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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商因刷卡回率产生的主要问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04 共49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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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现实中因回率之争凸显的主要问题

  1.2.1作为pos机使用者的商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前面已经说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在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要给予倾斜保护有其必然性,不应去区分投资或者消费以及是否自然人。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我国金融系统及银联的特殊地位,在银行等于商户的正常刷卡业务来往过程中,包括刷卡回率的高低以及分配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同时为了遏制银联的垄断优势,所以在这里有必要把他们纳入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行列中去。

  不同行业中的刷卡回率不同,随着银行卡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给部分行业商户带来的沉重负担也逐渐凸显,银行和商户之间的矛盾也日趋加剧。为了适应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2003年底央行调整了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和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只规定了发卡机构收益与银联网络服务费之间的比例,取消了原先规定的收单机构收取的比例对商户结算手续费。这也就是为人们说熟知的“721”分配比例。5几乎就在该调整出台的同时,全国部分企业联合起来幵展银行卡“罢刷”活动,很明显是针对银行卡回率问题,初次进行联合的企业包括了成都国美电器、上海永乐家电、北京大中电器等。紧接着的是在2004年5月发生在深圳的“罢刷”事件,足有数十家特约商户联合起来,此事件将围绕刷卡费问题所产生的的矛盾推向高潮。郑晓燕(全国人大代表、合肥百大董事长)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呼吁降低刷卡费;2011年2月,湖北等13个省(市)的餐饮协会联合有关部门,呼吁降低餐饮行业刷卡收费;2012年4月,规模进一步扩大,上海、天津等近30个省(市)的餐饮行业协(商)会负责人联合,呼吁降低餐饮业营业税和刷卡回率。虽然中央银行在2013年再次对刷卡回率进行了调整,但是矛盾依然没有真正化解。根源在于没有开放的竞争市场,造成了体制上的金融垄断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不重视。

  商户普遍认为,刷卡费不能税后支出以及在经营收入中占比过高,促使他们极度不满,当然这也是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为什么会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以合肥百大下属的某商厦给出的数据显示,该商厦2010年营业总收入为13.6亿元,其中支出的刷卡费就高达580万元,占比超过0.4%,成为继房租、人力、水电支出后的第四大成本。按照现行标准,餐饮业的刷卡回率是2%,连锁经营类为0.5-1%,而零售业的平均利润只有2%,将近一半的利润被拿走;最近餐饮类、连锁类企业联合再次提出大幅降低刷卡费呼声。作为商户还可以联合起来罢刷,但是作为持卡人就更难了!

  1.2.2作为银行卡使用者的的权益被忽视

  主要表现有:首先,商户转嫁刷卡费给消费者,最终个体持卡人成为刷卡费的承担者。比如,我在一些餐饮消费或者购买电子产品的过程中,就多次被要求刷卡的话要另外加收单笔5元或者更多的刷卡费,这样就严重侵犯了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再如,刷卡费过高,同样让不堪重负的商家转嫁给了消费者。据2012年11月26人民日报报道,名叫黄欣的先生在中关村电子商城买了一部笔记本电脑,但是因为电脑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商家答应退货的同时却要求黄先生支付20元的刷卡费,这不禁让黄先生觉得不舒服。6在2013年刷卡费再次调整之后,在北京日报记者的暗访中发现:买一套300万元的房子,如果采用刷卡方式支付,后因种种原因最终退房,消费者就要承担每次刷卡80元的费用;刷卡买一辆十几万元的汽车,一旦刷卡次数超过1次,每次刷卡还得付给4S店80元,7在采访北京市西三环丰益桥附近的一家4S店时,其工作人员明确说,刷卡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只提供一次的免费刷卡,如果消费者想要刷卡购车就得每次加收80元的手续费,所以有些4S店就会建议消费者在付款之前,将所需要的购车资金都集中到一张卡上,争取一次刷完,来达到少收费的目的,给4S店或者消费者个人减少一点损失,但是跨行转账又要手续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谁来管。其次,一些商家公然拒绝刷卡,更有甚者限定刷卡的金额,比如,结账时有些规模较小的饭店就直接说,消费超过500才接受刷卡消费,一方面顾客作为消费者的特殊群体一一金融消费者,使得持卡人的卡仅仅是卡,失去了其原本应该有的功能。第三,发生以上类似情况的同时,作为消费者诉请公正非常之难,加上投诉起诉费时间又费金钱成本相对较高,导致大多数的情况下,作为个人消费者及直接放弃了诉请。

  1.2.3银行和银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剥夺了消费者的权益

  银联的垄断地位与电信垄断有惊人的相似之处,电信的垄断体现在对骨干网络的垄断,而银联的垄断则直接体现在对整个清算市场的垄断,但是这种垄断由于特殊的历史或者政策原因又看似合理合法,主要原因是:首先是在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前国家赋予了他那种特殊的独家垄断的地位;其次是在过去银联,甚至政府都认为,清算的市场是一个神圣的市场,只有垄断才能确保安全。但是伴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种垄断的不合理性都有所体现。比如早在2012年12月底银联针对迅速_起的第三方支付,银联印发《关于规范与非金融支付机构银联卡业务合作的函》,要求所有成员银行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幵放接口进行清理整治。目前银联要求2014年7月1日前,实现非金机构(主要是“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银联卡交易全面接入银联。原因仅仅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绕过银联直接与银行合作,在丰富用户体验的同时也动了银联的奶酪。银联此举涉嫌垄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互联网支付市场竞争,对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政策的实施、市场经济原则的维护、产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都造成冲击和干扰。同时,银联的这种特殊垄断,直接导致了消费者没有自主选择权,在定价不合理的情况之下直接影响金融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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