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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拓展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17 共72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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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多元化拓展分析
  
  3.1 有效加强融资租赁保理融资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银行贷款形式,另一种是融资租赁保理形式。由于融资租赁业的飞速进展,保理方式逐渐被应用到融资租赁行业,由此产生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该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提前获得一部分资金,同时享受应收账款管理等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3.1.1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法规方面可行
  
  目前,尽管我国并未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但其适用规则零星分布在其他专门法中,这也是融资租赁保理融资可行的最基本依据。
  
  对商业银行而言,2003 年 5 月 29 日,银监会在其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文件中取消了对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幵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审批和备案要求。自此,在政策方面,国内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己无障碍,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对金融租赁公司而言,2007 年 3 月 1 日,银监会在其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2 条明确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对商务部辖下的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至今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其进行保理融资,相关部门也未对此制定管明确管理办法,可用的法律依据仅是《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在实践中,根据“未禁止即为允许”的法律原则,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参照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
  
  (2)实践操作可行
  
  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可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有的银行甚至出台了具体的操作细则。例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其“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对具体的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业务类型、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方面都给出明确的实施细则,使得该业务在开展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2014 年 7 月,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与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了 3.6 亿元的应收租金保理业务。该保理业务采用无追索权的形式,交易资产标的为海航集团旗下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与华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波音 747 货机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应收租金。该笔业务使得中国进出口银行在飞机融资租赁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2015 年,为积极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大力推进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开展,积极倡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模式。①截至 2015 年 9 个月,该行已累计投放租金保理贷款 25.2 亿元,占全年新增信贷规模的 42%,累计支持了 52 亿元的商品进出口。
  
  (3)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供需匹配
  
  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供给方来看,商业银行的资金充沛而且成本低,但其存在流动性过剩问题,其吸收的存款并未真正流入实体经济部门,而且商业银行自身不能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这种情况下亟需与信用良好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将资金真正注入实体经济。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需求方来看,如前所述,融资租赁公司也亟需突破资金困境,拓展融资途径。于是银租合作下的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成为解决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3.1.2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融资的运作模式
  
  保理有多种不同的运作方式,按照是否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而专门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保理业务模式,根据租金性质和租赁物是否为新购买,可分为普通融资租赁保理、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三种模式。
  
  (1)普通融资租赁保理模式
  
  在该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已经分别与供货商和承租人签订了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且货款已支付,设备已到位,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对承租人形成应收租金权利。融资租赁公司将该租金权益转让给保理银行,并提前获得一部分资金。保理银行负责对该应收租金的催收、回收等相关管理工作。由此可见,该模式下的保理融资是针对通常情况下的“已形成租金”进行保理,其实质是“先交付后保理”.这种方式在实务中经常被运用,且操作相对简易。具体的业务流程详见图 3.1.
  
  (2)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模式
  
  在此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签订租赁合同,银行受让上述未到期应收租金并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这是针对承租方以“已有的设备或资产”进行的“售后回租”模式。该模式可以盘活承租人的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优化相关财务指标。具体的业务流程详见图 3.2.
  
  (3)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模式
  
  在此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已分别与设备供应商和承租人签订了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形成“三方两合同”的有效法律关系,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还未向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供应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即将形成的应收租金转让给保理银行,获得融资。在取得银行资金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上述一系列合同随即生效,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应收租金收益权并以此偿还银行资金。
  
  这是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即将形成的租金”提供的直接租赁保理模式,是一种“交付前”的“结构性融资”,能突破性地解决租赁公司在购买环节因缺乏充足资金而无法支付货款的问题,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在面临优质租赁项目时不至于因为资金匮乏而失去机会。具体的业务流程详见图 3.3.
  
  3.1.3 融资租赁公司保理融资中各方利益分析
  
  开展融资租赁保理融资可以实现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供货商和承租人多方利益共赢。
  
  (1)对商业银行来说,一是可以通过收取融资利息、保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为商业银行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增加其表外融资能力;二是在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且供货商可以提供回购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实现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收益;三是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保理融资还可以增加商业银行对供货商、承租方生产经营状况的深入了解,及时发现并挖掘潜在优质客户,扩大客户群。
  
  (2)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一是通过保理融资将应收租金提前变现,不仅缓解了资金紧张问题,还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二是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既可以实现表外融资,优化其财务结构,又可以实现安全退出,无需承担承租人带来的信用风险;三是通过借助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等相关服务,可以加强自身对承租方应收租金的规范管理,同时,还可以降低其管理成本。
  
  (3)对承租方而言,保理融资虽不能改变承租人的偿债义务和额度,但是通过加快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可以间接的为承租方创造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促进其再融资能力。
  
  (4)对供货商而言,融资租赁保理融资虽不能直接扩大其销售规模,但通过加快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周转,可以间接增加供货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规模。
  
  3.2 大力推广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发起人(一般指融资租赁公司)将性能、用途、租期相同或者相近且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债权集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特殊目的载体(SPV)将其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LBS)。从内容上看,租赁资产证券化属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类(企业ABS)型。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尝试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为了筹得与期限和额度大体匹配的资金,还为了实现“资产出表”,优化财务结构。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和相关利好政策的出台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努力尝试,租赁资产证券化有望成为未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筹集资金的主流融资方式3.2.1 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
  
  (1)租赁资产证券化不存在法律障碍
  
  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基础已基本具备,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存在法律障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必须为融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属性为非银行融资机构,因此,其具备担任发起机构并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其次,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已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允许和规范。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规范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新型独立合同”在《合同法》中得以明确体现,这是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基础。最后,我国法律法规对特殊目的载体(SPV)的存在形式有明确规定。例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 SPV可以信托形式出现,这解决了租赁资产证券化中最核心的问题。
  
  (2)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需求巨大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成井喷式发展态势,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和资本不足问题日渐突显。融资租赁公司在当前监管要求下要开展新业务,只有增加资本金或出售原有业务。从长远看,片面追求追加资本金是不可持续的,因此只有选择出售原有业务。租赁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资产出表,获得资金支持,突破资金资本困境,因此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空间。
  
  (3)租赁资产契合资产证券化中对基础资产的要求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至少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可预期稳定现金流;二是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三是地域上分布广泛的原始债务人;四是较低的拖欠率和违约率等。融资租赁资产基本具备上述条件,而且还存在一些独特优势。首先,由于租赁资产是一种所有权关系,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物权保障;其次,构成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具有同质化特点,其现金流和收益易于测算,操作便利;再次,从期限上看,融资租赁协议短则 3 到 5 年,长则数十年,可以产生不同利率、不同期限的组合产品。
  
  3.2.2 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模式
  
  (1)交易主体
  
  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主体主要涉及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一般是融资租赁公司;承租方(原始债务人);特殊目的载体(SPV),是租赁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和枢纽;计划管理人,一般是券商,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者;受托管理人,主要负责资金托管和打款安排;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主要是进行资产评估、提供法律意见、信用担保、评级报告等。
  
  (2)交易运作流程
  
  不同参与机构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基本流程如下:
  
  在此过程中,目前我国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资产“真实出售”的认定存在障碍。在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时,只有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 SPV,才能在发起人和证券化担保机构之间真正建立起风险隔离机制,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但目前在我国,依据1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判定涉及三方合同变更是否有效,这会使得资产证券化失去意义。二是在信用增级环节存在市场障碍。信用增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得以维持的一个重要条件。但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还不够健全,存在功能不全、评级范围小、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
  
  3.2.3 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识别及防范
  
  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环境风险和市场风险。
  
  其细分情况见图 3.5.
  
  结合目前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证券化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这一点从上述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中也可以看出,租赁资产池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根基,一旦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出现承租人违约的信用风险,就会导致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也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从而使得信用风险从租赁市场渗透到证券市场。因此,对于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风险的防范应主要从信用风险方面入手,关键在于降低融资租赁协议的违约率,从源头上保证租赁资产池的安全,使得租赁资产池现金流与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相匹配,防止出现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有本无源”危机。
  
  3.2.4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实践及评价
  
  目前在我国融资租赁领域,唯一一单最接近标准化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是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006 年发起的“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受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远东首期”)。这是我国第一笔租赁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该业务模式的成功开展为后续许多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案例概况
  
  2006 年 4 月 26 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 31 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收益权打包成基础资产转让给东方证券,东方证券对该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和信用增级后,最终发行 4.86 亿元专项收益凭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按照风险的不同划分为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其中发行优先级受益凭证 4.76 亿元,发行次级受益凭证 0.091 亿元。远东首期的交易模式详见图 3.6.由于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和积极参与,远东首期的发售过程非常顺利,仅用 2 天时间就完成了募资。2006 年 5 月 10 日,该计划正式设立。2006 年 5 月 15 日,远东首期正式在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这是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第 4 只资产证券化产品。
  
  (2)案例评价
  
  “远东首期”的创新之处以及值得借鉴的地方在于以下几点:
  
  首先,在资产出售环节,“远东首期”首次实现了“真实出售”,建立了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与发起人(远东租赁)的破产相隔离。
  
  其次,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远东首期”尽量选择具有不同所有权性质、来自不同地域和行业分布的承租人的租赁资产,使得资产池具有较好的分散性,有效降低基础资产的违约风险。
  
  再次,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中,“远东首期”借鉴先进的国际经验,首次在国内引进专业的基础资产服务机构,由其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以及应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工作提供专业的服务。
  
  最后,在证券化产品的设计中,“远东首期”采用了在国内比较新颖的内部和外部增信方式。在外部增信方面,区别于传统利用商业银行作担保的方式,“远东首期”由其母公司(中国中化集团)为其优先级受益凭证提供担保。在内部增信方面,“远东首期”根据不同的风险和期限特征将其产品划分为优先级和次级,同时还设立了储备基金。
  
  3.3 积极试水融资租赁信托融资
  
  我国信托公司的资金来源广泛,既可以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可以通过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因此,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完全可以尝试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
  
  3.3.1 融资租赁公司信托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分析
  
  首先信托融资方式有利于实现各方优势互补。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较强的租赁专业市场定位、租赁专业技能和先进的租赁市场经验,而信托公司具有更宽的融资渠道、更广泛的管理途径和更灵活的处置方式。基于双方各自的优势进行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和产品创新,为融资租赁行业打造新的盈利模式和新的市场空间。其次,融资租赁公司通1司卖断应收租金的情况下,还可以实现表外融资、调整财务结构。最后,对于投资者来说,购买信托产品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率,市场吸引力较好。
  
  (2)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在法律法规上可行。关于融资方式,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表明信托公司可以以贷款或者受让应收租金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
  
  关于融资规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表明融资租赁公司以贷款方式从信托公司融资受到规模的限制,但是以转让应收租金的方式并不受到比例限制。关于融资期限,上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表明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信托融资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基本可以与租赁业务期限吻合。另一方面在实际运用中可行。目前已有一些信租合作的成功案例,这些实践可以为融资租赁信托融资业务积累一些成功经验。以下是目前已经成功的一些融资租赁信托计划:
  
  3.3.2 融资租赁公司信托融资的运作模式
  
  从目前我国已成功发行的融资租赁信托计划来看,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参与信托融资的运作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信租”合作模式。该模式中的参与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贷款信托模式,在该模式下,信托公司直接将其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放贷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其本质是一种指定用途的信托贷款;第二种为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模式,在该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项目租金收取权进行分离或重组,然后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在金融市场上向特定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融资租赁租金受益权。信托公司将投资者的购买金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折现,消除了其资产负债表上相应项目的融资负债,实现表外融资。需要注意的是,在信托计划期满后,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进行溢价回购。
  
  第二类为“银信租”合作模式。该模式中的参与主体为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三方。与上述模式类似,该模式在操作上也是细分为贷款信托和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最大的区别在于,在“银信租”合作模式下,商业银行将其通过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发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将资金以贷款或者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的方式投放给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看出,该模式下商业银行提供初始资金来源,占据主导地位,而信托公司在此模式下显得相对被动。
  
  第三类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其实质是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除了受托主体不同之外,在其他方面该模式与前文所述的证券公司进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没有本质区别,在此不再复述。
  
  3.3.3 融资租赁公司信托融资的主要风险和规避
  
  在进行租赁资产信托融资时,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定价风险、应收租金转让对价和被再追索的风险

        (1)定价风险

        从我国目前信托融资现状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信托产品的成本相对较高,可能会面临由于成本定价估算失误而带来的利润损失风险。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信托融资业务时应根据自身具体经营情况与信托公司商议出较为合理的收益利率。
  
  (2)应收租金转让对价风险
  
  在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会面临转让对价折价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转让对价的问题,即应收租金转让对价风险。为防范这类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在与信托公司签订转让对价协议时应明确规定转让资产的时间、金额、方式、币种、后续责任和义务等相关具体事宜。
  
  (3)被再追索风险
  
  当发生承租方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形时,租赁资产信托计划产品的投资者可能将无法获得相应的本息,这时融资租赁公司最终会受到投资者的追偿。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信托融资时应尽量选择承租方信用良好、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资产作为信托计划的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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