结果和进程,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向公众说明公示。让金融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是解决个人消费者刷卡回率及其他手续费的首选。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授权并没有规定到,其可以监督金融投诉处理是否合理,或者直接根据法律法规命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满足投诉人要求的权利。这给金融投诉的执行和改善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4.2.2加强金融业行业自律检查监督,提高金融业消费者保护意识
考察国外的金融业,普遍存在着自律管理组织,且都有着许多的共同特征,那就是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都是非营利性组织;都有较详尽、完备、可执行的自律规制。其中英国在金融监管中,是典型的自律主导型的,由于,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初期,银行融资和证券也筹资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而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对整个经济的干预都很少,金融业当然也不例外,在整个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英国也培养了一大批的高素质而且又技术好的专门人才,这也使得英国的自律管理成为了可能,且最近几年英国的金融业行业自律仍在加强而不是在减弱。而美国则是采取自律和他律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这源于美国1929年的美国股市大崩馈,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并成立了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但是他的主要功能在于对金融业的这些自律组织的市场运作和自我监管进行监视,保证这些自律组织不会伤害公众利益并在以后的发展之中日趋完善。
我国的各种金融业协会其实早在多年以前就己经建立了,但因为受到传统因素、制度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其约束力明显不足,导致了这些协会成为了重点保护本行业利益,而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保护明显不足,且各行业协会解决金融纠纷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制度和处理办法,也导致了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明显不足。因此我们需要的是借鉴英国和美国在金融业自律工作中的建设,结合我国的国情,使得金融业的自律组织能够得到良好的发挥,同时结合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作用,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贯穿到金融产品的设计与消费的整个过程。
4.2.3加强金额消费者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金融监管当局在消费者保护职能中,就是为了弥补消费者自我保护的不足,以达到交易的平衡状态,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最有效的金融监管还在于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功能,使身处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了解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以“经济人对抗经济人”的方式来监管金融不当行为。让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参与金融教育,方便地获取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资讯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求偿权,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至关重要。在刷卡回率问题中,针对性的赋予并告知中小商户和持卡人享有的权利及如何行使,对于规范刷卡市场的良好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
国外针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已经非常普遍,如:在美国CFBF中专门设置了 “金融教育与消费者参与部”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告知和教育,英国FSA同样设有类似专门机构。因此我国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在增加监管工作透明度的同时,强化对金融知识的普及,向普法工作一个普及金融知识,针对不同年龄、工种的消费者有区别的教育,引导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金融产品设计、消费及销售等环节的风险。扩大宣传教育的手段,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短信等多渠道进行宣传讲解,同时在基础教育中予以重视,把金融教育带进校园、带进课本,推动建立持一个系统的、全面的金融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大众的金融知识、金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2.4加强实现竞争性监管的反垄断执法
在刷卡回率之争中,说到底还是人们对金融垄断的不满,刷卡市场竞争不够充分。金融市场的两大利益主体就是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机构,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关系的不断变化使得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能够此消彼长,传统的金融审慎监管重视的是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要防止金融过度竞争导致破产又要保证金融机构一定水平的垄断利润。这样第一位的目的就是金融稳定,其次才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竞争和监管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历史的选择。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天然就是竞争性的,但是放任的追求利益又必然危害金融的稳定和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刷卡手回率之争、数钱费之争、通存通兑费率之争、强制推行POS直联系等等,各家金融机构时常因涉嫌执行“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备受社会各界的争议。这里理应得到反垄断法的监管和规制。对比英美国家开发的金融市场,开放的定价机制,我国的金融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起开始施行,目前还没有一起针对金融金融业的反垄断调查。目前来说,建立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进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就应做好一下两个方面:
首先:理清反垄断法监管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关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同中国一样针对银行等自然垄断行业采取的是双重监管模式,也即反垄断法的监管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同时,为了避免“规制俘获”问题(由于行业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密切关系而导致的规制无效),所以要求行业监管制度不能与反垄断法相冲突。从我国立法的法律位阶来看,反垄断法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普通法,而相关银行卡业务的规制最高立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度的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显然不能违背反垄断法的主旨。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中国银联或其他机构涉嫌垄断案件行使管辖权,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银联涉嫌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只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补充。中国人民银行由于其特殊的行政地位和设置,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涉嫌垄断,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地方分行在协助银联强制推行POS机直联,总行甚至强制第三方支付机构介入银联网络,在收单业务领域排除、限制了竞争,同样涉嫌行政垄断,也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监管对象。
其次:加强反垄断执法,以本文银商刷卡纠纷为例,剥离纵向一体化企业“银联商务”,基于中国银联在中国的独此一家其有很大的机会利用对基础网络业务的垄断地位,在其他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排除、限制竞争。因此,有必要针对中国银联的特殊情况,一方面加强对中国银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另一方面要将银联商务从银联中剥离,拆除中国银联与银联商务的一体化关系,营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用卡市场保护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现阶段来说反垄断调查和剥离银联商务难度都很大,需要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配合才能进行。长久来看是势在必行,比如在剥离银联商务中,如果可以做到拆除基础性网络业务和竞争性业务,避免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可以改善银行卡收单市场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创新及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进而间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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