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严峻,生态环境面目全非,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政府还没有建立成熟的环境污染索赔体系,受害者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能迅速得到污染主体的赔偿,同时污染环境的治理所需要的高额费用,也会导致排污企业陷入倒闭的境遇,由此产生的环境纠纷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实施的大部分措施主要是以出台环境治理规定为主,以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监督,并将环境治理写入了相关法律条例。但是,我国政府的环境管理措施并未有效解决环境问题,污染导致的危害依旧在扩大。面对众多的污染企业,相关政府并没有充足的资金来治理污染。从发达国家的环境治理措施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管理难题的有效途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使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能顺利解决,同时能减轻企业和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负担与资金压力。
我国自 2007 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了积极进展。新环保法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与其他责任保险相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理赔难、专业性强、出险范围大等特征,导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着立法、经营技术、运行机制、政策等方面的障碍,不能将其可解决环境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完全发挥出来。因此,研究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迫在眉睫。
1.1.2 研究意义
我国于 2007 年 12 月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截止到 2014 年底,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地区达到 28 个,近 5000 家企业参保此险种。虽然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已有几年的时间,但也出现诸多问题,比如企业投保率低、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政策和法律支持程度不高等。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来剖析此险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并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先进经验,提出在现价段中能有效改进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而且,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我国污染企业、保险公司、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都有积极的研究意义。
首先,对于污染企业来说,由于面临利益的诱惑,企业并不注重排污措施,在生产过程当中排放的废水废气等造成污染事件时时发生。企业要面对双重压力,第一治理环境污染,但是环境治理费用一般很高,企业为减少成本,就会逃避责任,环境况状得不到有效改善。第二赔偿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损失,这往往会产生环境纠纷,也给企业带来经济压力。所以企业如何减少或者转移风险以走出困局显得尤为重要。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帮助排污企业解决这几方面的问题,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其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丰富保险产品种类,拓宽业务范围,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部分,会推动其发展,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功能。保险公司利用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个环境经济手段,还可以提高保险产业在大众心中的形象。除此之外,为降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可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环境评估,制定合理的保费,间接促进了评估机构的发展。
再次,对于环境保护来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无形中会促进企业提高内部生产技术。在承保期间,保险公司也会定期对污染企业进行风险检查,如风险程度加大,会加收保费。企业为缩小成本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就会在生产过程中注意排污措施的实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最后,对于环境受害者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使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在企业排污行为产生以后,受害者很难获得充分赔偿,即使受害者多通过司法的形式希望能保障自身的权利,但是过长的索赔时间和繁琐的索赔过程会使受害者被动地放弃自己的索赔权,使受害者处于弱者的一方。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出现能扭转此局面,保险公司会对受害者进行第一时间的赔偿,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由此减少发生环境纠纷的概率,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问题,PETER. J. J0ST(1996)认为只有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立法强制,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解决受害者索赔的问题。艾玛科哼(2004)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应该强制,因为这会产生道德风险,使保险公司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Gerhard Wagner (2005)认为为提高被保险人的投保积极性,以及使被保险人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差别费率和监督机制等行为。MichaelG.Faure(2006)认为要充分发挥强制保险的作用,就要针对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制定对策。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研究,Parte Rilk(1990)借鉴美国的经验,提出政府首先要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立法,立法的保障可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保险市场的供给产生促进作用,但对部分保险公司却产生了逆作用,它们考虑到承保风险,选择放弃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哈佛大学经济学家 Kenneth. ALO(1988)提出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中,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评估,并对不同的污染企业,污染行为进行细分,由此产生的污染责任也要制定相应的标准。
1.2.2 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文献主要是对国外理论研究的继承,同时结合我国的实践进行分析,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对策。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方面。刘波(2012)权娜(2012)通过进行数据分析,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地比较好,包括政府支持力度、政策执行效率、保险公司承保力等,相比其他地区,发展水平较高。郭洪川(2013)张晔(2013)认为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政策发挥在不断完善,而且各地不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夏文静(2014)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有保护环境的社会功能,但是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是以试点的形式发展,这阻碍了它长效机制的发挥。田辉(2014)认为在不同的地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模式存在显着差别,在经营主体方面,分为政府指定,公司招标,建立共保体。在政府政策的支持方面,分为保费补贴,强制投保等方式。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问题方面。杨济时(2008)雷涛(2008)认为污染受害者通过司法途径不能获得有效赔偿,在起诉、举证、鉴定评估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困难,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机遇已经到来。张早(2012)认为我国在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污染损害认定和赔偿标准方面基本处于空白时期,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需要更多技术性上的支持。骆少鸣(2014)认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试点有 7 年之久,但是没有看到明显的成效,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除外责任的途径来降低承保风险,而并未努力做到加强承保技术力量。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对策研究方面。在运行模式方面,陆幼辰(2008)游桂云(2009)主张我国应实行强制和自愿相互结合的投保方式,从企业不同的污染风险程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不同的投保方式,对于高污染的企业应当实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吴冲(2011)认为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应将渐进性的环境损害行为作为责任范围之内,为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可采取差别费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制度。刘颖(2012)主张我国应采取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由政府出面推动联合承保体的构建。骆少鸣(2014)认为我国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例如通过成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金或发行巨灾债券的方式,来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提高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
从文献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大部分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基于国外经验的归纳。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问题上,从保险公司技术力量、信息不对称、缺乏研究数据等方面进行研究。在针对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上,多从投保模式、立法、政府作用等角度进行研究,对于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的研究较缺乏,而且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合作鲜有涉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系统地研究有待加强。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本文首先由我国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引出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手段。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环境经济管理手段,在经济领域内,可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由此通过发展历程、立法现状、整体运行情况三方面来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由现状可引出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遇到的瓶颈。然后再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情况,汲取其中适合我国发展的有利因素,最终为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具体内容共分为五个大部分。第一部分即文章绪论,对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论述,并对国内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之后阐述了文章的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从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际情况考虑,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立法历程和整体运行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制约因素。第四部分在分析发达国家的基础上,来发掘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启示。第五部分分析发展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应对策略。图 1.1 详细展示了本论文的研究框架。
1.3.2 研究方法
一是文献法。在本文中,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从而对开展以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历史分析法。通过了解我国以及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分析其中的不足之处,吸收与探索国外有利的发展措施,推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完善。
三是比较研究法。通过我国与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对比,国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相对缓慢,存在诸多的问题与矛盾,而借鉴其好的做法,对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4 本文创新与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两个角度有所体现:
(1)本文分别从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角度分析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策略,最后并提出各方相关人之间相互协作,争取实现共赢的合作局面。
(2)通过分析国外发展的过程,借鉴国外实际的经验,经过实际研究与探讨,提出了适合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与完善第三方专业技术评估机构并强制其介入的策略。
本文的不足在于资料搜集方面存在难度,调研数据不足,缺乏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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