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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发展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2-10 共28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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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发展建议

  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尽管存在诸多优势,但是随着其发展,风险也日益显现。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其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6.1 系统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而进行的金融业务,因此互联网是否安全将决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能否顺利进行。互联网自发展以来,安全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网络病毒、木马等一些现象屡见不鲜。而互联网金融诈骗、网络犯罪等都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会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损失。互联网金融是依靠技术而不断发展的,一旦技术出现问题,所有金融交易都将受到牵连,甚至造成网络瘫痪,成为一种系统风险。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尤为重要。

  6.2 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一种无需面对面,仅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虚拟性的交易。这样交易双方的身份以及交易的真实性也无法进行有效验证,增加了信用风险。

  而且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未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也不存在信息共享机制。互联网金融公司仅根据自身拥有的数据和资料对交易双方进行审核,缺乏约束性和权威性。在互联网金融的借贷关系中,建立合适的互联网征信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是一个十分重要问题。信息的不完善将会对互联网金融业务造成巨大风险。例如 P2P 金融模式,不同于传统借贷关系中存在的抵押担保机制,借贷合约一旦建立,贷款人很难对借款人进行约束,这将会造成大量违约事件。而且互联网世界中人们之间是一种虚拟关系,关系网错综复杂,借贷模式中更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等问题。鉴于这种情况,互联网金融公司未来发展的焦点就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机制及相应的信用评估模型,并对风险加以控制。这样能够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让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投资者能够多方面的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降低交易风险。在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以及建立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系统后,依靠互联网平台收集交易双方的信用信息,建立更加全面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以免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等作出错误决定。

  6.3 监管缺失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政策仍比较缺失。现有的法律条款都是针对传统模式下的金融业务而制定的,无法满足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交易双方的信息保护等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时,会出现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等的不明确,交易行为及结果会出现不确定性,出现一定的风险。因此,政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要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以及完善相应的监管体制和法律法规,保证互联网金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健康发展。

  6.4 支付风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迅速,截至 2013 年 7 月,获得第三方支付营业牌照的机构已经有 250 家,而在这些获得牌照的机构中,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网络公司拥有绝对的优势。在 2008 年 8 月底,用户数就已经达到 1 亿,而在 2012 年底,其用户数突破 8 亿,也是国内首家第三方支付公司用户数达到 8 亿。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以支付功能被广泛知晓,但是其功能不仅限于支付结算,它还具有转账、信用卡还款等一些附加金融功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交易双方的备付金将会被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这些资金一般会滞留几天甚至几个星期,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无偿使用这部分资金。对于用户量较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这笔资金相当可观,可以用作自身的金融运作及投资,获得巨大的投资收益。但是一旦投资失败,就会产生数量巨大的违约事件,造成支付平台的瘫痪。

  正因为存在以上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人民银行于 2013 年 6 月 7 日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对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账户的资金使用加以严格限制。该办法严格规定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等条款。

  随着央行 10 号文的推出,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有了明确的规定。10 号文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该文件中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技术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决策要求应与其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要求对客户通过大额资金划转强化身份认证,确保由客户本人发出资金划转要求。此外,该文件还对银行内部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出了要求。

  虚拟信用卡业务的被叫停也是由于支付风险。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根据用户交易数据进行授信,信用额度可用于在淘宝等购物支付,用户只需在还款日之前进行还款,而且最长可获得 38 天的免息期。这就相当于支付宝为每个用户量身打造了虚拟信用卡。虚拟信用卡包含了传统银行开设的各种金融业务,如小额贷款、转账汇款、消费支付等,而且具有无需抵押无需担保、申请灵活审批快捷等优点。但是同时,也应注意到虚拟信用卡存在的支付风险。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但是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保证客户信息安全方面仍不够完善,这将带来一定的支付风险。未来信用卡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在变革信用卡现有形式的基础上,全面移植到移动终端设备中,从而满足移动互联网时代对于快捷支付的结算需求。为降低支付风险,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与银行业的合作,继承银行方面所掌握的用户信息,保障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比如可以根据合作方传输的客户资料数据,结合人民银行、公安部门等征信查询结果,依据授信政策等进行审批。通过合作,虚拟信用卡等业务的支付风险将被大大降低,有利于未来的发展。

  6.5 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企业虽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传统的商业银行来看,其交易规模及交易量仍相对较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来说,其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以下几点: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加强自律,业务的开展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不断创新,融合金融服务与信息技术,开辟新的业务领域,与传统的金融业务相互补;第三,要重视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操作在简单便捷的同时又能确保安全性;第四,利用自身优势,打破空间限制,不断吸引新客户;第五,注重网络安全,加强安全性建设,保障投资者的信息及资金安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相关部门在保证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应的支持,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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