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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自身的局限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01 共68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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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国集体合同中工会在实践上对应然属性背离的原因。

  3.1 工会自身的局限性。

  3.1.1 工会的双重定位。

  组织之凝聚力得渊源于能对利益诉求之表达而由表达利益得产生凝聚力之理论可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之政治学说,若为一定之利益表达而产生组织之凝聚力则不同之组织之凝聚力也得应以表达有个性之利益诉求为其存在要义47.组织作为一利益表达之平台是实践理性辩论之场所亦作为一利益诉求之征集机制得有力量,由是个体利益之汇合以在组织之机制范畴中形成合意并最终以集体之力量而在利益辩护中得到胜利。

  利益诉求之独立性与差异化如同人格之个性应然具有差别化而得从总体一般特征中分离出来而成全个别性始得有社会生命始得有人格,然利益诉求如若模糊不清则组织之行动方向或将走入歧途。利益诉求之差异化则于组织之吸引力与组织之凝聚力而言得视作一主要的判断力以使工会组织在利益商讨中占得一席。

  然我国工会之利益诉求却埋没于指令性计划经济之流弊中而疾患于政治意识形态之说教,为职工之利益辩护之职能却次属于大一统性质的官僚化的层级指令以及附庸于政治化的个人利益之虚无状态48.工会之明确的政治形象却在掩饰利益冲突之举动中变得越为模糊而其一原因则是我国工会的准行政机关之定义使然,而延伸至经济之领域则渊源于对经济发展之渴求即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实践所带来的物质崇拜,于地方上则变本加厉地极力掩饰个别化的利益诉求以得追求高效率的物质增长。

  于独立性差异化之利益诉求而得组织应然有其利益代表性,其代表性是在框定利益诉求之后的凝聚力之力源,于此方面之问题已得前面详细叙述然其原因之分析即表面之问题之下所深藏的因子则仍旧是利益表达缺失之问题而使然,利益之汇集的渠道在各方面之阻碍下而消亡殆尽且事关重大之工会干部之成分亦多倾向于行政化因此普遍的利益之表达更加不可能,而工会在利益辩护中的方式呈单一性亦加剧了工会成员在集体商讨中的离心力使工会未得到应有之信任。

  3.1.2 工会经费缴付制度的缺陷。

  于我国集体合同中工会主体地位之影响还有工会经费缴付方式之一方面,《工会法》之文本业已明确地予以规定相关条款49,从条文文义可知工会之经费来源有多个途径,然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工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于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50.

  工会干部之福利支配得事关用人单位行政之列51亦使得与工会之经费缴付大部分源自企业方面而有同样的效应。相较于意识形态之大一统之渗透物质利益之控制则表现出彻底的统率性与直接性,经济基础对集体合同关系之统率而最终表现在组织之行动上则是一种逆反的利益表达方向即工会在集体商讨中的利益表达趋向应然从属于职工之一方然在企业之利益操纵下而走向了相反之极端。

  3.1.3 工会人事任免制度的缺陷。

  工会干部之人事从规范文本上得存乎一种民主的制约中而无论是“任”抑或是“免”52,然前业已分析工会之独立性缺失得因于一种工会组建上的谬误即工会之组建未得自生进行而受制于企业之行政,国有企业之官僚化层级性指令以及比之国有企业的官僚化层级指令私营企业或三资企业之工会干部之存在方式已然堕落成一种没有选举亦没有命令的血亲宗法制而铸成一历史倒退,工会于集体合同中连反求诸己之本能都未能具备而更不必言说无私地代表职工之利益。工会干部之选用得因行政之性质而沦落为资本方之附属尤是企业之行政人员甚或企业资产之持有人之宗亲得把持工会要职更沦为一具可笑可把玩之躯壳。

  工会之相关法律规范文本已就工会之广泛职能以及工会之外部领导机制有所文义规定,于我国之情景而言,我国工会外部领导机制受约于两个层面即既受上级工会之领导亦受同级党政领导且以党政之领导为主要,尤是在公有性质占重的企业中企业方面之领导亦可任职于党政之要职而呈一肩挑之怪异现象53,于此现象之怪异特征是在以上充分地分析了工会之主体性质之基础之上而使然,然在现实中此现象业已为惯常。企业方面之领导阶层可得作为党政之人物,于集体工会而言因工会之双重领导角色而得演绎出集体合同中本来双方平等而渐变为工会一方受约于党政而党政亦与企业之行政合一,由是得工会之一方受约于企业之一方盖合同之相对性业已不复存在或者说业已无集体合同制度之可能。

  且《工会法》之文本表述而得知凡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参加工会之权利,以文义之法律解释方法可得工会会员之资格已然除却资本之拥有者之行列然却未除却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等行列,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列之利益实则归属于资本之一方得因于其未直接参与生产且其在资本之股权分化中常常以持有人之身份参与股权分享而成为一真实之资本方。

  如图 3.1 之图意解读而得于集体合同中工会与企业之领导体制上的关联应然是一种虚位的状态而得因于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平等性原则,虚线以表达非连续性没有关联性,然我国之制度实践过程中却呈规范性的失效状态,制度运行偏离了规范所应然具有的普遍执行力。由是工会之领导阶层之衔级以及主要人物均来自于企业之行政业已为寻常。而在同级党政与企业行政之领导性质之关联中呈现一种互为指派推荐或渗透之境况而尤以国有性质占重的企业中为甚。工会在规范上以及在意识形态上之存在的方式本意在于一是受约于上级工会之领导以保持执行力其次是受约于同级党政以保持阶级属性上的认同。然上级工会之独立性尚待强化且上级工会之强制力之合法性尚需可行性的制度安排且上级工会之目的性代表性尚未有相当规模与相当时长的社会实践得予以证明,由是上级工会之领导力缺乏而受上级工会领导之规范性业已失效而显现为虚妄的状态。工会于领导体制上从属于企业行政与同级党政究其缘由则亦回溯到业已讨论之命题即在公有性质占重之企业中官僚化的路径氛围以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宗法家族式的裙带作风而使然。

  3.1.4 工会组建制度的缺陷。

  我国公民结社自由之权利寓于工会制度之规范文义中可得见诸于《劳动法》之“劳动者之参加和组织工会之法定权利”以及《工会法》之纲领性文本54要义中“以工资收入来源之劳动者得有参加和组织工会之权利”.劳动者之参加工会之权利是结社自由权之体现亦是宪法自由权之体现,然自由权之分属可得分化为专属性质之自由权亦有非专属性质之自由权,非专属性质之自由权可得抛弃而专属性质之自由权不得抛弃得因于专属性质之自由权是人格存在之一基石而不得缺少。劳动者之参加与组织工会之权利自可以接受亦可抛弃而不触犯任何规范性,由是职工之参加和组织工会之权利之行使相当部分地存乎劳动者的参加集体行动之兴趣因此常常为意识形态所左右,而在工会入会之自由结社权利的自由化理念下亦使职工于工会之归属感渐为弱化而反向影响着劳动者于集体行动之兴趣影响着参加工会之兴趣。集体合同之工会之弱势地位亟须一种凝聚力而得以强势之力量争得在集体商谈中的平等地位,职工于参加工会之集体行动之兴趣的波动可能降低工会在集体合同中的组织优势而个人化的劳动合同因缺乏组织上的帮助常常得对企业方妥协甚至被信息优势者的企业方损害权益而亦未察觉到。在分散化自由化的劳动者之参与集体行动之力量引导下常常使得工会即使如愿成立亦在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陷于失败之境地。

  而于上所述之外法条之实证形式主义于我国之法律实践而言则演变为重实体权利而轻视程序之惯例,除此《工会法》第 3 条之文本外再无相关于程序性权利义务之规定而致工会之组建方式仍沿袭旧时之计划经济之特征即工会由企业方来组建。计划时代之组建方式得因于当时之时代特征,计划之特征呈一种集权性以及相关的意识形态上的统协以抑制多元化,在计划之时代企业与工会寓于同一的时代意图中且企业对工会组建之能动性具有天然优势而得工会之组建与企业有着必然之牵连而此牵连得因劳动关系之利益冲突业已被抑制而所以然,因此计划之时代工会之组建方式与企业之必然牵连是时代环境下之常态。然脱离计划之机制而迈向市场经济之竞争环境之过程中生产力之步伐可能先于制度之构建,市场经济之自由竞争而得为利益诉求之表达展现了一个总概观性的申诉平台以缓解利益纷争以此就得相互承认商讨平台上各方之独立性,然制度构建之滞后已与生产力之发展不相符合且甚至落后于意识形态之变迁步伐。于市场经济之条件下集体合同之双方应然是合约之对立面而得存在且构成了集体合同之先决性条件,于市场经济之条件下劳动力依其利益之诉求而得产生组建工会之要求以便在集体合同中以集体之力量商讨议价以寻得福利好处,然沿袭于经济计划时代的组建机制已然远远滞后于生产力之变化亦远远落后于劳动力之普遍意识形态之变迁,由是在集体合同之商讨争诉中常得出现工会之干部本来以辩护职工之利益为己任然却成为企业之委托人而与职工走向对立面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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