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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入管理模式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15 共37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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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受托人管理模式分析

  首先要确定采用哪种模式设立企业年金受托人,在选定某一法人机构后,作为信托中心的受托人有义务从符合资质的机构中选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通过相关管理主体的分工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当企业年金受托人同时担任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时,就被称为“捆绑”模式,当受托人同时承担其它三种管理职能时,就出现了 “完全捆绑式”;反之,如果受托人不承担其他管理职能,则被称为“分拆”模式,特别的,四大年金管理主体同时由不同机构担任,就形成了 “完全分拆式”.此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为了隔离年金基金的风险,保证其安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同一企业年金计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所以从法律角度上也就不存在“完全捆绑式”这一模式。

  本章将以受托人为中心,按照它在企业年金信托中担任职责的多寡,对比分析企业年金管理的五种模式,从而得出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方案。

  3.1受托人管理模式分类

  3.1.1 “4+0”式

  在该模式下,受托人只担任单一角色,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由其它的法人机构担任。当四个不同的法人机构分别担任四种角色时,企业年金管理分散化程度最高,可以表示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即“4+0”式,这是全分拆模式中最常见的形式。由于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关联度高,拥有以上两项牌照的机构又以银行居多,所以经常会出现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一家银行同时担任的情况,此时会形成“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形式。另外,由于不同的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和才能,比如有的偏好固定权益类投资、有的偏好股票型投资,此时,受托人会按照不同的风险类型配置资产,从而同时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又会形成“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N个投资管理人”的形式。总之,在全分拆模式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任意选择一种组合形式,它们都具有相同的优势和缺点。在该模式下,每个角色都有对应的责任人,各自的职责定位相当明确,不会有相互推矮的情况出现。与此同时,过于分散的管理主体之间沟通难度大、协商成本高,在整个计划的运行中,容易出现执行上的偏差,导致实际情况与计划不符,管理成本大的问题。因此,该模式较少被采用。

  3.1.2 “2+2”式

  在该模式下,受托人同时履行两种职责,即企业年金的委托和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此时的受托人不仅是投资战略和资产类型配置的决策者,还是投资计划的实际执行者。

  除此之外,由于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业务职责关联度高,一般是由一家商业银行同时承担以上两项职责,这样,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双捆绑就可以表示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模式,即“2+2”式。该模式是当前企业年金市场最流行的法人受托模式,被大部分年金计划所采用。太平养老保险拥有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两张业务牌照,具备同时担任两种角色的资格,为了便于四大年金管理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降低运行成本,太平养老保险率先采用了这种模式,该模式的具体优势表现在:①精简了年金管理主体之间的沟通环节,有效的降低沟通协调成本,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年金计划的运行效率;②由于同一机构担任两个角色,原本企业外部的合作就变成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这样的组织形式往往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这对于作为一项长期信托计划的企业年金,是很有意义的,很好的保证了受益人能连续、稳定地得到年金收益;③管理成本的降低意味着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可以缴纳更少的管理费,并最终提高了收益人的利益。当然,效率的提高必然会带来一些负面隐患。

  在全分拆模式下,每个管理主体之间相互独立,虽然运行效率较低,但可以形成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降低了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合谋的风险。但在新的模式下,外部监督内部化,容易掩盖一些并不明显的问题,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必须针对性的加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内部监督机制。

  3.1.3 “2+1+1”式

  在此种模式下,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由某一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基金投资、托管的职责则由其它机构承担,这就形成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形式,即“2+1+1”式。从表3-1中可以看出,可以同时承担受托和账户管理职责的机构有人寿保险、平安养老、长江养老、太平养老、泰康养老五家保险公司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三家银行。在账户管理的实际操作中,无论是账户管理人的信息处理系统、客户服务体系、账户处理能力还是机构本身的信用度,都有很高的要求,目前在我国只有商业银行才具备这个能力。但由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有限,真正积极幵拓年金业务的银行并不多,使得银行具体的操作水平不高,从而无法高效的履行受托人职责。所以该模式在实际应用中不多。

  3.1.4 “3+1” 式

  在该模式下,法人受托机构同时承担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三项职责,而将单独的基金托管业务委托给某一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形成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形式,即“3+1”式。该模式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限定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将几大管理主体捆绑在一起,通过规模效益和沟通优势获得最大的运行效率和最低的运行成本。由表3-1中可以看到,同时拥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张牌照甚至全牌照的金融机构都已经出现。中国人寿、平安人寿、长江人寿、太平人寿和泰康人寿五家寿险公司,都可以采用这种高度捆绑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此时的受托人除了托管职责没有涉及外,囊括了企业年金信托其它全部的管理职能,这种高度化整合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效率,节省成本。在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能让专业的寿险公司最大限度的参与企业年金业务,这对寿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发展成长也是十分有利的。运营效率的最大化必然带来风险的最大化,相应地提高企业内部公司治理水平,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都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新的模式对我国的寿险公司的企业年金管理水平有很大的挑战,同时也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3.1.5 “1”式

  由于企业年金法规的限制,由某一法人机构同时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情况并不存在,但如果属于同一金融服务集团内的各个金融机构分别持有相应的业务牌照的话,那么就可以通过金融服务集团这个整体实现企业年金管理的全捆绑,为委托人提供一站式企业年金服务。在我国,目前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及其关联金融机构实现了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四位一体”,率先成为具有企业年金“全牌照”的金融机构。“四位一体”这种全捆绑模式在国外已经有非常多的先例,并且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没有实现这种模式的金融服务集团,短时间内无法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对以上几种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捆绑式”的年金管理模式相较“分拆式”具有很明显的优势,一站式服务可以有效降低运行中的沟通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将企业年金的市场运营推向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的轨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探讨:

  (1) 管理流程更加顺畅

  不光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分属不同的主体,在整个操作流程上也有诸多环节,从幵始的缴费供款,到中间的投资增值,再到最后的向受益人的给付,资金是一直流动的,相应地账目也必须清晰。在这一系列活动中,四大管理主体需要就这些信息进行交互。如果四个管理主体集成的程度越高,信息流通就越通畅,从而简化服务流程。

  (2)削减成本

  一是削减了运营管理机构的成本,通畅的信息传递加上优化的处理流程,可以大大减少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量,相应地管理成本也会下降。二是减少了委托人的管理费支出,原本由几个机构分别管理的业务变成由两家甚至一家来经营,使得委托人在受托人面前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可以要求缴纳更低的管理费。三是削减了监管成本,减少了监管部门与年金管理主体接触的频次,使监管流程简化,从而减少在监管事务上的人力、物力损耗。

  (3)保证信息安全

  由于年金计划本身的养老属性,必然会储存大量的企业人力资料,甚至还会有参与企业的财务资料等重要信息,在年金管理主体分散的情况下,这些信息在个各主体之间传递,传递的层级越远,经手的机构越多,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在捆绑经营的模式下,信息会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传递,这将会大大保证信息的安全。

  换个角度来看,“捆绑式”在拥有诸多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劣势,主要体现在监管风险和道德风险上。由一家机构承担了所有管理主体的角色,那么随之而来就可能出现信息对外不透明、各管理环节相互包庇、隐满实际数据的问题。另外,某一法人机构既担任了受托人,又履行账户管理或投资职责,那么这几者之间就会存在利益交集,此时的受托人就不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来实施对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监督,反而容易出于自身利益作出关联投资决策,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因此即使管理机构为同一机构,其具体实施单位也应是这一机构下的不同分支部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利益关联问题。

  综合上述分析,虽然“捆绑式”具有一定的缺点,但只要完善内外部监管,它还是可以体现出较为明显的优势。在当前情况下,“3+1”式的部分捆绑是最适合我国年金市场的年金管理模式,它对于企业年金市场、寿险公司的成长壮大和规范化运营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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