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在社会生活中,人不是作为单独的个体存在,而是与周围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关键是处理好彼此之间的权利问题。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权利,并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各种合法权利,是社会工作者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的日益发展,权利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作为教育的主体,不管是其独特性还是其发展性,都应该受到充分的尊重。随着《儿童权利公约》精神的日益普及,尊重和维护儿童的合法权利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儿童接受教育是其健康成长的必然阶段,因此能够充分认识和维护儿童在教育过程中的权利,甚至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教育关注度上的不断提高,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文对学生权利的基本问题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但理论层面的内容远远难以满足教育现实的问题,对于教育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不能够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认识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就有着切实的紧迫性。
随着义务教育的进一步推进,学生的合法权益不仅有法律法规的保障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但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在学校生活中,教师有意或者无意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事情的严重程度也各有不同,当然其中也不乏有媒体夸大事实的情形,所以了解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享有权利的整体情况,明确学生拥有哪些权利,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等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查阅掌握资料的情况有限,并不能有足够的力量解决所有的问题,对此只希望能通过本文的研究带给大家一些新的认识和思考,能够为教育的良性发展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二、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程度也不断加强。小学阶段的学生属于儿童的范畴,这一阶段的学生权利也日益成为专家学者的关注重点,逐渐发展成为当今教育界、司法界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各界的竞相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学生权利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国内外的专家学者进行了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相关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在本研究中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为更好地完成论文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利的尽自己一份力。
(一)国外研究现状
学生权利的概念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首次提出,最先出现在各大高校的校园内,在此之前,主要侧重于对教师权力的保护,学生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的地位,甚至是不被视为一个个体来看待,一般情况下,不论发生什么事情,只要学校当局能够证明他们的做法是有道理的,那么政府或者是法院就会给予支持。从 20 世纪 60 年代起,许多法院的裁决都开始体现出了维护和保障学生的权利,为学生提供了平等的权益保护和正当的诉讼保护。随着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也已成为一种日益增长的趋势,即当学生的投诉表明自由或财产权益受到影响,学生没有得到必不可少的、正当的诉讼或法律上的平等保护时,政府或法院给与学生支持。当有关权利的规定慢慢渗透到学生的范畴内时,就成为了一个让人倍感欣慰的事实,因为学生不再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二等公民。
随着对儿童权利的关注程度的加深,学生权利的研究也日益多样化。许多学者开始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学生权利问题。有的学者从不同的权利理论及不同的权利基础来探讨学生权利,如坎贝尔从选择论理论来探讨学生的权利,对教学过程中的学生权利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还有研究是从义务基础的角度出发来讨论学生的权利,如约翰·伊克拉与奥尼尔,认为享受教育史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这种权利,或者是破坏这种权利。另外还有的学者是从总体权利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对学生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乔治·索雷尔在着作《论暴力》中指出[1]156,粗暴的教育方式总是带有大量的体罚,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儿童的发展,学校教育应该适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康德在《论教育学》中指出[2]13,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否认强制性的教育,强制性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的第一阶段不可缺少的,但随着教育年龄的增长,规训的教育手段在教育中是不应该一直存在的,自由对于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罗杰斯在《个人形成论:我的心理治疗观》中指出[3]253,教学必须要以学生为中心,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学习权、思考权和表达权,教师只是这一学习过程的引领者,学习要以学生的思路为线索,以学生相互之间的互动推动学生学习活动的进行,从而实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达克沃斯在《“多多益善”——倾听学习者解释》中指出[4]5--39,传统的教学认为知识的学习只是单纯的传授、理解和掌握,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是被动的接受者,事实上,教学不是简单的告诉学生教师知道的事情,也不是放任学生全权决定自己的事情,而是应该尽可能的为学生提供各种资源,为学生的自主学习提供可能;大须贺明在《生存权论》中阐述了生存权的关键性[5]213,生存权对学生的成长至关重要,在教学过程中,生存不仅仅是能够坐在教室听课,更重要的是能够作为主体性的人进行活动。
德国教育家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教育》中也谈到“当社会发生根本变革时,教育也要随之改变,而变革的尝试首先是对教育本质问题的追问。”目前,伴随着社会的深刻变革,教育领域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已经进入一个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时代,人自身的发展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教育领域中的“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建立良好民主的学校文化和师生关系,1990 年 8 月《儿章权利公约》的签订标志着儿童的权利被国际社会所承认。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开始关注学生的个体地位。但真正把学生看作一个独立的个体,尊重学生的权利是从 20 世纪 80 年代的素质教育开始,在此之前,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教师并不把学生当作独立的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来看待,体罚打骂等行为严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
胡森认为,“教育平等包括教育起点平等,教育过程平等和教育结果平等”。在我国,随着义务教育的发展,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学生在教育起点上的平等,而且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不仅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金生竑在论文《“规训化”教育与儿童的权利》中指出[6],在对学生的管理中,“规训化”的教育容易造成一种压抑控制的教育环境,通过各种严厉的纪律和制度让学生处于一种被压迫、被监视的环境中,使教育成为一种训练,事实上,“规训化”教育的功能是训练而不是教化,教育过程应该发展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对儿童进行打磨的过程,是儿童权利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孔令强在《关注“教师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平衡”》一文中[7]44,指出随着素质教育的发展,学生权利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把更多的权利和自由还给学生,这本没错,但过度强调学生权利,教师的尊严和威信受到严重挑战,如何实现教师权力和学生权利的平衡是实现教育发展的关键,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发挥教学过程中的主导者作用,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在运用自身权力的时候要保证学生权利的享有,学生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保证教师权力的平衡;刘丽的《教师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探析》中指出教师权力与学生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冲突的,教师权力是学生部分权利的让渡,文章通过对教师侵权问题的分析,为学生权利免遭侵犯的解决开辟新思路;于宏伟在《学生权利受侵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中,提出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享有的权利面临着各种困难,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保障学生权利的对策和设想,对维护学生权利提供一些借鉴;周军在《学生权利问题之研究》中提出,要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及完善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真正拥有权利提供保障;孟庆男在《论课堂教学中的权利问题》一文中,指出在新课改的条件下学生课堂权利的保护和开放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仲建维的《学生权利论》一书中,从平等权、自由权、拥有童年的权利和知识教学中的学习权的角度对学生权利作了全面分析,呼吁教育要走上尊重权利的时代。
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自身的权利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更多的关注,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学校在课堂上,学生的权利常常是被忽视的,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表明学校对学生权利的无知或是无视,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急需解决。因此,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学生权利的研究,弄清楚学生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如何保障学生的这些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快乐的成长。这是需要国家、社会、家庭以及所有从事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关注,长期努力。
三、研究内容
关注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权利,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容,关注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有些国家规定了学生在教学中享有具体而广泛的权利,而有的国家也只是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笼统的界说了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一些权利,缺乏对学生课堂权利的关注。随着 60年代美国学生权利概念的提出,学生权利才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来。
学生权利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问题才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也不断的出台,相关的学校管理、课程开发、师资配备等问题的研究热潮方兴未艾,有关教学过程中学生权利的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已相当成熟,理论成果也趋渐成熟,相关的课堂教学理论成果不仅有成型的框架系统,也包括一线教师的工作总结类的成果,理论系统性强。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权利的相关内容落实并不到位,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本研究的主要问题是理解学生在与课堂环境的互动关系中,生活空间是什么样的,怎样保护学生在这种生活空间内的主体性。用权利话语来分析学校教育景观时,绝不是要用激烈的语言针锋相对,对学校教育现象尤其是教师横加指责,而是通过利用权利话语的道德或法律效力为生活在这一教育场域中的人们确立一种边界意识,并能够是每一个人深刻的认识到,我们在学校这种微观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应该要有一种自由合理的空间,只有当这种合理的空间建立并调整到一种最和谐的状态时,教育才能实现其自身的目的。如果缺乏权利意识,各种权力毫无理性的侵入到权利的空间或许就可能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尤其是对学生权利空间的侵害,如此以来各种强制和非理性的事情就会充满教育生活之中。
本项研究就是希望以小学生的维度来考察我国小学学校教育中所展现的各种现象,并能够利用权利的视角来分层理解和逐层分析,以便实现在小学学校教育的语境中开辟出权利的文化解释空间。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目前我国小学教学过程中学生权利现状的简单分析,更是希望通过对小学生的权利分析找到背后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能够找到更好地保障小学生权利的措施,实现小学生的健康发展。
本文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意义。
第二部分是小学教学过程中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权利以及小学教学过程中学生权利的概念及一些基本的理论。通过对权利、学生权利以及学生权利发展历程的了解,初步形成对相关权利问题的认识,并能够在教学过程中切实保障小学生的权利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小部分主要写的是在小学教学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学生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指的就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权利,学生作为“主体性的人”,在教学过程中不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而是知识的创造者。通过进一步明确小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对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享有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同时也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尊重和保障学生权利提供了依据和支撑。
第三部分是小学教学过程中学生权利的缺失,主要是学生享有的发展权、沟通权和自由权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针对前一部分提出的相关问题,提出在教学过程中能够保障学生权利的相关措施。这一部分主要讲的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应该如何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保障小学生权利的实现,这为实现学生享有权利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意见。
四、研究方法
研究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研究的方法。权利概念本身属于法学的范畴,但具体到课堂学生的权利就不仅仅涉及教育法学,也包括教育哲学、教育原理的研究领域,由于涉及的范围较广,也就采取综合性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法
通过图书馆、期刊、报纸、杂志、中国知网、互联网、政策法规等途径,全面了解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总结已有的经验与结果,对搜集的相关的教育学,法学和伦理学的内容,能够做到融会贯通,以充实自己的理论知识。
(二)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在本研究中要了解小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的权利问题,就要深入课堂生活中,全方位的体验学生的课堂生活,了解学生最实际的现实问题,获取第一手资料。
(三)访谈法
通过访谈或调查,了解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权利内容的相关知识,为本论文的写作提供更全面的资料。对于搜集来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体系。
五、研究意义
本论文主要研究的是小学教学过程中的学生权利问题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一个国家儿童的受教育状况,不仅是国家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现代化的进程。目前,学生在课堂上拥有的学生权利的整体现状如何,在课堂生活中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在法律规定上学生享有哪些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学生是否真正的享有法律上规定的这些权利等,本文的研究并不曾妄想解决上面提到的所有问题,只是希望我的思考能够带来一种全新的视角,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在工作中尊重学生的权利,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实践意义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只有承认学生的个体主观能动性,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才能为学生的个人成长提供教育理论和法律观念上的支持。通过研究小学生在课堂生活中的权利,能够为我们的教育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以更好地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实施素质教育以来,课程形式的多样化似乎也还只是形式上的变化,受传统的考试和标准化的答案的影响,学生的思想还是限定在一定的条条框框中,学生的全面发展并没有切实落实到位。改变以分数编排座位的现状、以学习成绩好坏作为评价的标准等具体做法,努力做到使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共享教育资源,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是我们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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