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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商标权保险的障碍及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4 共53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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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 加大宣传力度

  虽然保险业在我国发展日趋成熟,但是为大家所熟知的无非是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于商标权保险这样的责任保险,一般企业还不是很了解。商标权保险对于那些自主创新,并且经常出口海外的中小型公司十分有用。首先,要找准商标权保险的市场定位和宣传目标,将商标权保险打造成为创新型的中小企业保护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盾牌,尤其是主攻那些出口业务较多的企业,因为他们是最容易遭受到国外厂商起诉的对象,投保商标权保险无论是对于他们来说还是对于国家来说,都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政府方面,应该积极促成商标局等知识产权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时候适当引导投保,增强专利权人的危机意识。允许保险公司在公众媒体上宣传商标权保险,发挥网络、手机应用等新媒体的快速传播功能,使商标权保险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快速被大众所知晓。保监会和保险协会等专业机构组织,应当积极倡导和组织商标权保险的社会宣传,组织工作人员直接到企业中讲解商标权保险知识,或者组织一些讲座、研讨会,让企业说出他们的需求,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流,从而更有利于推出受欢迎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自身除了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可以采取“大客户”策略,选择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大型企业,争取通过一些优惠条件成为他们的保险人,利用知名企业的声誉和可信度提升自己,形成潜在的名牌效应,最终目的是让真正需要分散风险的公司得到帮助。

  5.2.4 对商标权保险制度的建议

  结合加多宝与广药之间商标侵权案件,笔者认为应当单独设计一种商标转让保险,该保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商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之间的各种纠纷。所有的许可合同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了对于许可颁发者方的伤害,这种伤害包含对商标的伤害,问题产品的责任,使用标志却无法获得报酬的风险。没有任何公司是喜欢风险的,许可方的大部分工作将涉及如何将风险减缓、消除或者转移给另外一方。

  保险就是这样一种减缓、转移的方法,尽管不能消除那些风险。

  尽管保险不是降低许可风险的唯一方法,但是商标许可方要认识到风险不是能被许可合同的规模或者它的保证所能减少的。许多许可颁发者往往错误地认为,一个坚实的保证会减少他们的风险,对被许可产品审慎评估会降低违约率,通过约束被许可方的财力可以增强保障。然而任何措施都没有保险手段分散风险效果明显。

  许多公司许可方都要比被许可方实力强大,他们只会给重大灾难损失购买保险,不会为与小公司的交易产生的风险,例如为商标许可购买保险。正因如此,他们的保险条款总体来说有非常高的除外责任。许可方甚至会更加深谋远虑,因此许可产品带来的风险必须要由被许可方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商标转让许可保险是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向保险公司对许可商标进行投保,投保人是被许可方,被保险人也是被许可方,受益人是商标许可方,当被许可方在制造产品,销售商品,开展广告活动或宣传活动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商标侵权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针对一般性的商标权保险,提出几条保险制度设计方面的建议:

  (1)商标权保单所承保的商标权侵权是指存在实质上的侵害,而不是一发生商标纠纷就立刻进入索赔、理赔程序,所发生的商标纠纷必须是在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必须由被保险人提起或着被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才予以受理。还有一个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要对提起的诉讼和侵权案情进行审核,包括判断商标真实性、案情真实性、诉讼请求合法性等。如若合规,被保险人可以如实提供索赔需要的证据,办理索赔手续。这里由商标权诉讼引发的一项索赔请求是包括商标纠纷案判决之前所发生的全部诉讼,这也就意味着申请理赔的诉讼赔偿金额是累计的,如果赔偿请求金达到这一张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上限,保险公司就不会再接受任何其他的保险请求。

  (2)保险费率方面,保险公司要基于大量的以往的保险案例数据,参照国外的保险费率制定方法,对承保的商标权予以保险精算。也可以根据每件商标的实际价值不同,允许费率在某个范围内上下浮动,满足不同收入者对保单价值的不同需求。另外,还要根据商标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对于风险降低的保险标相应地降低保费,对于风险增加的保险标的相应地提高保费,做到风险收益平衡。

  (3)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保单所载明的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商标侵权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保险金额方面,由于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不确定性,需要专业人士运用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及对商标权纠纷涉及的民事赔偿金额进行估量。在专业人士给出评估价之后,保险从业专业人员在根据商标的价值以及投保人的需求,设定不同的保单限额。参考一般财产保险经验,可以灵活规定单次赔偿限额或是累计赔偿限额,为被保险人提供科学的保险规划,使其尽可能得到全面的保险保障。免赔额方面,根据除外责任的规定来确定。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真实危险情况,或者保险标的在保单生效后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告知以及应该告知却没有告知的,或者发生保险事故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都可以列入除外责任,制定相应合理的免赔率。

  (5)关于法律费用和损害赔偿方面,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起诉或应诉发生的法律费用。
  
  1、如果被保险人作为被告胜诉,诉讼费用应由对方承担时,那么保险人自动取得对原告关于应诉费用的求偿权;如果被保险人败诉,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作为原告胜诉,保险人垫付的起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退还给保险公司;如果败诉,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既维护了正当利益,又避免了不当得利。
  
  2、经过双方调解,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时,如果赔付符合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承担该份额的赔偿。如果不符合,保险公司承担按照保险公平原则计算出来的那部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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