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
现阶段我国接连发生了多起环境污染事故,这一趋势我们应该谨慎的对待,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实践基础上,找到改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迫在眉睫。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政府等各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5.1 保险公司方面
5.1.1 科学界定承保范围
关于承保范围,在我国已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的基础上,还要大力发展累积性污染事故在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期限制约的前提下,累积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这与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相一致。由于累积性污染事故的界定较困难,保险公司还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来排查累积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难以承保累积性的污染事故。但是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可代替保险机构发挥其查勘定损功能,能够检测并定损由累积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所以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可对其未来本身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预估,从而制定出合理的费率,对产品进行创新,扩大业务范围。
5.1.2 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高低与排污企业的投保成本紧密联系,从而影响着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发挥起关键性作用。针对我国企业众多,分类复杂的情形可以考虑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实行基准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方式,在此还需要保险公司对生产企业的不同的种类有所了解。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相同行业不同污染等级、污染风险发生概率、企业所在不同地区、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损害程度等制定基准费率。在企业投保期间,保险公司可以和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合作,对投保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污染风险,治污设备的使用情况。若测评结果显示,投保企业在防止污染中加大了投资成本,保险公司可适当调低保险费率,给投保企业适当的优惠,相反如果投保企业自认为已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盲目的将污染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以为就算出险之后,也有保险公司可以顶替自身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付,所以轻视环保设施的使用,那么保险公司在进行调查以后,可以增加保险费率。
5.1.3 建立限额赔偿原则
为控制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维护其清偿能力,保险公司在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时,要建立限额赔偿的原则,对不同的企业状况,设置一次污染事故发生后的最大赔偿限额。同时,为避免企业无休止地出现污染事件,保险公司还要在整个投保期间内设置总共的最高赔偿限额。建立限额赔偿原则除了能降低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还可以防止投保企业推卸环境责任,进而督促其大力运行防污措施,做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
关于赔偿限额如何建立的问题,保险公司可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参考各方面数据,与第三方技术机构共同设定赔偿限额。
5.1.4 加强个性化程度
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该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特性,对我国环境污染行业进行细化分类,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丰富保险产品的种类,扩大保险产品供给的多样性,保险公司首先要做好对费率体系进行细化,建立相对完整的费率体系,同时还应该深入研究污染企业的具体现状与实际需要,以此为研发产品的准则,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努力开发有特点、有针对性、量身定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需要。尤其是针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重大污染的地区,保险公司在费率的制定、产品的创新、查勘与最终定损、责任的划定与承担等各个方面要切实提供一体化与个性化的服务,以及差异化的产品。
5.2 投保企业方面
5.2.1 加强环保意识
投保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增加公司盈利的基础上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排污企业自启动生产活动以后,就要不断检查排污措施运营的情况、排污设备的技术创新等问题,做好事先预防的工作,要不断监督生产情况,杜绝出现污染事件发生。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以后,企业也不要逃避环境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总之,企业不应该为了自身的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是必须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5.2.2 提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认识
投保企业应积极主动学习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并结合试点企业案例来深入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解。投保企业更要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发展作用的认识,能意识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降低企业破产风险,避免出现财务危机。目前我国许多行业在发展中无法回避较高的环境风险,与此同时,政府环境保护执法能力的提高,导致企业因环境治理带来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借助合法的市场规则手段将环境污染责任风险转嫁出去,或者将此危害限制在较小范围内,以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是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另外,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企业必须要积极贯彻执行,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企业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合作,通过保险公司或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定期对企业排污状况进行检查得出的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
5.3 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方面
5.3.1 增加专业评估机构的数量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建立在对企业进行彻底调查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其中主要包括企业的可保性、保险条款的规定和赔偿条件的设立。以无锡市弘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例,作为全国首家,也是唯一一家致力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现场勘测与评估的环保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现场服务,为环保部门提供宏观的环保数据。无锡市弘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环境评估系统,可以将企业现场调查发现的问题全部输入系统,再将相关问题汇报给环保局。截至 2014 年 7 月,无锡市弘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累积评估企业约 1480 家,出具企业体检报告 1900 多份,评估报告汇总的问题分为 14 大类,排查环境污染安全隐患 1322 个,提出问题总数超过 7000 个,并给企业安保人员培训 3000多人次。在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可以弥补保险公司的技术空白,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评定。因此通过增加国家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的数量,可有效改善保险公司理赔环节的技术问题,并增强公信力,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5.3.2 扩大专业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多数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不合理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承保,在企业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污染事故以后,保险公司通过聘请专家对污染企业进行污染损失评定。但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高,发展空间亟待提高。在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之后,不应只发挥它在出险之后进行污染评估的功能。在投保之前,保险公司凭借专业技术机构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帮助企业制定合理费率。
在投保期间,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定时或不定时对企业进行调查,排查隐患,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国发展较快的无锡专业评估机构目前已经涉及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监管、环境损害评估等业务层面,但是完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需要最后阶段的环境治理。鉴于第三方评估机构掌握着污染企业的具体信息,所以由其负责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也理所应当。
5.3.3 强制专业评估机构介入
从我国未建立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规范的实际出发,保险公司就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先进的技术经验和优化的解决方案,在减小成本的同时,更加高效地解决治理环境污染的问题。但由于有些保险公司处于合作费用的考虑,一味地拒绝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参与,短浅地认为此举可以缩短承保成本,这无疑阻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发挥。因此,我国应尽快强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介入,一方面有利于评估机构的发展,另一面也促进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增强。
5.4 政府及相关部门方面
5.4.1 加大扶持力度
我国目前发生的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于损失严重,企业无力承担,政府仍在一定程度上替企业分担责任。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启动以后,保险公司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在出险以后,及时对受害方进行赔付。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即使通过提高费率和增加除外责任,面临巨额的污染赔偿,也会导致保险公司经济承受力不足的情况发生,甚至危及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扩大,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总数也越来越大。因此仍旧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我国政府可以效仿地方政府的做法,增加绿色信贷、保费补贴、适时调整排污费、对企业进行排污技术的免费培训等措施,加大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于保险公司方面,政府考虑到其承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可以与金融机构合作发行巨灾债券,或者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用基金,以防止在保险公司在面对巨灾风险时,陷入破产危机。
5.4.2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专门法律
法律的缺失是制约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瓶颈。现阶段我国处于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的空白期,此法律法规亟需完善与强化,这将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使用提供合理合法的依据。第一,丰富与完善《环境保护法》,加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立其法律权威的地位。同时应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强制保险条款,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环境领域要素的特性,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相关范围内的主导地位加以细分,并与实际相结合,形成强制投保特色性法规。第二,加快推进我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门法律的商议与制定,可命名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与理赔一体化程序的发展,将需要强制投保的情形及其违法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中加以明确。
5.4.3 加强宣传力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之所以遇到很多阻力,与其普及力度不足息息相关。我国相关部门只是通过发布政策文件的形式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引导,《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传达文件内涵,制定出相适应的地方性条例或者规范。但这并不代表是具有长久意义的推广之举。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以培训会议的方式强制各地区环保部门、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参加,会议应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功能为主旨,强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各方的发展利益点,并以保护环境为最终目的来结尾,从上到下,全年在各个地区开展此种会议,在一阶段的会议巡讲结束之后,还要对培训主体进行考核,这也作为政府优惠措施一个借鉴因素。
5.5 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协调合作方面
5.5.1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虽然成立我国专门的承保机构在预期之内,但是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主体较多,包括全国及地方性政府环保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等,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各相关主体联系性较小,严重制约承保机构的统计建立。在成立专门的承保机构之前,就需要建立统一的经验数据库,由环保部门提供污染企业信息,由保险公司提供产品设计数据,由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提供评估结果,形成完整的数据库,供各方分享数据,这不仅会在专门的承保机构成立之初,能拥有一定的数据基础,便于开展以后的工作,在制定保险费率方面,因可参考数据增多,能改变费率不合理的局面。对于投保企业来说,由于信息共享,可以给自己的生产方式、预防机制、排污措施等带来一定的发展方向。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可很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环境管理手段,做到有效预防或治理环境污染。
5.5.2 共同设计和推广保险产品
政府、投保企业、保险公司以及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等各相关利益者,加强合作,根据以上建立的数据分享机制,共同厘定保险费率、设计保险条款、创新保险产品。
此外,由政府的威信力、环保部门的影响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权威力和保险公司的保障力联合起来,向广大社会推广创新产品,协同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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