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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中涉车、涉路的行政管理改革探索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04 共1957字
论文摘要

  1、 概述

  行是人最基本的需求,运输是经济社会的大动脉。在整个综合运输体系中,汽车是最重要的交通工具。

  本人长期从事道路交通运输领域相关工作,对道路建设与管理、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以及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行政执法等均有较深入的了解,感到现行管理体制、运营模式、市场监管诸多方面都应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改革。本文仅就道路交通中涉车、涉路的一些行政管理改革作些探索。

  2、 现状分析

  在管理上,根据现行行政部门职责分工,道路建设主要由住建、交通两个部门负责;车辆按制造、销售、登记入户、行驶、运营、日常维修维护、年检审等环节分别由工信、技术监督、工商、国税、公安交警、交通等多个部门管理,这些部门间存在很多工作交叉,对驾驶人也有几个部门管理。既有重复执法、重复处罚的问题,也有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在市场运营上存在行业壁垒、城乡壁垒。

  3、 改革方向

  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上,要按照一事不二的原则,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制。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上,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行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在建设市场体系上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据上述精神,道路交通领域的涉车涉路改革要勇于冲破体制障碍,坚持以人为本,打破行业壁垒,整合行政资源,建立统一、高效、快捷、协调的行业监管模式与市场运营模式。

  4、 具体建议

  4.1 道路建设城乡一体化,不再区分城市道路与公路。统一由一个部门负责规划、建设与管理。这也与国际通行作法接轨,西方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道路均不分城乡。

  4.2 取消道路运输业中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公交 客车、普通货车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公安部门发放了驾驶证,该人即可驾驶相应类别的汽车,而与用途无关。

  4.3 将交通部门治理超限运输职责整合进公安交警。交通超限的内容与交警管辖的超长、超宽、超高、超载大同小异。单就运输质量超限与超载而言,90%以上是交集重合,只有极少数的车辆超限不超载或越载不超限,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交通部门是按道路桥梁设计荷载计算,公安交警部门是按车辆设计荷载计算,本质上都是保护交通安全。现实中交通执罚力度大、但权威低,交警执罚力度小但权威大,两支队伍有时存在重复处罚现象,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应该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路法》,按一事不二原则,将治超职责统一划归公安交警部门。

  4.4 取消普通货车运营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证,用工商部门的行政执照统一代替。一则交警部门已对车辆进行把关,不需另一部门重复审查;二则交通部门对普通货运提供不了什么特殊服务,经营行为由市场调节,没有什么特别监管的必要。这符合国务院大幅度减少行政许可、凡能由市场解决的问题都由市场解决的方针。

  4.5 整合交通部门控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与公安部门控制的机动车检测,推向市场,公开竞争。综合性能检测与安全检测核心项目都是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轮胎等,多出的经济性、动力性两项也不作为准入条件,实际无用。营运车辆公安、交通两方都要求检,有的一年要检两次,纯属重复检测,对车主而言是一枪两眼。这两类机构都要与主管部门脱钩,功能合一,全部实行社会化,用市场竞争方式为车主提供服务。

  4.6 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城市公交与定线班车只是运营方式不同,扶持政策不同,随着城市经济一体化、道路一体化、社会生活一体化的推进,作为服务工具的公交车、班车更应打破壁垒,实行城乡一体化,要实行无差别的税收、补贴政策,推进两种运输方式的融合。

  4.7 道路交通标志统一由一个部门管理1986 年交通监理划归公安部门,国务院规定道路指路指示标志由交通部门负责,警告警示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2004 年《公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标志作为交通设施的一部分,实际已主要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但实际中公安交警部门仍立了许多提示、警示和宣传标志,造成标志过多过滥,内容不一。此事也要按照一事不二原则一概交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不应再参与交通设施建设问题,只需提出建议。

  以上议题笔者呼吁多年,也作过许多深入调研,认为有利于减少部门扯皮、简化办事程序和减轻群众负担。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改革大幕,上述内容在业界已引起一些高层专家学者的重视,有的已展开调研。但这些内容,有的需要修改现行法律,有的需进行新一轮机构改革,改革难度较大。但笔者相信,符合人民意见的、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改革一定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2014 年在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3]张柱庭.道路交通法概述[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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