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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欺诈典型案例及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8-05 共74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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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车险欺诈典型案例及分析

  3.1 车险欺诈的典型案例

  有的学者将欺诈分为机会性欺诈和计划性欺诈,是欺诈性质的一种分类。所谓机会性就是指随即偶然的,而计划性是指行事之前作出计划安排的。本文之前分析车险欺诈的特点时,职业化是车险欺诈的特点之一,并且职业化的趋势也越来越严重,故本文将车险欺诈分为机会型车险欺诈和职业型车险欺诈,是两种类型欺诈的界定。所谓机会型车险欺诈是指事故发生后,为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或更多的赔偿而故意造假或夸大损失;职业型车险欺诈是指事故前经过精心策划,在计划中制造看似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3.1.1 机会型车险欺诈的典型案例

  (1)案例 1:车主制造假事故

  2014 年 2 月,人保财险承德分公司接到报案,称一辆由该公司承保的帕萨特在超车时不慎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奔驰发生剐蹭。查勘员接到报案后迅速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并赶往事故现场。在对事故现场进行查查勘时发现三个疑点:①从报案人员报案到查勘员到现场仅 20 分钟,帕萨特车体温热,但奔驰车却冰凉,明显与报案人称辆车辆正常行驶超车时发生事故的情况不符;②奔驰车受损部位惊人还有多处"旧伤",与此次事故造成的剐蹭相互重叠。可奔驰车主却声称近期未出现过事故;③事故路段较宽阔,日常车流量并不多,并且事故发生在中午,视线良好,正常情况下行驶一般不会发生这种事故。

  查勘人员将上述疑点报给了人保财险承德市分公司理赔案件反欺诈小组,反欺诈小组与事故车辆车主联系后,向其讲述了此案的疑点,同时说明了故意制造虚假事故进行骗赔的法律后果。报案人员道出了实情,原来是未买保险的奔驰车不慎发生了事故,不甘心自己掏钱修车,找来拖车将受损奔驰车拖到路边,又找来自己的朋友开帕萨特制造了此起交通事故。

  (2)案例 2:律师出伪证

  2014 年 6 月初,人保财险安庆市枞阳支公司接到法院的传票,称公司客户周某在2013 年 7 月碰撞行人,要求公司赔付伤者 116916.80 元。然而,该公司理赔人员详细翻阅了案卷材料,发现案件中交警事故证明中未注明伤者为第三者。为进一步求证,理赔人员前往事故处理大队了解事故现场情况,2013 年 7 月 26 日 17 时,当事人周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陈家镇街道行驶至青山组途中坡道时,不慎侧翻致车上人员左某甩出受伤。这样看来,左某并非第三者而是车上人员。公司理赔人员与法院主审官进行了沟通,把在事故处理大队了解的情况作了说明,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左某权权委托的律师周某又出具了两位所谓在场证人的调查笔录,再次将枞阳支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随后向公安局经侦部们报案,经侦部门依法传唤证人,证人很快都承认当时不在现场,证明材料都是律师提前写好的,迫于朋友情面才签字盖章的。经侦部门依法传讯了律师周某,周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道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是左某与周律师串通一气,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密谋骗取保险赔款。在第一次诉讼被驳回后,律师周某不甘心失去大笔风险代理费,又找朋友出具虚假证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起诉讼涉嫌保险诈骗,公安经侦部门将依法处理。
  
  (3)案例 3:无责方假证明骗赔

  2014 年 3 月 17 日,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接到客户郑某报案。据了解,郑某驾驶别克轿车在嘉盐线某路口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腰部受损,并随即到当地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李某治疗结束,6 月 5 日,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提交索赔资料。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发现,伤者李某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多出软组织挫伤,由 X 光片、CT 及核磁共振分析,李某腰椎压缩并不严重,医疗费用仅为 3000 余元。然而,李某在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显然与实情不符。

  在征得李某的同意后,海盐支公司邀请司法专家进行会诊,重新测量腰椎压缩程度,经多张 X 光片椎体测量,李某受伤的腰椎压缩明显没有达到评定十级伤残的标准。

  对伤残程度重新测量后,理赔人员说明情况后,李某放弃伤残金索赔。

  (4)案例 4:责任方策划假现场

  2014 年 6 月 10 日,徐某驾驶一辆货车到吴某的经营的修理产保养。徐某因驾驶不当将一辆后八轮撞到,致使修配厂维修工戴某被压伤,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10 万余元。保险公司接到徐某报案,疑似保险欺诈,并向江西省九江瑞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一起涉嫌车险理赔欺诈的线索。办案民警经过多方摸排、走访,发现案件存在多出疑点:①根据医院记录,维修工人戴某是上午 9 时入院,徐某是在上午 10 时 35 分向保险公司报案,20 分钟后徐某等人再向警方报案;②事故车辆发现了多处撞击点,并不是一次事故造成的。

  经过瑞昌警方的排查取证,7 月 28 日吴某在证据面前交代了实情。据了解,徐某将货车开进吴某的修配厂后,在调整车位的过程中与旁边一辆正在维修的后八轮发生碰撞,导致后八轮车门受损,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徐某继续调整车位,20 分钟后,后八轮突然倒下,将正在维修的戴某的腰部压住。由于戴某需要做手术,吴某便打起了诈骗保险公司的主意。随后,吴某策划了一个假现场,同时和徐某统一了口径。据介绍,这是江西目前破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车险诈骗案。

  此外,机会型车险欺诈的行为还包括酒后顶包、险后投保、夸大财产损失、谎称车辆被盗等。

  3.1.2 职业型车险欺诈的典型案例

  (1)案例 1:被保险方组建诈骗团伙

  2013 年 12 月 12 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向宜宾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2013 年 12 月 9 日晚上 11 时,一辆 POLO 轿车在宜宾至琪县路段与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和一辆红色中华车三车追尾,损坏严重,该车在阳光财险投保,向保险公司申报维修费用 10 万余元。查勘员在处理事故理赔时发现多处疑点:①该公司查勘员当晚 11 点多接到报案,驾驶员陈某称三车追尾事故交警已经处理过了,车已经开走了,不用过来查勘了,然而查勘员第二天去车场定损时,陈某却说交警没有到过现场;②当晚查勘员询问陈某追尾的是什么车时,陈某说不知道是什么车,查勘员到车场发现被撞的是辆奔驰车,照这个车的知名度,陈某不可能不知道;③查勘员在修理厂定损时,还发现碰撞痕迹不吻合;④陈某的情绪异常激动,要求马上赔付,不配合理赔查勘员的调查。查勘员认为,POLO 驾驶员陈某有伙同他人骗取保险赔偿金的嫌疑,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了此事。

  发现这起事故可疑后,宜宾市保险行业协会立刻启动了保险行业的协调调查制度,同时向公安经侦报案。经侦要保险行业协会提供更多案例,协会立刻群发短信给行业协会会员,协助调查,找出 2013 年所有涉及奔驰车的保险赔案。各会员单位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将 2013 年所有涉及奔驰车的赔付案件进行复查。结果发现,的确有两个奔驰车赔案很可疑,并将其中三车追尾的类似案件提交到公安机关。在多家保险公司提交给公安机关的资料中,警方发现从 2013 年 4 月到 2013 年 12 月间,共有 13 起涉嫌车险欺诈的理赔案件。从资料中可以发现,每起事故中都有一辆成都牌照的奔驰轿车,并且都是被追尾的无责任车,在多张保险公司定损的照片中都有一个人在场,经过警方严密侦查,此人正是这一系列车险诈骗案的幕后操作者彭某。2014 年 3 月 10 日宜宾市公安局在前期侦查的基础上,开始破案收网,抓获 11 名犯罪嫌疑人,打掉了一个以高档轿车作为作案工具,诈骗 13 起,涉案金额近 100 万元的车险诈骗团伙。

  (2)案例 2:内外勾结诈骗团伙

  2014 年 10 月 27 日,福建晋江警方对外透露:日前摧毁也特大车险欺诈团伙,89名涉案人员系数被刑拘。据了解,该团伙在 2012 年 10 月以来,在厦门、泉州、晋江的多地伪造交通事故、拆换破旧汽车配件并夸大交通事故损失等手段,同时,用赔款总额的 10%诱惑某保险公司查勘员黄某,对其伪造的涉及其公司的虚假交通事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适时抬高定损价格,作案 17 起,骗取了四家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总额达50 余万元。经调查,该团伙以一名卢姓男子为首,其余人员多数是卢某的亲戚朋友,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交替更换投保人、报案人、被保险人、驾驶员等角色,这些人分别在伪造的交通事故中扮演修理厂老板、修理工和车主等身份。

  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就发现有骗保嫌疑,但苦于找不到证据,只能当"冤大头".目前,9 名涉案人员均因涉嫌保险欺诈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待进一部审查中。

  (3)案例 3:"保险方"诈骗团伙

  2008 年底,沈阳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 CRV 汽车,开了还不到五个月的时间就被盗,车丢后唯一让李先生感到庆幸的是买车时购买了盗抢险。然而,在李先生报案后,进行索赔时竟发现自己购买的是一份子虚乌有的假保单。李先生是通过 4S 店的一个朋友购买的保单,办理的是中国人保财险的车险业务。和李先生有类似遭遇的还有翟先生等人,他们发现从 2008 年 10 月开始,出险后报案申请索赔迟迟得不到正常的回复,后来保险单上的服务报案电话,竟然再也打不通,他们隐约感到不妙,遂向辽宁省保监局投诉并向沈阳市公安局报案。

  沈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发现这些假保单都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左旗地区,在随后的调查中,办案民警了解到在内蒙古根本没有保单上所写的"内蒙古左旗分公司",黑龙江佳木斯分公司也于 2008 年 3 月以后就再也没有在沈阳开展过保险也业务。办案民警在佳木斯分公司取证时发现,公司出具的保单与假保单相比,流水号不一样,按规定正确的流水号应该是 10 位,而假保单上只有 7 位,整整少了 3 位,并且数字的字体大小都不一样。同时还发现,制假保单者直接降低三联放到打印机里打印,然后直接交给投保人,正规的保单是一式三联,同时放在打印机里打印,也就是第一联是打印的,后两联是印过来的。此外,保险证、印章、收据等均是伪造的,对于消费者毫无保障可言。

  经调查破案后发现,大量假保单流入保险市场的背后有一个假保险公司。该公司是由万征开设的,可以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聘用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谢小亮和肖韩负责拉客户,后来陆续招来杨松制作假保单手续,陈超、陈刚负责出险定损和理赔。2008年万征在沈阳注册了一家保险代理公司,主要做一些异地保险业务,后来因保监会明令禁止异地保险,万征的代理公司经营不善关门。之后,他了解到在广州东莞可以做假保单,再加上他对保险业务比较熟悉,于是萌生制售假保单骗钱的念头。同年 4 月,他花了 2000 元在广州东莞制作了 3000 多份假保单,返回沈阳开展业务,以价格上的绝对低廉吸引消费者,高额的佣金驱使代理人为其推销假保单。业务开展之初,对于金额较小的事故进行赔付,但后来由于出险车辆的增多和大事故的频发,万征感到力不从心,开始拖赔、拒赔,到后来不接报案电话。

  3.2 车险欺诈的典型案例分析

  3.2.1 车险欺诈的主要手段

  (1)利用"拆车件"组装后制造交通事故。据宜宾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罗文虎介绍,以彭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嫌疑人利用在成都汽配件市场上购买修复后的奔驰车旧配件,又称"拆车件",主要是保险杠、大灯,组装到从租赁公司租来的奔驰轿车上,然后用自己或同伙的车制造与奔驰车三车或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

  (2)选择夜间偏僻处制造事故现场。诈骗团伙往往会在夜里选择十分偏僻并且人迹罕至的道路制造事故现场,原因在于这些地方没有目击者,也没有摄像头监控,同时给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制造了困难。

  (3)选择车流量大且事故多发的地段制造事故。据彭某交待一般设置一个现场准备时间要两天,地点选在车流量大、有弯道、双向车道容易产生事故的地方,并且避过监控摄像头。

  (4)串通熟悉的汽修厂老板一起完成骗赔。汽修厂是诈骗团伙骗取保险赔款的重要环节,犯罪嫌疑人事先将租回的奔驰车开到修理厂,把修复后的旧配件,如前后保险杠、大灯、叶子板和引擎盖等换到奔驰车上,然后人为制造事故现场,报案骗取保险赔款。据犯罪嫌疑人刘某交待,一起假赔案最高的获利七八万元,非法暴利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5)利用代年检或者借车伪造事故。据宜宾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陶栎介绍,彭某等往往是借用朋友的车来制造假事故,骗取保险后将这些车修复后再还给车主;他们也有利用被人找他帮忙年检或者修车的车辆来骗保,这些车主都根本不知情,不知道他们的车竟被利用去实施犯罪。这些并不知情的车主往往在续保的时候才会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而此类的保险诈骗行为也会制造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为了扩大业务量,彭某更是胆大妄为,还公然打出代办汽车保险,修车返利的广告。同时,从其他渠道购买多辆事故豪车,雇佣专门的司机从事撞车业务,甚至还聘用专门的业务经理来监督业务是否做到位。

  (6)利用虚假维修车辆票据来骗取保险赔偿金。在彭某等人进行的十几起诈骗保险赔款案中,都有出具虚假维修车辆票据来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知情人士透露这些维修票据的来源情况,在行业内确实有这样的现象,有些车主要求你给他开票据来报保险赔偿金,汽修厂开出了票据以后,也会从中得到一些利益,形成了"互动互利"的合作关系。

  (7)制售假保单常见于电销、4S 店和代理等渠道,利用改号软件之类的技术手段,将电话呼叫平台的来电显示为与平安、人保等公司的服务热线极为相似。还有就是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司印章只奥虚假保险产品,以高回报的理财产品骗取客户的资金。消费者多因价格低、手续简单和便利的服务承诺吸引消费者购买。再加上,消费真对车险保单真伪的辨别能力较差,犯罪分子极易得逞。在 2009 年 7 月至 2010年 5 月底,保险业共查处给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 32 起,脚毛保单 20 万余份,2011 年假保单案件 82 起,涉案金额 5358 万元,假保单类车险欺诈仍存在,危害着保险行业秩序。

  3.2.2 车险欺诈产生原因

  (1)缺乏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惩罚力度不够。"低投入,高产出"诱使诈骗团伙铤而走险,频频作案。在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在多数车险欺诈行为被识破后,多数保险公司只会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对欺诈者进行说教,最终也只是对假赔案拒赔或是解除保险合同而已。在保险业内很难找到对车险欺诈案件走法律诉讼的,即使诉诸法律,很多时候都会被认定为一般的合同纠纷,欺诈者只承担一些民事责任。这样看来,欺诈者几乎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如此低的犯罪成本让很多欺诈者都抱有侥幸心理。保费相对于保额来说比较低,如有欺诈得逞,就是典型的"低投入高回报",如果欺诈不成功也没有太大的损失。再比如,在一次利用豪车进行诈骗案中,诈骗团伙用所谓的理赔资料申请赔偿,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2 万多,而事实上此次作案的实际费用仅有修车费2000 左右,诈骗团伙获利 18000 多元。在这样费用与收益之比为 1:9 的的巨大利益诱惑下,诈骗团伙为追逐利益专门作案。

  (2)保险行业缺乏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案例中的诈骗团伙之所以能够成功作案十多起,究其原因就是在于行业信息没能实现共享,多起疑似诈骗的案件由于没能放在一起做比对,而作出了赔付。2013 年 5 月保监会要求行业协会积极搭建反欺诈工作平台,及时发布案情通报和风险提示,在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案件侦办中牵头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和风险排查。至今,如黑龙江、北京、河北等一些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建立了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基本省内实现了信息共享,但是大部分省份乃至全国性的车险信息平台仍是空白区。在这些无法实现车辆信息共享的地区,保险公司无从得知投保车辆的历史信息和理赔记录。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投保者能重复投保、异地作案、重复索赔等。由于作案手段隐蔽,筛查成本大,使得骗赔成功概率逐渐升高。

  (3)保险公司考虑到声誉影响,往往过于迁就客户的要求,对车险欺诈的态度不够强硬。由于保险公司更重视企业形象、客户满意度等因素,在有欺诈风险而理赔金额较小时,常选择赔付。在有欺诈风险的大客户理赔金额较大时,尽管没有实际证据,但为了保持与大客户的合作关系或者担心败诉带来负面影响,保险公司宁愿放弃立案调查,给付赔款。由于保险公司的瞻前顾后,过分看重公司声誉,使得欺诈者有机可趁,造成公司大量的财务损失。

  (4)保险公司的管理存在漏洞。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的成立,车险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忽视保险单证的管理和印章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未认真做好风险控制,理赔时容易处于劣势。主要表现在业务员尽快完成承保手续赚取佣金,违规在投保单上代客户签字确认。而保险公司对此管理不严,这为发生保险欺诈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虚假事故的查勘调查缺乏有效的方法。从技术方面看,当接到报案后,现场查勘的熟练查勘员人手配备不足,对欺诈案件缺乏有效识别,造成了车险欺诈行为高发的可能。从态度方面看,对于欺诈金额较小的,担心查勘成本过高,往往不会真正调查事故真实与否便会赔付。此外,对于汽修企业"代索赔政策"的空隙缺乏有效的规避措施。保险公司为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服务品质成为公司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如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方便消费者理赔,给予一些有合作关系的 4S 店、汽修厂代索赔权限。这从表面上看是节省了客户理赔环节,实际上却减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的直接沟通,为欺诈者提供了作案空间,使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地位。

  (5)监管缺失,尤其是对兼业代理的监管。无论是银行保险渠道还是 4S 店车商渠道从某种意义上,这些兼业代理机构垄断着相当一部分的保险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兼业代理机构实际上控制了代理关系的主动权,以此为筹码抬高代理手续费,费用高者自然就成了这些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对象,然而兼业代理机构却未考虑合作者的合法性,从而使诈骗具备了可行性。

  (6)部分车主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贪图便宜。为省事将车开到修理厂,留下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等相关理赔资料就放心的走了,交予修理厂权权处理。竟不知正是让他放心的修理厂会利用留下的资料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进行诈骗,损害车主的利益。制售假保单的诈骗团伙正是看到了消费者贪图小利的现象,对症下药,以低廉的保费吸引消费者投保。再加上投保人缺乏辨别真伪的能力,几乎意识不到贪图小便宜竟然是买到假保单的代价。

  (7)公众漠视欺诈,将保险公司错误理解为强势群体。现在很多人都对保险行业有偏见,他们并不明白保险行业赖以生存的大数法则,即保险公司以收取众多客户的保费来赔偿或给付少数发生保险事故客户的损失。缴纳投保费的投保人认为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就会造成自己所交保费的浪费,在这种将车险投保当做投资理财工具的心态下,将发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进行伪造或夸大损失等行为进行欺诈,骗取赔偿,以期换回自己的保费损失。所以想当然的认为从保险公司能骗到钱是不拿白不拿,保险公司吃点亏也无关痛痒,所以社会公众也宽容地看待这些欺诈行为,助长了欺诈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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