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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财务造假事件及监管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22 共42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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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绪 论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这对我国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无论是国外成熟金融市场或是国内不成熟的金融市场,都存在着投机和寻租。而中国证券市场除了具有一般的资本市场特征外,还有一些自己的的特点。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建立到现在也不过 20 多年时间。作为一个还年轻的市场,我国证券业市场在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无疑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上市公司 IPO 造假、财务舞弊也是时有发生。在我国证券市场成立的初期,深圳原野、长城机电、中水国际集团这三家公司的虚假验资案件,使国内外各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产生了巨大的怀疑,严重打击了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琼民源、红光实业和东方锅炉三个上市公司在 1997 和 1998年再次为金融市场监管敲响了警钟,其造假手段之先进,造假金额之巨大令整个中国证券市场吃惊。新世纪以来,伴随我国证券业发展和运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伴随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又有一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被公之于众。2000 年的东方电子和猴王股份,2001 年的重庆实业,银广夏,2002 年的宏智科技、丰乐种业,2004 年的科龙电器、三毛派神,2007 年的德棉股份,2009 年的五粮液,2010 年的四川长虹。财务舞弊案件接连不断、屡禁不止,不仅阻碍的中国证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使得国内国外相关各界对中国金融行业的道德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

  反观国际市场,即便是标榜有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美国,财务造假事件的数量和规模同样令人触目惊心。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巨人零售公司、共同基金的恶性财务造假事件令人记忆犹新,被引为反面教材。20 世纪 90 年代,世界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美国也不例外,同样的,美国的上市公司的财务丑闻也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其手段和规模已然超过了自美国上个世纪 30 年代大萧条时代以来的任何一个阶段。2001 年,美国保健品暨零售行业巨头安然公司轰然倒地,将美国的财务丑闻推向了世界人民的眼前;2002 年,一连串的财务造假披露接连而来,环球电讯、世界通信、施乐等大批的知名的世界级公司接连爆发财务舞弊丑闻,对市场信心造成严重打击,使得广大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产生强烈质疑。

  即便是为我们一直所推崇的大公司,例如思科、波音、通用电器等,其财务丑闻也是屡见不鲜。众多财务造假事件在严重打击了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的同时,也导致公司股价大幅缩水,同时大批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和服务产业的公司也遭到连累,轻则声誉受损,重则像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由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到伴随着安然公司的破产一同倒闭。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营业务为绿化苗木种植与销售,以及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令人始料未及的是,绿大地自成立起至今曾累计更换财务总监三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三次 ;更曾反复修改 2009 年度的业绩预告五次。2010 年 3 月,证监会就绿大地违规披露问题一事立专案调查;2011 年 3 月,当地公安厅正式逮捕了绿大地公司董事长何学葵;然而,之后的判决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由此,绿大地事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一个经典案例。

  可以这样说,绿大地财务造假案件本身使用的手段并不高明,但却迟迟没有人发现,让其在上市之后很久才得以曝光。同时,在得到曝光后,又过了许久仍旧得不到令人信服的处理。这不得不让人深思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本文的主要现实意义在于,绿大地事件既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又可以代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普遍存在的这样一个事实。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在中国市场,其成本之低,代价之小,对投资者权益的忽视,又不得不令人反思。将该案例同洪良国际案例进行比较,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进而通过绿大地这一典型案例,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制度性缺陷,通过同香港洪亮国际案例的比较,探求一条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可行之路,一条国内证券市场规范性建设的可行之路。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0.2.1 国外相关文献

  Summers and Sweeney1(1998)对部分财务造假案件同其内部交易做了实证性分析,得到结论认为内部交易往往伴随着财务造假发生。

  Bell and Carcello2(2000)使用逻辑回归分析证明,财务造假事件普遍具有以下特征:公司治理不规范、成长性过快、过分强调盈利预期、欺逃审计等等。

  Loebbecke3和 Willingham(1988)共同建立了财务造假识别模型,同时在后期对模型做了进一步的测试并加以改进。

  Jian Ming4(2003)研究中国大型企业财务造假的案例,提出用概率分析的方法对出现财务造假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

  Spathis5(2002)通过财务造假样本和非财务造假样本的对比分析,建立识别模型。

  0.2.2 国内相关文献

  (1)关于财务造假案件特征的相关文献

  曹少辛6(2003)通过研究真实存在的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例,提出了如审计意见分析法、关联交易分析法等可以帮助判断财务造假的方法。

  鹿小楠,傅浩7(2003)主要通过公司的董事会构成以及股权结构等角度,分析了其与公司财务舞弊的关系。

  娄权8(2003)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利用逻辑学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特征,发现公司资产规模较小、财务状况恶化以及急需资金周转的公司,在面对压力时,愿意冒险尝试通过财务造假以解燃眉之急。

  (2)关于财务造假问题的策略及建议的相关文献常红军9(2010)阐述了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进而分析了没有发行资格的企业 IPO 的目的及其原因,认为应加大对上市过程中违规操作的企业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中介机构的惩处力度,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黄世忠10(2004)通过研究发现了一些财务造假的标志性指标,包括应收账款的增长率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率以及公司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非主营业务等。

  贾鑫11(2009)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原因以及造假手法,从而提出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的几点可行建议。

  李涛12(2012)在文中详细阐述了绿大地一案中其财务造假手段,并据此对如何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梁箫13(2012)分析了我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务报表粉饰情况,探究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财务造假的内部动因,并以绿大地公司财务造假案为例,归纳总结出了一些企业上市过程中财务报表粉饰手段,进而提出了防范建议。

  0.3 财务造假的相关理论

  0.3.1 委托代理理论

  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一家公司中,委托人聘用受托人完成某一目标,并且需要由委托人赋予受托人一定的决策权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现在公司的经营模式导致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因而普遍存在上述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从客观上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其中受托人实际掌管企业的方方面面,对公司的经营有着最直接的信息,而委托人的信息则来自于受托人的转达或者披露。这就直接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大问题的出现,这两个问题将直接导致受托人更倾向于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从而使公司的经营目标逐步偏离委托人的初衷,从而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举动。

  0.3.2 GONE 理论

  GONE 理论源自美国,四个字母所代表的含义分别是贪婪(Greed)、机会(Opportunity)、需要(Need)以及暴露(Exposure)。GONE 理论描述的是产生财务造假案件的四个基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贪婪,需要金钱或者其他回报,在存在财务造假的机会,并且认为该事实不容易被暴露,那么他就会进行财务造假。GONE理论说明如果对上述四个因素不加以控制,那么将很可能发生财务造假事件。这四个因素既是财务造假的内部驱动力,也是法律法规监管不严造成的结果之一。任意因素的控制不力都有可能导致财务造假案件的发生。

  0.3.3 博弈论理论

  博弈论,是经济学的一个概念,它考虑一个游戏中的个体对未来的预判并根据这一预判所做的实际行为,并予以优化。其中,一个人的行为的结果不仅仅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还被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所左右。一个人的决定将影响其他参与者的决定。

  我们可以将财务造假问题总结为公司高管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对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在博弈论假设下,公司高管和股东都存在着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而破坏规则的冲动。一旦存在时机,那么公司高管将会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伪造虚假财务数据。因此,根据博弈论,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高管进行财务数据造假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0.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本文的研究特色和创新之处在于:

  第一,基于事实案例进行分析,不仅研究绿大地公司造假手段本身,更深入研究这一案件背后,金融监管部门存在哪些管理上的漏洞或缺失,为什么会在事发后的惩处时采取“轻判”,这背后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第二,通过将最近发生的洪良国际财务造假事件同绿大地事件进行对比,找出我国 A 股证券市场同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市场发展的区别,探寻我国大陆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哪些漏洞和不足,进而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力求从制度的角度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由于数据来源的单一性和时间的较为久远,未能找到更为具体的数据来反映绿大地公司财务造假的内幕。

  第二,没有在监管部门的工作经历,很难从真实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度思考,未能有效的对监管措施的改进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第三,对于国外相关案例研究较少,未能有效借鉴国外成熟金融市场对于财务造假案例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

  0.5 结构框架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意义,相关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通过绿大地财务造假一案,详细分析绿大地公司财务造假事件过程及手段;第三部分分析了绿大地事件中存在的企业急于上市“圈钱” 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等内部动因,以及法制建设不到位、中介机构同企业存在合谋、违约成本低、地方政府监管制度性缺失等外部原因,指出了绿大地如此严重的造假事件未能得以严惩的原因所在。第四部分是我给出的对策和建议。通过与今年年初香港洪亮国际财务造假上市一案进行对比,尤其是关于如何惩处的依据,以此从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治理,以及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追究连带责任、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外部监管两方面讨论了关于如何加强上市公司监管,规范证券业建设和发展,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

  文章的最后是结束语、参考文献和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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