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电子商务欺诈的一般概述
2.1 电子商务欺诈的定义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最大特征就是虚拟性,这也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必然结果。传统商务交易双方必须在现实世界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变成了网络虚拟交易,不确定性就贯穿了整个交易之中,因此欺诈又发生在一个崭新的领域。电子商务欺诈行为只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签名、电子身份认证等,就能引发素未谋面的交易双方之间欺诈变得更加容易实现,特别是互联网黑客技术的出现,给电子商务欺诈带来了便利。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及普及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但在现实中,由于欺诈的虚拟性反而被网络强化了。本文所定义的电子商务欺诈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真实或非真实参与者在电子商务链某个或某些环节通过故意虚构、隐瞒事实来误导或欺骗其他参与者,意图牟取不当获利的行为。
本文对电子商务欺诈的概念界定,首先阐明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发生在电子商务活动即以交易为中心的经济事务活动中,可以用电子商务链来表述其发生的过程;其次,结合网上网下欺诈的特征及对比的需要,重新定义了电子商务欺诈主体可能是真实或非真实的参与者;再次,强调了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特征,即对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认定主要在于判断欺诈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某个或某些环节是否有意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并意图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电子商务链(如图 2-1所示)①。
2.2 电子商务欺诈治理的理论依据
2.2.1 和谐理论
和谐理论的主要思路是在复杂的动态环境中,将组织中人员的思想观念与组织内在要求进行磨合,最终形成一种合意的状态,即为“和”,并将与组织目标相关的外物因素通过数理量化等统计手段进行分析,最终找到一种实现组织目标的合理投入标准,即为“谐”。和谐理论就是上述“和与谐”的统一。和谐理论在运用过程中将放弃传统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管理框架,转而使用一种围绕分辨和谐主题、优化和削减不确定因素等创新性结构来解决公共问题。和谐主题是指人在为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与物要素互动所产生的核心问题,它无疑也是组织的主题。
和谐理论提出的前提假设是,(1)人因本身思想的活跃性、动态性,往往比物要素体现出更大的不确定性,甚至可以说是不确定性的终极源泉;(2)自然、人文、社会等客观环境是所有管理理论都要考虑的规约条件,无疑也是和谐理论必不可忽视的制约条件;(3)通过理性认知,能够不断创新组织目标的实现手段,优化组织的行为模式。在和谐理论中,和是人的观念、行为与组织的契合,而由和所衍生的和则概念,是指人因观念思想所形成的不确定因素与组织间的磨合互动所存在的本质规律。公共组织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组织间的关系,乃至组织与组织、组织与周围环境的互动联系,都是和则所包含的内容。同理,谐则是谐的派生概念,是经由各种技术手段来剖析物的因素对组织投入的影响,是一种关于组织合理分配资源的内在规律。和谐理论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将和则与谐则运用于应对组织中动态、复杂、多变的因素,预见、阐释组织的和谐主题,使管理更加精确高效,使组织具备更强的执行力。
2.2.2 政府的网上责任理论
我国著名专家金太军教授提出,政府在社会网络化过程中具有不可抵御的网上责任,这种网上责任实际上是政府责任在互联网上的延展,即政府能够在网上对社会公众的需要作出积极地响应,并采取相应的有效的措施,公正、有效地落实公众的利益需求。政府的网上责任也同时包含了政府在网络上的社会责任,需要政府通过信息的透明化扩大政府在网络上的响应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手段维护网络信息安全,通过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和引导全方位提升使用网络的素质,通过规范化管理更加有效净化网络环境,通过国际间交流合作构建覆盖范围更全面网络世界,只有政府切实履行其网上责任,才能充分释放网络的正能量,解决“网络社会”带来的种种经济和社会问题①。
2.3 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
互联网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交往领域,但它又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政府在治理电子商务的欺诈行为力度还远远达不到群众的要求,并阻碍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一方面,电子商务促进了交易,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2.3.1 商品价格欺诈
商品价格欺诈是人们在网上购物时最希望避免又很可能陷入其中的问题,也是电子商务欺诈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现象之一。我国电子商务的经销商并没有完全将商品的真实信息透露给消费者,由此导致了电子商务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的信息断层,心存不良动机的经销商就试图利用这一信息断层来谋取暴利。例如粉饰或掩盖商品的缺陷、以次充好,靠网页上片面的、表面的商品图片来欺骗、诱导网上购买者。低价仍是各大电商的促销噱头。尽管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三令五申严禁虚假折扣,但“先涨后降”、虚抬货价现象依然存在。这种现象必然导致广大电子商务消费者对网上交易产生忧虑。
2.3.2 商品质量瑕疵
商品质量无疑是消费者在网购中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网上购物者在无法触摸商品的情况下,只能靠网页上商家对商品的功能信息描述和买家对商品的评价来判断它质量的优劣。但编辑商品的相关信息又没有一套具体的标准和规范,完全决定于企业的诚信度,而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信息又一无所知,因此,网页图片和文字对商品的描述与商品的真实情况的差距成为了影响商品质量的一个巨大隐患。同时,某些商家为了赢得顾客对商品的青睐,不惜花钱雇佣人员来充当某商品的消费者,让其对商品进行好评,以此吸引其他消费者来购买。从侧面看,好评的造假更严重地扰乱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判断。无论是企业对商品的错误描述,还是商家雇佣人员对商品进行好评造假,都降低了消费者对电子交易的热情,增加了消费者对网上购物的警惕性。
2.3.3 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
商品质量不够好还不是消费者最头疼的事,商品的售后服务不到位问题才是网购者最为苦恼的事。一是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谁来承担尚未定论;二是在售后服务,客户如果有问题,购买的产品,它是很难享受售后服务。某些网站会有情提示“所购物品折扣巨大,故不能提供发票”,致使电子商务购物者无法掌握消费凭证,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线网站上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电子商务运营商找到各种各样借口,不积极解决质量问题,从电子商务治理的角度而言,由于很多电子商务运营商并没有建立规范的商业客户服务的服务机制,致使消费者在遭遇商品质量问题时无法联系客服,或者即使能联系上,也会由于客服人员的冷漠态度和责任推诿而导致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的商品售后服务挫伤了消费者网上购物的热情。
2.4 电子商务欺诈的特点
由于市场经济和科学的繁荣发展,互联网广泛渗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人类社会将逐步过渡到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文明。由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互联网中介实现的,而非面对面直接交流,电子商务欺诈具有特殊性,如今的电子商务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2.4.1 信息的渗透性和广泛性
互联网发展形成一个巨大虚拟空间,已经打破和消除了传统的地域界限和社会界限,电子商务欺诈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甚至有些欺诈者与境外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共同作案,使得电子商务欺诈行为人在进行欺诈他人财物时具有极高的渗透性。借助于互联网,欺诈信息能在几秒钟内到达世界任何一个触及互联网的地方,而任何一位坐在电脑前或者使用移动互联网的人都可能成为欺诈信息的受害者。相对于传统普通欺诈罪一对一,或者一对几的欺诈,电子商务欺诈往往是大批的网民上当受骗,受害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泛①。
2.4.2 欺诈主体的多元化和专业化
在电子计算机刚开始试用于生产、医疗、教育等专业领域时,操控计算机的绝大多数是具备专门知识和高级操作技能的人群。但是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计算机的操控主体明显激增,出现了多元化的现象。因为计算机的普及发展,远程教育和大量的网络资源共享有助于人们对网络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而在这庞大的计算机操作群体中,难免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他们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网络手段诈骗他人利益,最容易成为诈骗领地的正是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涉及的工具多为手机和电脑,人们若不提高防范意识,很容易被诈骗信息、敲诈电话和网站虚假信息所迷惑。由于电子商务的市场广阔,电子商务诈骗从个人非专业化欺诈逐步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专业性欺诈。比如武汉的一所高校毕业的博士生吕某在网上购买设备时,被人骗走 8 万多元。鄂州警方历时 4个月侦查,赶往广东将嫌犯詹某抓获,令人意外的是,他仅有小学文化程度。詹某是福建人,与妻子在揭阳经营一家茶叶店。而民警调查发现,詹某卖茶叶不过是个幌子,平时,他在家中二楼利用电脑和 9 部手机,在网上与全国的“潜在客户”联系,实施欺诈①。
2.4.3 欺诈方式的不择手段性和不可识别性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电子商务欺诈行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在交易双方中,其中一方以虚假的信息诱导另一方交出财物,使自身独自占有财物的非法行为。做出该种行为的电子经销商,往往具备过硬的操作技能,并且拥有某一权威机构的身份确证才有把握实施电子诈骗;第二种情形是涉及第三方的电子交易中,第三方在商品信息的传送过程中,故意拦截,伪装交易方欺骗消费者。除此以外,层出不穷的电子商务欺诈逐渐出现。例如,被木马拦截交易信息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信息等等。
案例:朱先生想到网上买一条裤子,网店商家立即把报价 268 的商品报价链接发了过来。朱先生通过网银立即支付购买,成功购买后却看不到相应的交易记录。朱先生马上询问店家时,网店店家让朱先生与一个客服 QQ 号联系。随后客服 QQ 给朱先生提供了一个商品“退款链接”,没有察觉的朱先生继续按照客服提示操作,进入“授权建行账户支付协议签约”的界面,并完成授权,在几分钟过后,朱先生就收到建设银行短信通知,提示自己账户中有一万元已被转走;之后,又收到一条新的建设银行短信提示,提示又有一万元被转走。朱先生立即挂失银行卡,但最终没能追回损失②。
2.4.4 欺诈行为的强隐蔽性和抗侦查性
新时期的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具有较强隐蔽性,公安侦查机关经过有效的研究有以下特性:第一点,电子商务交易所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使这类诈骗很隐蔽,无形的电子数据或电子信息是电子商务欺诈的直接目标,人们无法对其发生有意识准备和提高警惕;第二点,大数据时代下的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具有广泛的互联能力,大数据处理,运算速度快,所以在这个时代背景下的电子商务欺诈发生,想要发现欺诈的踪迹,及其困难;第三点,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在电子商务欺诈中有部分是内部人员所为。内部管理漏洞知悉及业务流程的熟知为其提供了电子商务欺诈侵害作案的必要条件,能够在工作中隐蔽实施犯罪并掩盖证据;第四点,电子商务欺诈一般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从范围来讲是得到延伸。因为不受地理位置局限,所以犯罪分子的行踪难以追踪。从时间上讲,电子商务欺诈师基于互联网上的欺诈,作案证据稍纵即逝。案例: 受害人于 2012 年 5 月,运用 QQ 将 1 号店所存有的 90 万用户的信息以 500 元的价格卖出。媒体对其中的信息进行了验证,发现大部分都是用户的真实资料。2012 年 11 月 1 日,上海市公安局公布了 8 月份以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大体情况。并通过跟踪调查,查获了购买 1 号店的用户信息一案,当时,已有 11 人受公安部门控制,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①。相当一部分电子商务欺诈只是电脑黑客利用电子计算机编辑病毒程序,通过诱导受害人群,植入病毒。欺诈手段隐蔽,过程时间短暂,电子商务欺诈全过程几乎不留任何痕迹,普通的受害人群很难意识到个人遭受电子欺诈,这也给侦破工作带来了难度。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国家公共行政部门治理电子商务欺诈的难度系数就越来越大,因为电子商务欺诈的手段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移动化的发展趋势,高科技欺诈手段层出不穷。
2.5 电子商务欺诈的社会危害
随着在社会各个领域的网络应用的发展和深化,以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电子支付为特征的新的互联网金融运营体系在带给人们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在技术、管理、法律规范等方面不够成熟等因素,在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还不够成熟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电子商务欺诈,电子商务欺诈案件也在逐年增加,电子商务欺诈的势头的越演越烈,已经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就其对社会危害性有以下几点影响:第一点,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额的逐年递增,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表现的作用也越发明显,但电子商务欺诈现象的越来越常态化,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更加注重“交易诚信”。尤其电子商务消费者在进行商务交易中信心需要培养,但一旦遭遇欺诈信心也很容易受损。所以社会诚信体系遭受破坏,势必直接地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人们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第二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基于互联网的虚拟交易,而其交易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具有极强隐蔽性,具体体现在欺诈主体不宜被发现、隐蔽性强,一旦得手,会继续进行重复电子商务欺诈犯罪,究其对社会的威胁性相对传统经济犯罪有过之而不及!
2.5.1 电子商务欺诈扰乱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
任何社会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稳定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成员对秩序的遵守。网络社会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它的发展离不开一个稳定、有序的网络环境,与现实世界相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促使一部分自我控制能力差,道德意识薄弱的行为个体抛弃了对规则的遵守,然而电子商务欺诈管理系统在我国的不完善及不健全,针对欺诈处罚后问责机制等系统的相对缺乏与真空,因此,经常会在更大程度上触发电子商务欺诈事件的发生,最后不利于电子商务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的建立,从而,影响了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以及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
2.5.2 电子商务欺诈对社会财产造成巨大侵害
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给人们生活带来的经济、快捷、方便性以外,也存在着一群不法分子为了攫取更多经济利益,能够从比传统的欺诈方式跳转到从事更方便的电子商务诈骗中去。例如:在我国据 2010 年 12 月的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的数据表明,我国仅钓鱼类网站已超过十万家,专家指出 2010 年上半年,电子商务欺诈给人们和社会的经济损失可能远远超过了 120 亿,同时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统计数据显示,2014 年(上)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微信公众号(DSWQ315)、即时通讯等多种交流形式,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共 50180 起子商务投诉事件,同比增长 21.32%(见图 2-4)。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欺诈对世界各国经济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除了经济损失之外,电子商务欺诈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前,社会与电子商务联系可以说是密不可分,倘若电子商务欺诈一旦促发,就会直接影响人们群众社会生活的,直接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繁荣稳定。
2.5.3 电子商务欺诈扼杀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电子商务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毫无规约,应该要健康有序地发展。而当今制约着电子商务的繁荣健康发展的是层出不穷的电子欺诈行为。为治理危害群众利益的电子商务欺诈活动,政府部门虽大力打击,加大了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但欺诈行为还是无法根除。相比过去的商务交易,人们对电子商务交易有着更高的信用期待,但繁多的电子欺诈案例使人们开始质疑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运作有效性。
2.5.4 电子商务欺诈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财产是属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公民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护社会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社会规范的破坏,自然会侵害其他人的权益。在网络上,电子商务欺诈行为都是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代价的。而且电子商务欺诈行为难以被侵害主体所察觉,危害性巨大,事后维权困难。同时,电子商务欺诈为主体很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违法的成本极低而违法收益极高,使得现在的电子商务欺诈行为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2.6 电子商务欺诈高发的原因分析
2.6.1 电子商务活动的外部监管措施不到位
工商局、税务局等相关政府机构对过去的商务交易行为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制度体系,但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却由于缺乏经验和理论认识而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治理模式。正由于监管体系的欠缺,监管电子商务的职能部门存在着权责不明,责任缺失的现象,政府职能部门也因此无法针对性地培养防治电子商务欺诈的专业人员,妨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专业化。不法分子就利用监管漏洞和制度不健全来实施电子商务诈骗,使得电子商务领域内各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频发①。
2.6.2 电子商务运营商自身的内部监管制度仍不完善
如果说外部监管不到位让电子商务欺诈有机可乘,那么运营商内部监管不完善就是最大的动因。在一些电子商务购物网站上,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网站上,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漏洞致使在实际交易中出现类似交易数据异常以及信用数据异常等现象,极大地危害了消费者的隐私和利益。然而这些包括第三方支付业务在内的其他链接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并没有得到有力地监督和治理,继而转变为商务购物欺诈滋生的有利条件。
2.6.3 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互联网的发展为广大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此过程中滋生的恶性因素并没有引起用户的重视,他们并没有准确地认识到互联网这把双刃剑的两面性,网络防范意识薄弱。仔细回顾所发生的一些电子商务欺诈案件,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破绽和漏洞。但是用户只是尽情地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方便和快捷,并没有看到现实社会的阴暗的一面。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它用日新月异的技术展示着社会的发展,也在无形中不断地窃取消费者的隐私,威胁着他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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