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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法控制固定转售价格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01 共20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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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美国反托拉斯法控制固定转售价格的启示。

  前已述及,美国的成文法及判例法对于固定转售价格的态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美国零售方式的改变、经济理论的更新、政治策略的转变,固定转售价格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都曾有过显着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产生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能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下文将从经济、政治、和法理等维度对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其对我国的启示。

  3.1 经济及政治学分析。

  随着美国零售方式的改变、经济理论的更新、政治策略的转变,固定转售价格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产生了显着的变化。政治在影响美国对固定转售价格所采取的态度具有主要作用,很显然,掌握政治权利的零售商会通过利用自己的权利来采取能给自己带来益处的政治、经济、法律手段来压制与自己竞争、分取自己利益的零售商,阻碍对手与自己的公平竞争。《公平贸易法》是在政府迫于传统的小型零售商对大型零售商占据市场的现状不满,而对政府施加压力的背景下出台的。而美国在上世纪 50-60 年代和 70-80 年代分别执行严厉的反垄断政策和极度宽松的反垄断政策均体现了政治、经济影响美国对固定价格维持的态度。

  3.1.1 分销方式多样化。

  分销是通过某种方式使商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的一个过程。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任何一种销售方法都可被称为分销。传统的分销方式一般采用区域分销模式,即采用由制造商→总代理→区域代理→地方代理→零售商→消费者的模式进行。传统分销方式具有落后性,不适应当前经济领域分销方式的日益多样化。

  新分销方式的出现为市场带来了新鲜的血液,也使得市场竞争日渐激烈。新分销方式使得固定转售价格越来越难以实现,在现今咨询便利、信息交流日益便捷的情况下,新的分销方式有效减少了固定转售价格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20互联网也成为一种高效率的分销方式,并且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广,适用主体也呈现出增加趋势。虽然固定转售价格的使用频率受高效分销方式的影响而被广泛减少,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仍旧有可能被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所妨害。反之,固定转售价格行为也可能阻碍高效分销方式的发展。

  3.1.2 明显的政治倾向。

  在美国竞争法的立法、执法和整个司法过程之中,政治因素的参与使得美国规制固定转售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其规制限制零售竞争的法律政治倾向明显。就目前的世界形势而言,随着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的日益增强,加上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各式各样高效率的分销方式最终会在世界各国普遍流行,分销中的反竞争行为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

  新的分销方式的出现要求竞争法做出相应的改变,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以免被政治势力压制而无法生存。竞争规则的突变可能会导致政治与社会的不稳定,由此政治会对竞争法规制固定转售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在不久的将来,在统一国际竞争规则这方面及有关国家完善相关立法时应汲取美国的经验,平衡不同群体的正当利益,优先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持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两方面,使之免于过分的受到政治影响。

  3.2 法理透视。

  法理的价值在于应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竞争法中出现的固定转售价格的行为也迫切需要法理对其进行深刻的剖析,以期对固定转售价格的规制提出法理层面的见解。

  3.2.1 限制范围。

  小范围固定转售价格并不可能成为未来国际竞争规制的主要目标,因为小范围的固定价格转售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一定只是小范围的,可能对市场竞争有大范围的损害。经验表明,在美国反托拉斯的实践活动中,不仅单独的地方市场会受到固定转售价格的影响,更有可能的是,固定转售价格的行为会在较大的范围内影响区域内的整体竞争秩序。1998 年的商用电子公司案中,夏普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影响范围较小,但零售商 TRU 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整个美国的玩具销售市场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害性影响。

  较小范围内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一旦被容忍,那么极有可能滥用市场地位者会结成联盟,在数量众多的小范围滥用市场地位者的共同作用下,由此,消费者和生产商的利益受到妨害。放眼广阔的国际市场,局部性的固定转售价格行为不会对整体世界贸易的发展产生实质性的重大负面影响。只有当固定转售价格行为形成一定的规模时,此举才会产生显着的不良后果。因而局部领域的固定转售价格行为不会成为国际竞争规则的主要规制目标。

  3.2.2 惩罚力度。

  美国是创新零售方式的先驱,但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反托拉斯当局禁止固定转售价格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和被告的抵触情绪相关,高昂的赔偿数额加剧了被告的抵触行为。为缓和矛盾,执法当局采取提高起诉门槛的办法,比如让原告承担存在共谋的举证责任,借此来实现减少原告起诉的目的。这就导致了美国对固定转售价格行为的惩罚力度为世界之最,而其执法却软弱无力的尴尬局面的出现。完善竞争法对固定转售价格行为的规制,各国也应从美国的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固定转售价格行为的惩罚力度,既不可处罚过轻,那样处罚将形同虚设,起不到威慑效果;也不可处罚过重,应根据行为的情节与影响来设定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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