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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50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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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多措并举维护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4.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很多,但是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明显不足,在前面介绍到的美国、英国等金融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巳经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如美国的《多德一弗兰克法案》、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等,都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权利的保护及救济内容。结合我国的国情,虽然暂时来说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还有难度,但是在其他相关的法律中予以完善还是很有必要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4.1.1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在刷卡回率之争中,关于各中小商户和持卡人的法律地位就值得我们深思,这也是对于其保护的起点。金融消费者作为一类群体存在,并不是一个新的事物,仅仅是我们对于购买和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成员的一个统称。包括英国、美国、日本等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己经使用金融消费者这一称谓来概括某一类社会群体。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金融,社会的各行各业均离不开金融。金融消费者作为一方主体,其内涵和外延、社会地位以及应享有的权益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虽然也有使用金融消费者这样的称谓,但是这个称谓不仅没有得到法律确认,连金融领域的消费者称呼也不统一,这在实务中极不利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一方面不利于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区分和界定,另一方面更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因此我们不仅要明确其概念和内涵,更要把他写到法律中去,单列或者多消费扩大解释均可,逐步推进。

  在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和范围的同时,更要明确金融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金融消费者无论是在金融机构之间的论战亦或者金融机构其他大组织和机构的论战中总会成为受害者。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更高的层面上重视金融消费者,把他写进法律中去完善和保护。从传统消费者权利发展的概况来看,1962年美国肯尼迪总统就提出消费者享有司法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和表达申诉权;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总结了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分别是:满足基本需求权、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表达申诉权、求偿权、受消费者教育权、健康环境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是: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消费结社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批评起。因此有学者在我国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基础上推导出金融消费者亦应享有与消费者相同的九大权利,但是考虑到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其应享有的核心权利应为知情权、隐私权、自主选择权以及求偿权。

  同时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律应采取的是倾斜保护原则,因为目前保护弱者己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取向,劳动者、消费者、妇女、儿童、老人等都是弱者,需要法律的特别关注和保护。这也符合国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趋势。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领域的弱势群体,理应对其进行倾斜保护。由于金融机构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庞大的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的人才,而消费者作为个人或者非金融单位在知识、能力、精力等方面有种种的限制,这就使得交易双方实力上的不平衡大大的压缩了谈判的空间,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自己的风险,甚至利用行政手段,而消费者对此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时如果法律再不给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例如,美联储主席伯克南在2009年4月的一次讲话中举例说:“美联储在过去一年里针对多种金融商品进行了大量的消费者测试,通过这次消费者测试意识到,即使最充分的信息披露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根据测试,无论多么明确的信息披露,某些日益复杂的产品还是无法得到消费者的充分理解或评价。” 消费者的这种弱势地位成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为了平衡和矫正金融消费者较金融机构所处的市场弱势地位,法律的天平就需要适当的倾斜。将金融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内容写进法律中区。

  4.1.2反垄断法的完善

  只有充分的竞争、有效的监管才能让消费者真正的享受到福利,目前来说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中国的银行业来说,中国的银行卡不存在网络间的竞争,银行卡产业中只存在银联一家网络支付平台,收单市场和发卡市场均为垄断竞争状态。2014年两会期间,面对众多消费者的质疑,时任中国银联总裁时文期说“中国银联躺着赚钱的日子已经过去了”,而实际上,银联作为中国唯一银行卡组织,也是人民币支付卡唯一交易清算供应商,自成立之日起一直享有垄断利润分成,甚至还利用行政手段排斥竞争者。银联作为一个银行卡组织,却与VISA、万事达卡等这些国际卡组织不参与收单和支付业务不同,本是行业协会的银联还要以盈利为目标,介入线下收单市场,与银行直接竞争刷卡手续费中20%的收单利润。银联商务作为中国银联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POS机布放和收单业务。在收单市场上,存在银联的直联POS和银行自营的间联POS,但前者却可以凭借银联的垄断地位抢占市场。2008年,中国银联单方面强制深圳市的各家商业银行将间联POS改造为直联POS行为,还要求向银联缴纳POS月租费,这意味着深圳地区的POS机收单变成银联一家独大。而经过对直联POS的推广,在第三方支付兴起以前,银联商务的直联POS终端数量一度占到了全国60%的份额。为维护垄断利益,银联强制“收编”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其必须接入银联清算系统,游离于银联之外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业务兴起之后,其线上支付并不走银联通道,线下收单业务也多与银行直联,银联既有的盈利模式受到了冲击。2013年7月,银联发布了一项《议案》,准备收编线上、线下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所有成员银行在2013年底之前全面完成非金融机构线下银联卡交易业务迁移,统一上送银联转接,到2014年上半年,实现非金融机构银联卡交易全面接入银联,并且认为“收单机构未通过中国银联开展银联卡跨行交易和资金清算业务的,应向中国银联支付违规跨行转接银联卡的违约罚金”.同时作为中国市场上唯一的银行卡组织,银联完全操控了人民币交易支付清算系统,使得其他国际银行卡机构无法在境内发行独立的人民币卡。虽然VISA和MasterCard通过与银联合作,发行了中国特色的“双币卡”,但2006年,为捉制双币卡迅猛的发展势头,银联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提出申请,要求将银联BIN号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并取消双币卡。同时,中国银联因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中小银行发行的奥运双币卡参与到了 VISA和万事达卡的网络交易结算系统,从而拒绝其进入银联网络进行结算,最终导致数量高达1亿的挂上了 VISA和MasterCard的BIN号双币卡丧失在国内的跨行支付功能而不得不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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