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发行的每一张银行卡上均印有“银联”标志,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发行银行卡就必须走银联。而在国内每刷一次卡,提供刷卡机的商户都需要支付一笔回率,按照721的比例,这个费用被分成了三份,你的银行卡所属银行拿走70%,提供POS机的银行或银联的子公司“银联商务”拿走20%,银联拿走10%.也就是说你每刷一次卡,银联都会有一笔收入。而支付宝、腾讯所推的条码支付、虚拟信用卡产品,刷卡回率仅有发卡行和收单行(主要是第三方支付企业),银联完全被架空。消费者和商家得到了实惠,但是银联和银行寡头们就不满意了,所以打着安全的名义叫停条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这实际上也严重侵害了作为商家以及个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2007年颁布,在2008年才幵始实施的,而中国银联是早在2001年就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国家就赋予了它的这种比银行还要强的垄断地位。而在银联看来,支付领域十分神圣必须靠垄断才能确保安全可控。但是对比美国英国我们就发现,这种垄断未必合理,美国的清算不是垄断的,国内也是可以有拆分、开放等选项。但是美国并没有出现类似第三发支付疯狂发展的这种怪现象。因为最终选择权还在消费者手中。想要真正的打破这种垄断行为,首先;必须在反垄断法中予以明确这种特殊领域垄断的构成要件,其次要加强对垄断的调查和查处。第三要更多的征求消费者的意见,虽然他们不一定懂法,但是他们是最直接的受惠者更是受害者,也更有发言权。
成熟发达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强大的首要特征,完善的金融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营造了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我国己经颁布的《反垄断法》,作为中国经济的大宪章,理应成为各行业反垄断的基础性规范。但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还应具有该行业的反垄断的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和细则,在我国金融领域就可以通过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赋予人民银行的金融反垄断只能,有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予以配合。
4.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作为交易一方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字面上来看,我们似乎可以理解为他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自然延伸,但是在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由于金融市场相对于其他消费者市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等特殊性,很难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加上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专业性设置不够,所以更不具有可操作性及现实意义,在此我们只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或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考虑到专门立法的复杂性,我认为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相对来说更具有操作性。
首先,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有针对性,在消法中应该设置专章予以完善。这在前面讲的英国和美国都是有着丰富经验的,只是他们建立的更早更完善。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层面上,可以对原有消法中的消费者概念进行扩大解释,直接把金融领域的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范畴,同时用法律的形式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在内容上,要对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同时针对金融机构和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及责任也应予以确定,对金融消费领域争议的的处理机制等予以明确规范。以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在立法的原则上,依据公正公平的立法原则,要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态度,明确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机构的相关举证责任,同时要改变我国以前重行政和刑事处罚,而没有充分利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惩罚,所以必须在完善法律中,改变这种重刑轻民的态度,其实有时利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惩罚,不仅保护了消费者,也对侵权者予以处罚,更容易实现法律的目的。
再次,在处理金融纠纷时,要考虑刷卡部分金融纠纷的特点,比如刷卡纠纷的金额小、案情简单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协商和调解功能。这个工作可以由完善后的消费者协会、金融行业协会或者独立其他消费者保护部门来完成。这种解决途径不仅快捷,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解决成本。
4.1.4金融业相关法律的完善
目前来说,我国已经发布和实施的调整金融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还有很多相关的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23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不能适应当前金融业快速的发展,另外,由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业的法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及时更新和相互协调,对于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跨两个甚至多个金融系统的金融消费争端也非常的不利,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我们发现在银山刷卡纠纷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因此,本文建议针对消费者保护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修改:
第一,增加一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根据每个行业金融业的具体特征,在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相应的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予以明确,例如在《商业银行法》等修改时,就要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点内容,明确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同时对金融机构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予以明确规定,比如,金融机构或金融工作人员承担的风险告知、提示义务等,以方便金融消费者及时充分的掌握金融交易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在修改时同样要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相对接,改变以往法律只重视金融安全而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局面。
第二,完善各金融监管委员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配套机制。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央行等在监管金融机构的同时,要使得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救济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快捷高效、更加公平,光有机构是不够的,还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用机制促使他们积极的在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双方之间进行协调,从而也填补金融领域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保护的空白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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